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 50493-2009 废止
Specification for design of combustible gas and toxic gas detection and alarm for petrochemcal industry 收藏

发布日期:2009-03-19

实施日期:2009-10-01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主编单位: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主要起草人:文科武,李苏秦,罗明,裴炳安,王珍珠,吕明伦,朱华兴,马振武,潘建新,卿笃安,刘文,王爱中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177·207

出版时间:2009-09-01

售价 24.00

在编制过程中,针对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中的检(探)测点确定、检测报警系统以及指示报警设备的设置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近年来石油化工企业使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实践经验,参考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技术标准,并征求有关设计、生产、科研和检测器制造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认真讨论,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建标函〔2005〕124号)的通知,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组织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针对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中的检(探)测点确定、检测报警系统以及指示报警设备的设置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近年来石油化工企业使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实践经验,参考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技术标准,并征求有关设计、生产、科研和检测器制造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认真讨论,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一般规定、检(探)测点的确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以及检(探)测器和指示报警设备的安装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授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本规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负责对规范条文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往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中州西路27号;邮编:471003)。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参编单位:北京燕山时代仪表有限公司

 无锡格林通安全装备有限公司

 上海理研仪器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油诺安电子有限公司

 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文科武 李苏秦 罗明 裴炳安 王珍珠

 吕明伦 朱华兴 马振武 潘建新 卿笃安

 刘文 王爱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58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93—2009,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2、3.0.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一般规定

4 检(探)测点的确定

4.1 一般原则

4.2 工艺装置

4.3 储运设施

4.4 其他有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

5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5.1 系统的技术性能

5.2 检(探)测器的选用

5.3 指示报警设备的选用

6 检(探)测器和指示报警设备的安装

6.1 检(探)测器的安装

6.2 指示报警设备和现场报警器的安装

附录A 常用可燃气体、蒸气特性

附录B 常用有毒气体、蒸气特性

附录C 常用气体检(探)测器的技术性能表

本规范用词说明

3.0.1 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对可能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泄漏进行检测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1 可燃气体或含有毒气体的可燃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爆炸下限,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

2 有毒气体或含有可燃气体的有毒气体泄漏时,有毒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浓度不能达到25%爆炸下限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3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爆炸下限,有毒气体的浓度也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4 同一种气体,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时,应只设置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3.0.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系统应采用两级报警。同一检测区域内的有毒气体、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同时报警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同一级别的报警中,有毒气体的报警优先;

2 二级报警优先于一级报警。

3.0.4 报警信号应发送至现场报警器和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或现场操作室的指示报警设备,并且进行声光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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