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 50111-2006 废止
Code for seismic design of railway engineering 收藏

发布日期:2006-06-19

实施日期:2006-12-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主要起草人:许振中,廖蜀樵,倪燕平,高志伟,苏新民,李承根,周神根,阎贵平,陈兴冲,朱东生,顾作琴,李文卿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058·807

出版时间:2006-11-01

售价 39.60

本规范根据我国铁路的技术发展方向,贯彻铁路主要技术政策,体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提高运输能力和提升技术装备水平为主线,全面推进技术创新和体制创新”的原则。突出了“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铁路建设理念。总结了我国铁路工程抗震设计的经验和教训,吸取了专题科研成果,借鉴了国内外有关标准的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审查定稿。

本规范适用于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地区新建、改建标准轨距客货共线Ⅰ、Ⅱ级铁路工程的线路、路基、挡土墙、桥梁、隧道等工程的抗震设计。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文件《关于印发“1998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及铁道部铁建设函[1990]50号文件《1999年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标准设计定额编制计划》的要求,在原国家标准《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J 111-87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根据我国铁路的技术发展方向,贯彻铁路主要技术政策,体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提高运输能力和提升技术装备水平为主线,全面推进技术创新和体制创新”的原则。突出了“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铁路建设理念。总结了我国铁路工程抗震设计的经验和教训,吸取了专题科研成果,借鉴了国内外有关标准的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8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抗震设计的基本要求、场地和地基、线路、路基、桥梁、隧道等,另有6个附录。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规定了按“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和“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进行抗震设计的要求。

2.修改了场地评定、划分标准,场地分类由过去的三类增加为四类。

3.增加了“抗震设计的基本要求”一章,明确了铁路构筑物应达到的抗震性能标准、设防目标及分析方法。

4.增加了钢筋混凝土桥墩进行延性设计的要求及简化计算方法。

5.取消了拱桥的抗震设计规定。

6.适度扩大了路基、挡土墙、桥梁、隧道等铁路工程的抗震设计范围。

7.修改了隧道抗震验算范围的规定,将验算范围由按单、双线隧道划分修改为按隧道衬砌内净空最大跨度进行划分。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铁道部负责日常管理,由铁道第一勘察设计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铁道第一勘察设计院(地址:西安市西影路2号,邮编:710043),并抄送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地址:北京市羊坊店路甲8号,邮编:100038),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铁道第一勘察设计院

参编单位:国家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

铁道科学研究院

铁道第二勘察设计院

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

铁道第四勘察设计院

北京交通大学

兰州交通大学

主要起草人:许振中 廖蜀樵 倪燕平 高志伟 苏新民 李承根 周神根 阎贵平 陈兴冲 朱东生 顾作琴 李文卿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34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11-2006,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5、3.0.1、3.0.3、3.0.6、4.0.1、6.1.1、6.1.2、7.1.2、7.2.4、8.1.1、8.1.2、8.2.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J 111-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九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34号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抗震设计的基本要求

4 场地和地基

5 线路

6 路基

6.1 抗震强度和稳定性验算

6.2 抗震措施

7 桥梁

7.1 一般规定

7.2 桥墩抗震分析方法

7.3 钢筋混凝土桥墩延性设计

7.4 支座及桥台

7.5 抗震措施

8 隧道

8.1 抗震强度和稳定性验算

8.2 抗震措施

附录A 不同岩土剪切波速值

附录B 液化土判定的试验方法

附录C 液化土力学指标折减系数

附录D 梁式桥桥墩自振特性计算

附录E 梁式桥多遇地震下桥墩抗震计算简化方法

附录F 罕遇地震下钢筋混凝土桥墩延性设计简化计算方法

本规范用词说明

3.0.1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铁路工程,应达到的抗震性能要求如下:

性能要求Ⅰ:地震后不损坏或轻微损坏,能够保持其正常使用功能;结构处于弹性工作阶段;

性能要求Ⅱ:地震后可能损坏,经修补,短期内能恢复其正常使用功能;结构整体处于非弹性工作阶段;

性能要求Ⅲ:地震后可能产生较大破坏,但不出现整体倒塌,经抢修后可限速通车;结构处于弹塑性工作阶段。

3.0.3 铁路工程构筑物在不同地震动水准下的抗震设防目标及分析方法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位于设防烈度为7、8、9度地区的铁路构筑物,除按本规范第条、第条、第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抗震验算外,尚应按工程所在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

位于抗震设防烈度6度地区、场地类别为Ⅲ、Ⅳ类的重要桥梁,除进行抗震验算外,尚应按7度区采取防止落梁措施;其他桥梁、路基、挡土墙及隧道工程可不进行抗震设防。

3.0.6 跨越铁路的跨线桥、天桥、立交明洞、渡槽等构筑物,应按不低于该处铁路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4.0.1 评定场地土和场地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土类型划分和剪切波速范围应符合表4.0.1-1的规定。

2 场地类别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地类别应根据场地计算深度内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值按表4.0.1-2划分为四类。等效剪切波速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计算深度内的土层等效剪切波速(m/s);

——计算深度(m),应取地面或一般冲刷线以下25m,并不得小于基础底面以下10m;

——计算深度内第土层的厚度(m);

——第土层的剪切波速(m/s);

——计算深度内土层数。

2)跨度32m及以下的简支梁桥,当无土层剪切波速实测资料时,可根据岩土名称和性状,按本规范选用。

对于重要桥梁,应采用现场实测土层的剪切波速进行评定。

6.1.1 路基工程抗震强度和抗震稳定性的验算范围,应符合以下的规定:

1 路堤、路堑抗震稳定性的验算范围,应符合表6.1.1-1的规定。

2 挡土墙抗震强度和稳定性的验算范围,应符合表6.1.1-2的规定。

6.1.2 路基的抗震稳定性和挡土墙的抗震强度及稳定性应按设计地震进行验算。Ⅰ、Ⅱ级铁路的荷载包括恒载、活载和水平地震作用。水平地震作用应采用静力法计算。

浸水挡土墙和水库地区浸水路堤,以及滨河地区Ⅰ、Ⅱ级铁路浸水路堤,尚应计算常水位的静水压力和浮力。

作用于路基和挡土墙上的力系可按表6.1.2所列进行组合计算(见图6.1.2)。

7.1.2 设防烈度为7、8、9度的桥梁均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抗震验算:

按多遇地震进行桥墩、基础的强度、偏心及稳定性验算;按设计地震验算上、下部结构连接构造的强度;按罕遇地震对钢筋混凝土桥墩进行延性验算或最大位移分析。

不同结构桥梁的抗震设计内容应符合表7.1.2的规定。

7.2.4 不同水准地震作用下,水平地震基本加速度取值应按表7.2.4-1采用,对重要桥梁,在多遇地震作用下,表中值应乘重要性系数1.4。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应根据场地类别和地震动参数区划按表7.2.4-2取值。

8.1.1 隧道的抗震强度和稳定性验算范围应符合表8.1.1的规定。

8.1.2 隧道的地震作用应按设计地震采用静力法计算。

验算隧道结构的抗震强度和稳定性时,地震作用只与恒载和活载组合,其控制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衬砌和明洞的结构强度,按破坏阶段验算时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8.1.2的规定。

2 洞门墙、洞口挡土墙(翼墙)、半路堑拱形明洞外墙和棚式明洞边墙的偏心距、稳定系数及材料容许应力修正系数,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

3 地基土抗震容许承载力修正系数,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

8.2.2 隧道必须修建洞门,洞门形式不应采用端墙式结构。洞门应采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材料,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表8.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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