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4-12-02
实施日期:2015-08-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主编单位: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主要起草人:沈友弟,倪照鹏,胡波,蒋皓,曾杰,沈纹,南江林,张磊,杜霞,王丹晖,钱平,孙旋,黄德祥,康健,李正吾,许世文,杨永夷,龚建平,张永胜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242·613
出版时间:2015-07-01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深入调研了汽车库建设、运行现状,认真总结了汽车库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教学及汽车库运行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国外有关标准,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 77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原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深入调研了汽车库建设、运行现状,认真总结了汽车库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教学及汽车库运行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国外有关标准,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供暖、通风和排烟,电气。
本规范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增加了半地下汽车库、多层汽车库的定义,修改了敞开式汽车库的定义;
2.增加了汽车库、修车库分类的面积控制指标;
3.调整了部分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4.调整了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相关要求;
5.调整了机械式汽车库停车规模、防火分隔、灭火救援的相关规定;
6.增加了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调整了汽车疏散坡道宽度的相关规定;
7.细化了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增加了自然排烟的相关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经验的总结和积累,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至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229号,邮政编码:20005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参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防火研究所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上海自动化车库研究所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城市交通设计院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 北京中通国信系统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沈友弟 倪照鹏 胡波 蒋皓 曾杰 沈纹 南江林 张磊 杜霞 王丹晖 钱平 孙旋 黄德祥 康健 李正吾 许世文 杨永夷 龚建平 张永胜
主要审查人:高建民 刘梅梅 黄晓家 王金元 江刚 李建广 彭琼 陈应南 郭晋生 李文涛 程琪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59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67—2014,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2、3.0.3、4.1.3、4.2.1、4.2.4、4.2.5、4.3.1、5.1.1、5.1.3、5.1.4、5.1.5、5.2.1、5.3.1、5.3.2、6.0.1、6.0.3、6.0.6、6.0.9、7.1.4、7.1.5、7.1.8、7.1.15、7.2.1、8.2.1、9.0.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2月2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分类和耐火等级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2 防火间距
4.3 消防车道
5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5.1 防火分隔
5.2 防火墙、防火隔墙和防火卷帘
5.3 电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构造
6 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7.1 消防给水
7.2 自动灭火系统
8 供暖、通风和排烟
8.1 供暖和通风
8.2 排烟
9 电气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修订说明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2 Terms
3 Classification and fire resistance class
4 General layout and plane arrangement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4.2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4.3 Fire lane
5 Fire compartmentation and building construction
5.1 Fire compartmentation
5.2 Fire wall,fire partition wall and fire roller shutter
5.3 Elevator shafts,piping shafts and other fire protection construction
6 Safe evacuation and rescue facilities
7 Fire water supply and fire extinguishing facilities
7.1 Fire water supply
7.2 Automatic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8 Heating,ventilating and smoke exhaust
8.1 Heating and ventilating
8.2 Smoke exhaust
9 Electric system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3.0.2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3.0.3 汽车库和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应为一级;
2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Ⅰ类汽车库、修车库,应为一级;
3 Ⅱ、Ⅲ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1.3 汽车库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4.2.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其中,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2.1的规定值增加3m;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2.1.的规定值增加2m。
4.2.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甲类物品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4的规定。
4.2.5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增加2m。
4.3.1 汽车库、修车库周围应设置消防车道。
5.1.1 汽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规定。其中,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表5.1.1规定的2.0倍;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表5.1.1的规定减少35%。
5.1.3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停车数量超过100辆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为多个停车数量不大于100辆的区域,但当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成多个停车单元,且停车单元内的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应分隔为停车数量不大于300辆的区域;
2 汽车库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选用快速响应喷头;
3 楼梯间及停车区的检修通道上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4 汽车库内应设置排烟设施,排烟口应设置在运输车辆的通道顶部。
5.1.4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
5.1.5 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当修车部位与相邻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m。
5.2.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防火墙、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结构层的底面。
5.3.1 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和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管道井、电缆井的井壁应采用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电梯井的井壁应采用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5.3.2 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分隔,且分隔后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楼板的耐火极限,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6.0.1 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场所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6.0.3 汽车库、修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汽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汽车库、修车库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 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3 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
6.0.6 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对于单层或设置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最近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60m。
6.0.9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总数不应少于2个,且应分散布置。
7.1.4 汽车库、修车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其中,汽车库、修车库内设置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1.5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Ⅱ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20L/s;
2 Ⅲ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15L/s;
3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10L/s。
7.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Ⅱ、Ⅲ类汽车库及Ⅰ、Ⅱ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2 Ⅳ类汽车库及Ⅲ、Ⅳ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5L/s,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一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7.1.15 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其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的要求。
7.2.1 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 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
2 停车数大于10辆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
3 机械式汽车库;
4 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5 Ⅰ类修车库。
8.2.1 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m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并应划分防烟分区。
9.0.7 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Ⅰ类汽车库、修车库;
2 Ⅱ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修车库;
3 Ⅱ类高层汽车库、修车库;
4 机械式汽车库;
5 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