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50187-2012 现行
Code for design of general layout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收藏

发布日期:2012-03-30

实施日期:2012-08-01

主编部门:中国冶金建设协会

主编单位: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周启国,李前明,陈凡,刘加祥,章良,邵小东,王秋平,肖炎斌,王均鹤,马利欣,刘启明,陈晖,马团生,蒋清,林斯平,刘俊义,杨欣蓓,何岳生,陈晶,王耀峰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177·885

出版时间:2012-07-01

售价 26.91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几十年来我国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实践经验及有关研究成果,根据我国现行的法规和制度,参照了国内、国外相关标准,力求修订的规范具有严谨性与较强的适用性。在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及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研究、屡次修改,最终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工业企业的总平面设计。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36号)的要求,由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93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几十年来我国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实践经验及有关研究成果,根据我国现行的法规和制度,参照了国内、国外相关标准,力求修订的规范具有严谨性与较强的适用性。在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及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研究、屡次修改,最终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0章和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厂址选择,总体规划,总平面布置,运输线路及码头布置,竖向设计,管线综合布置,绿化布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修订了总则。

2.增加了术语。

3.修订了厂址选择,增加新条文1条,新条款2款。

4.修订了总体规划的部分内容,增加了居住区规划设计要求、排土场最终坡底线的安全防护距离;增加新条文2条,新条款4款。

5.修订了总平面布置:补充了产生高噪声的车间布置的一般方法和要求,增加了液化气配气站布置要求,修订了冷却塔与相邻设施的最小水平间距;增加了新条文6条,新条款14款。

6.修订了运输线路及码头布置:一般规定增加了新条文3条,企业准轨铁路增加了新条文8条,企业窄轨铁路增加了新条文13条,道路增加了新条文10条、新条款3款,企业码头增加了新条文2条、新条款3款。

7.修订了竖向设计,增加了新条款6款。

8.修订了管线综合布置:内容包括一般规定、管线敷设方式、地下管线敷设的原则;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及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在总结设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地下管线之间最小垂直净距、地上管线与铁路、道路平行敷设的要求等。修订了27条,其中增加新条文4条、新条款3款。

9.修订了绿化布置:增加了绿化布置的原则和绿地率控制要求;绿化布置增加了新条文5条、新条款2款。

10.修订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新增了容积率、投资强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及其所占比重的技术经济指标。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冶金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及时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往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33号,邮政编码:430223,传真:027-86865025),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全国化工总图运输设计技术中心站 中国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 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 中煤集团沈阳煤矿设计研究院 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周启国 李前明 陈凡 刘加祥 章良 邵小东 王秋平 肖炎斌 王均鹤 马利欣 刘启明 陈晖 马团生 蒋清 林斯平 刘俊义 杨欣蓓 何岳生 陈晶 王耀峰

主要审查人:车群 雷明 董士奎 张天民 向春涛 冯景涛 周志丹 李荣光 彭义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356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87-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2(1)、3.0.13、3.0.14(1、2、3、4、5、6、7、8、11)、4.6.2(3、4)、4.6.4、5.6.5(3)、8.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9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厂址选择

4 总体规划

4.1 一般规定

4.2 防护距离

4.3 交通运输

4.4 公用设施

4.5 居住区

4.6 废料场及尾矿场

4.7 排土场

4.8 施工基地及施工用地

5 总平面布置

5.1 一般规定

5.2 生产设施

5.3 公用设施

5.4 修理设施

5.5 运输设施

5.6 仓储设施

5.7 行政办公及其他设施

6 运输线路及码头布置

6.1 一般规定

6.2 企业准轨铁路

6.3 企业窄轨铁路

6.4 道路

6.5 企业码头

6.6 其他运输

7 竖向设计

7.1 一般规定

7.2 设计标高的确定

7.3 阶梯式竖向设计

7.4 场地排水

7.5 土(石)方工程

8 管线综合布置

8.1 一般规定

8.2 地下管线

8.3 地上管线

9 绿化布置

9.1 一般规定

9.2 绿化布置

10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附录A 土壤松散系数

附录B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修订说明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2 Terms

3 Selection of plant site

4 General planning

4.1 General requirement

4.2 Protection distance

4.3 Traffic and transportation

4.4 Utility facilities

4.5 Residential district

4.6 Scrap yard and refuse ore yard

4.7 Dumping site

4.8 Base and land for construction

5 General layout

5.1 General requirement

5.2 Production facilities

5.3 Utility facilities

5.4 Repair facilities

5.5 Transportation facilities

5.6 Storage facilities

5.7 Administration office and other facilities

6 Transport route and wharf arrangement

6.1 General requirement

6.2 Standard gauge railway of enterprise

6.3 Narrow gauge railway of enterprise

6.4 Road

6.5 Wharf of enterprise

6.6 Other transportation

7 Vertical design

7.1 General requirement

7.2 Determination of design elevation

7.3 Step type vertical design

7.4 Water drainage of site…

7.5 Earth work

8 Integrated arrangement of pipeline

8.1 General requirement

8.2 Underground pipeline

8.3 Pipeline above-ground

9 Green layout

9.1 General requirement

9.2 Green 1ayout

10 Main technical and economic indexes

Appendix A Looseness coefficient of soil

Appendix B Regulations on calculation of main technical and economic indexes for the design of general layout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3.0.12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厂址不可避免地位于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时,必须采取防洪、排涝的防护措施。

2凡受江、河、潮、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的工业企业,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有关规定。

3.0.13 山区建厂,当厂址位于山坡或山脚处时,应采取防止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危害的加固措施,应对山坡的稳定性等作出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报告。

3.0.14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厂址:

1 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高于9度的地震区。

2 有泥石流、流沙、严重滑坡、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 采矿塌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

4 爆破危险区界限内。

5 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6 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影响区。

7 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8 对飞机起落、机场通信、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9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地段,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地段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地段等地质条件恶劣地段。

10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11 受海啸或湖涌危害的地区。

4.6.2 废料场及尾矿场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位于居住区和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与居住区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3 含有害、有毒物质的废料场,应选在地下水位较低和不受地面水穿流的地段,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和其他防止污染的措施。

4 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料场,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在远离城镇及居住区的偏僻地段。

2)应确保其地面及地下水不被污染。

3)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有关规定。

4.6.4 江、河、湖、海等水域严禁作为废料场。

5.6.5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液体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位于企业边缘的安全地带,且地势较低而不窝风的独立地段。

2应远离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3 架空供电线严禁跨越罐区。

4当靠近江、河、海岸边时,应布置在临江、河、海的城镇、企业、居住区、码头、桥梁的下游和有防泄漏堤的地段,并应采取防止液体流入江、河、海的措施。

5不应布置在高于相邻装置、车间、全厂性重要设施及人员集中场所的场地,无法避免时,应采取防止液体漫流的安全措施。

6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8.1.7 具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及有毒性介质的管道不应穿越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辅助生产及仓储设施、贮罐区等。

浏览足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