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GB 50838-2015 现行
Technical code for urban utility tunnel engineering 收藏

发布日期:2015-05-22

实施日期:2015-06-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同济大学

主要起草人:王恒栋,薛伟辰,丁向京,王建,王家华,王梅,尹力文,朱雪明,乔信起,刘广奇,刘澄波,祁德庆,李冬梅,李跃飞,杨幸运,杨京生,杨剑,肖传德,肖燃,余卫华,汪胜,宋文波,陈玉山,郄燕秋,胡翔,高振峰,席红,陶子明,康明睿,韩新,曾磊,谢映霞,魏乃永,魏保军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242·677

出版时间:2015-06-01

售价 13.80

本规范共分10章,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规划、总体设计、管线设计、附属设施设计、结构设计、施工及验收和维护管理。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请参加〈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2修订工作的通知》(建标标函〔2015〕36号)的要求,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和同济大学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在编制过程中,本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报批稿,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0章,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规划、总体设计、管线设计、附属设施设计、结构设计、施工及验收和维护管理。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增加对综合管廊工程的基本规定;

2.明确了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城市工程管线采用综合管廊方式敷设的规划规定;

3.增加雨水管道采用综合管廊方式敷设时的技术规定;

4.增加污水管道采用综合管廊方式敷设时的技术规定;

5.增加天然气管道采用综合管廊方式敷设时的技术规定;

6.增加热力管道采用综合管廊方式敷设时的技术规定;

7.增加综合管廊配备检修车的技术规定;

8.增加管线设计的技术规定;

9.修订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的技术规定。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邮政编码:20009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

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防灾救灾研究所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 河南省信阳市水利勘测设计院 上海交通大学 中泰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恒栋 薛伟辰(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丁向京 王建 王家华 王梅 尹力文 朱雪明 乔信起 刘广奇 刘澄波 祁德庆 李冬梅 李跃飞 杨幸运 杨京生 杨剑 肖传德 肖燃 余卫华 汪胜 宋文波 陈玉山 郄燕秋 胡翔 高振峰 席红 陶子明 康明睿 韩新 曾磊 谢映霞 魏乃永 魏保军

主要审查人:束昱 陈云玉 王如华 阎海鹏 王树林 王蔚蔚 朱国庆 刘雨生 杨健 张振鹏 郑琴 屈凯 胡维杰 段洁仪 倪照鹏 黄继军 曾滨 靳俊伟 檀星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2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838—2015,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2、3.0.6、3.0.9、4.1.4、4.2.2、4.3.4、4.3.5、4.3.6、5.1.7、5.4.1、5.4.7、6.1.1、6.4.2、6.4.6、6.5.5、6.6.1、7.1.1、8.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5月22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基本规定

4 规划

4.1 一般规定

4.2 平面布局

4.3 断面

4.4 位置

5 总体设计

5.1 一般规定

5.2 空间设计

5.3 断面设计

5.4 节点设计

6 管线设计

6.1 一般规定

6.2 给水、再生水管道

6.3 排水管渠

6.4 天然气管道

6.5 热力管道

6.6 电力电缆

6.7 通信线缆

7 附属设施设计

7.1 消防系统

7.2 通风系统

7.3 供电系统

7.4 照明系统

7.5 监控与报警系统

7.6 排水系统

7.7 标识系统

8 结构设计

8.1 一般规定

8.2 材料

8.3 结构上的作用

8.4 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

8.5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

8.6 构造要求

9 施工及验收

9.1 一般规定

9.2 基础工程

9.3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9.4 预制拼装钢筋混凝土结构

9.5 预应力工程

9.6 砌体结构

9.7 附属工程

9.8 管线

10 维护管理

10.1 维护

10.2 资料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修订说明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2 Terms and symbols

2.1.4 缆线管廊一般设置在道路的人行道下面,其埋深较浅。截面以矩形较为常见,如图3所示。一般工作通道不要求通行,管廊内不要求设置照明、通风等设备,仅设置供维护时可开启的盖板或工作手孔即可。

2.2 Symbols

3 Basic requirements

4 Plan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4.2 Systematic plan

4.3 Standard cross-section

4.4 Location

5 General design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5.2 Space design

5.3 Standard cross-section design

5.4 Node design

6 Pipeline design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6.2 Water supply and resurgent water pipeline

6.3 Sewerage pipe duct

6.4 Natural gas line

6.5 Heat distribution pipeline

6.6 Power cable

6.7 Communications cable

7 Accessorial works design

7.1 Fire prevention system

7.2 Ventilation system

7.3 Power supply system

7.4 Lighting system

7.5 Supervision and alarm system

7.6 Drainage system

7.7 Sign system

8 Structural design

8.1 General requirements

8.2 Materials

8.3 Actions on the structures

8.4 Cast-in-place concrete utility tunnel

8.5 Precast concrete utility tunnel

8.6 Detailing requirements

9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9.1 General requirements

9.2 Earthwork andfoundation

9.3 Cast-in-site concrete utility tunnel

9.4 Precast concrete utility tunnel

9.5 Prestressed engineering

9.6 Masonry utility tunnel

9.7 Accessorial works

9.8 Pipeline

10 Operation management

10.1 Maintain

10.2 Record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3.0.2 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以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为依据。

3.0.6 综合管廊应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满足管线的使用和运营维护要求。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8-2022废止)

3.0.9 综合管廊工程设计应包含总体设计、结构设计、附属设施设计等,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应进行专项管线设计。

4.1.4 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集约利用地下空间,统筹规划综合管廊内部空间,协调综合管廊与其他地上、地下工程的关系。

4.2.2 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结合城市地下管线现状,在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专项规划以及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基础上,确定综合管廊的布局。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8-2022废止)

4.3.4 天然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4.3.5 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4.3.6 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

5.1.7 压力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

5.4.1 综合管廊的每个舱室应设置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排风口、管线分支口等。

5.4.7 天然气管道舱室的排风口与其他舱室排风口、进风口、人员出入口以及周边建(构)筑物口部距离不应小于10m。天然气管道舱室的各类孔口不得与其他舱室连通,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6.1.1 管线设计应以综合管廊总体设计为依据。

6.4.2 天然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

6.4.6 天然气调压装置不应设置在综合管廊内。

6.5.5 当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排气管应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间,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6.6.1 电力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或不燃电缆。

7.1.1 含有下列管线的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7.1.1的规定:

8.1.3 综合管廊工程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100年。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8-2022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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