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223-2008 现行
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of seismic protection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s 收藏

发布日期:2008-07-30

实施日期:2008-07-3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王亚勇,戴国莹,许鸿业,李杰,李虹,沈世杰,沈顺高,吴德安,张相忱,苗启松,罗开海,郑捷,柯长华,娄宇,黄左坚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16671

出版时间:2008-09-01

售价 6.90

修订过程中,初步调查总结了汶川大地震的经验教训:我国在1976年唐山地震后,建设部做出建筑从6度开始抗震设防和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的“大震”不倒塌的设防目标进行抗震设计的决策,是正确的。本次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分类。

本标准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08]65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4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过程中,初步调查总结了汶川大地震的经验教训:我国在1976年唐山地震后,建设部做出建筑从6度开始抗震设防和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的“大震”不倒塌的设防目标进行抗震设计的决策,是正确的。本次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

本次修订,考虑到我国经济已有较大发展,按照“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的要求,提高了某些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并在全国范围内较广泛地征求了有关设计、科研、教学单位及抗震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继续保持1995年版和2004年版的分类原则:鉴于所有建筑均要求达到“大震不倒”的设防目标,对需要比普通建筑提高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并主要采取提高抗倒塌变形能力的措施。

修订后本标准共有8章。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调整了分类的定义和内涵。

2.特别加强对未成年人在地震等突发事件中的保护。

3.扩大了划入人员密集建筑的范围,提高了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抗震能力。

4.增加了地震避难场所建筑、电子信息中心建筑的要求。

5.进一步明确本标准所列的建筑名称是示例,未列入本标准的建筑可按使用功能和规模相近的示例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工程抗震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管理组(邮编:100013,E-mail:ieecabr@cabr.com.cn)。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 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同济大学

主要起草人:王亚勇 戴国莹(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许鸿业 李杰 李虹 沈世杰 沈顺高 吴德安 张相忱 苗启松 罗开海 郑捷 柯长华 娄宇 黄左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70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23-2008,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0.2、3.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4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7月30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防灾救灾建筑

5 基础设施建筑

5.1 城镇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

5.2 电力建筑

5.3 交通运输建筑

5.4 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

6 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7 工业建筑

7.1 采煤、采油和矿山生产建筑

7.2 原材料生产建筑

7.3 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

8 仓库类建筑

本标准用词说明

1.0.3 抗震设防区的所有建筑工程应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3.0.2 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1 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简称甲类。

2 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简称乙类。

3 标准设防类:指大量的除1、2、4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简称丙类。

4 适度设防类: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简称丁类。

3.0.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2 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3 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

4 适度设防类,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一般情况下,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注:对于划为重点设防类而规模很小的工业建筑,当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材料且符合抗震设计规范对结构体系的要求时,允许按标准设防类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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