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223-2004 废止
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of seismic protection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s 收藏

发布日期:2004-06-18

实施日期:2004-10-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王亚勇,戴国莹,王惠平,许鸿业,李杰,李虹,沈世杰,沈顺高,吴德安,张相忱,陈健,苗启松,柯长华,娄宇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11858

出版时间:2004-08-01

售价 24.00

修订过程中,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大地震的经验教训和原标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考虑了我国的经济条件和工程实践,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科研、教学单位及抗震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分类。

本标准系根据建设部[2002]建标第85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95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过程中,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大地震的经验教训和原标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考虑了我国的经济条件和工程实践,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科研、教学单位及抗震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继续保持1995版的分类原则:鉴于所有建筑均要求“大震不倒”,对需要增加抗震安全性的乙类建筑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主要采取提高抗倒塌变形能力的措施;对甲类建筑控制在极小的范围内,同时提高其承载力和变形能力。

修订后本标准共有8章。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调整了章节划分,增加了基础设施建筑的内容。

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调整了甲类建筑等的划分方法和设防标准。

3.当一个建筑中具有不同功能的若干区段时,各部分地震破坏后影响后果不同时,明确可按区段划分设防类别。

4.将地震中自救能力较弱人群众多的幼儿园、小学教学楼以及一个结构单元内经常使用人数特别多的高层建筑,划为乙类建筑。

5.补充、细化和调整了部分行业的大型建筑的界限。

6.增加了电子(信息)生产建筑的乙类建筑。

7.进一步明确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范围。

8.明确本标准所列的建筑名称是示例,未列入本标准的建筑可按使用功能和规模相近的示例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管理组(邮编:100013,E-mail:ieecabr@public3.bta.net.cn)。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轻工国际工程设计院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 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北京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广电总局设计研究院 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镇海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

主要起草人:王亚勇 戴国莹 (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惠平 许鸿业 李杰 李虹 沈世杰 沈顺高 吴德安 张相忱 陈健 苗启松 柯长华 娄宇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23—2004,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2、3.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9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4年6月18日

目录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的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抗震防灾建筑

5 基础设施建筑

5.1 城镇给排水、燃气、热力建筑

5.2 电力建筑

5.3 交通运输建筑

5.4 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

6 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7 工业建筑

7.1 采煤、采油和矿山生产建筑

7.2 原材料生产建筑

7.3 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

8 仓库类建筑

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3.0.2 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甲类建筑应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乙类建筑应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丙类建筑应属于除甲、乙、丁类以外的一般建筑,丁类建筑应属于抗震次要建筑。

3.0.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2 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3 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4 丁类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仍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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