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2005 废止
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收藏

发布日期:2005-05-09

实施日期:2005-07-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赵冠谦,崔恺,张华,顾均,张树君,叶茂煦,朱昌廉,李桂文,郑国英,陈华宁,耿长孚,涂英时,章竞屋,李耀培,潘忠诚,袁奇峰,林若慈,赵元超,桂学文,方稚影,丁再励,王为,孙兰,杜志杰,张播,孙彤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11818

出版时间:2005-06-01

售价 34.00

本通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5.场地设计;6.建筑物设计;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

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本通则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修编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通则。

本通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5.场地设计;6.建筑物设计;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设计原则,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建筑突出物,建筑布局,室内环境;增加了术语,平面布置,建筑幕墙和室内外装修以及建筑设备等内容。

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通则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通则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 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通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

主要起草人:赵冠谦 崔恺 张华 顾均 张树君 叶茂煦 朱昌廉 李桂文 郑国英 陈华宁 耿长孚 涂英时 章竞屋 李耀培 潘忠诚 袁奇峰 林若慈 赵元超 桂学文 方稚影 丁再励 王为 孙兰 杜志杰 张播 孙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27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52—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1、6.6.3(1、4)、6.7.2、6.7.9、6.12.5、6.14.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5月9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民用建筑分类

3.2 设计使用年限

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3.4 建筑与环境的关系

3.5 建筑无障碍设施

3.6 停车空间

3.7 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4 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

4.1 建筑基地

4.2 建筑突出物

4.3 建筑高度控制

4.4 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

5 场地设计

5.1 建筑布局

5.2 道路

5.3 竖向

5.4 绿化

5.5 工程管线布置

6 建筑物设计

6.1 平面布置

6.2 层高和室内净高

6.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4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6.5 厕所、盥洗室和浴室

6.6 台阶、坡道和栏杆

6.7 楼梯

6.8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6.9 墙身和变形缝

6.10 门窗

6.11 建筑幕墙

6.12 楼地面

6.13 屋面和吊顶

6.14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

6.15 室内外装修

7 室内环境

7.1 采光

7.2 通风

7.3 保温

7.4 防热

7.5 隔声

8 建筑设备

8.1 给水和排水

8.2 暖通和空调

8.3 建筑电气

附录A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本通则用词说明

4.2.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5 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6.7.2 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6.7.9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12.5 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时,严禁采用有毒性的材料作为楼地面,材料的毒性应经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存放吸味较强的食物时,应防止采用散发异味的楼地面材料。

6.14.1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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