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 50352-2019 现行
Uniform standard for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收藏

发布日期:2019-03-13

实施日期:2019-10-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主编单位:

主要起草人:顾均,朱茜,林琳,郭景,杜志杰,张建斌,桂学文,赵元超,刘玉龙,钱方,鹿勤,孙彤,潘忠诚,陈晓青,徐锋,陈荔晓,车学娅,白红卫,蔡昭昀,薛锋,郝佳俐,单立欣,刘德明,冯志涛,张丽萍,李军,许世文,杨仕超,宫力维,柳澎,吉第,林若慈,唐毅,董宏,闫国军,师前进,郭汝艳,王为,王健,孙兰,李俊民,陈云玉,马长城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32540

出版时间:2019-05-01

售价 22.08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规划控制;5.场地设计;6.建筑物设计;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规划控制;5.场地设计;6.建筑物设计;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增加了建筑设计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方面的要求。

2.修改和增加了部分术语。

3.将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的方式修改为按高度分类的方式。将建筑与环境的关系分为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两个方面,增加标识系统要求。增加建筑模数和防灾避难方面的要求,删除建筑无障碍设施和停车空间等内容要求。

4.将“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改为“规划控制”,并突出规划控制的主要技术内容,增加了“城市设计”和“建筑连接体”两个小节;将原“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并入“建筑基地”小节。

5.建筑布局增加关于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的内容。增加了停车场设计规定。对原竖向设计进行了适当修正调整,增加了地下建筑顶板的绿化工程的要求;对室外管线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正调整。

6.对建筑物的使用人数的确定原则作出规定,补充对地下室的相关要求。对设备层和避难层避难区外布置设备用房增加了相关要求。增加了对室内公共厕所的服务半径要求。明确楼梯净宽度的概念,增加踏步防滑系数要求。增加了墙身隔声、防渗要求;增加了外墙外窗台防排水构造要求。增加了门窗、幕墙、防滑楼地面、吊顶的设计要求。新增室内外装修材料的环保要求。增加了对既有建筑改造的要求。

7.增加了居住建筑卧室和起居室、医疗建筑、教育建筑的采光要求;增加了照明的数量和质量指标要求;对人工照明环境也提出了要求。增加了防潮的内容,新增改善室内热环境的被动节能技术的相关要求。增加了声学设计方面的要求。

8.调整了给水排水专业的技术内容。进一步明确了集中供暖的基本条件,增加既有建筑加装暖通空调设备的要求。对电气专业相关条款进行了完善、调整,增加了明敷接闪器的要求。补充了对燃气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编:100048)。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云南省设计院集团

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华建都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按章节编写的先后顺序排序):顾均 朱茜 林琳 郭景 杜志杰 张建斌 桂学文 赵元超 刘玉龙 钱方 鹿勤 孙彤 潘忠诚 陈晓青 徐锋 陈荔晓 车学娅 白红卫 蔡昭昀 薛锋 郝佳俐 单立欣 刘德明 冯志涛 张丽萍 李军 许世文 杨仕超 宫力维 柳澎 吉第 林若慈 唐毅 董宏 闫国军 师前进 郭汝艳 王为 王健 孙兰 李俊民 陈云玉 马长城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崔恺 汪孝安 梅洪元 倪阳 王洪礼 费麟 韩光宗 王引 党春红 奚聘白 秦佑国 邹瑜 杜毅威 姜文源 寿炜炜 杨永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9年 第5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52-2019,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3.1、6.7.4、6.8.6、6.8.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3月13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民用建筑分类

3.2 设计使用年限

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3.4 建筑与环境

3.5 建筑模数

3.6 防灾避难

4 规划控制

4.1 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

4.2 建筑基地

4.3 建筑突出物

4.4 建筑连接体

4.5 建筑高度

5 场地设计

5.1 建筑布局

5.2 道路与停车场

5.3 竖向

5.4 绿化

5.5 工程管线布置

6 建筑物设计

6.1 建筑标定人数的确定

6.2 平面布置

6.3 层高和室内净高

6.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5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6.6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和母婴室

6.7 台阶、坡道和栏杆

6.8 楼梯

6.9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6.10 墙身和变形缝

6.11 门窗

6.12 建筑幕墙

6.13 楼地面

6.14 屋面

6.15 吊顶

6.16 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

6.17 室内外装修

7 室内环境

7.1 光环境

7.2 通风

7.3 热湿环境

7.4 声环境

8 建筑设备

8.1 给水排水

8.2 暖通空调

8.3 建筑电气

8.4 燃气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编制说明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2 Terms

3 Basic Requirements

3.1 Classification of Civil Buildings

3.2 Designed Service Life

3.3 Basic Requirements of Climate Region of Building

3.4 Architecture and Environment

3.5 Building Module

3.6 Disater Prevention and Asylum

4 Planning Control

4.1 Urban Planning and City Design

4.2 Construction Site

4.3 Building Surface Eruption

4.4 Building Connection

4.5 Building Height

5 Site Planning

5.1 Architectural Composition

5.2 Road and Parking Lot

5.3 Vertical Design

5.4 Greening Design

5.5 Layout of Pipeline Engineering

6 Architecture Design

6.1 Determine the Number of Building Calibration

6.2 Layout Design

6.3 Storey Height and Interior Clear Height

6.4 Basement and Semi-basement

6.5 Equipment Floor,Refuge Storey and Open Floor

6.6 Bathroom

6.7 Steps,Ramps and Railings

6.8 Stairs

6.9 Elevator,Escalators and Moving Walkways

6.10 Wall Detail and Deformation Joint

6.11 Doors and Windows

6.12 Building Curtain Wall

6.13 Floor

6.14 Roof

6.15 Suspended Ceiling

6.16 Piping Shaft,Smoke Uptake and Air Shaft

6.17 Decoration

7 Indoor Environment

7.1 Lighting Environment

7.2 Ventilation

7.3 Thermal Environment

7.4 Acoustical Environment

8 Building Implements

8.1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8.2 Heating Ventilating and Air Conditioning

8.3 Architecture Electric

8.4 Gas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4.3.1 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

1 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2 地上设施,应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雨篷、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囱等。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GB 55031-2022废止)

6.7.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GB 55031-2022废止)

6.8.6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每个梯段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GB 55031-2022废止)

6.8.9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当楼梯井净宽大于0.2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坠落的措施。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GB 55031-2022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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