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GB 50099-2011 现行
Code for design of school 收藏

发布日期:2010-12-24

实施日期:2012-01-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黄汇,刘祖玲,李宝瑜,陈华,王小工,张绍刚,杨红,白学晖,温海水,金磊,余小鸣,牟子元,陈彤,王珏,邢金利,刘幸坤,刘占军,李志民,朱明,林武,刘玉龙,刘瑞光,姚慧,何梅珍,杨轶,马军,刘剀,赵建平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20267

出版时间:2011-06-01

售价 12.42

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农村中小学校(含非完全小学)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规划和工程设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在《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以下简称《原规范》)的基础上修订完成。

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0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场地和总平面,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主要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面积指标和净高,安全、通行与疏散,室内环境,建筑设备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将适用范围扩展为城镇和农村中小学校(含非完全小学)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不适用于中等师范和幼儿师范学校的建设;

2 适应教育部自2007年底起陆续颁布的小学、初中、高中全部课程的新课程标准,对学校设计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3 在相关章节中增加了安全保障方面的规定;

4 修改和补充了采用低投入、高效率而且成熟的新技术;

5 增加了“术语”和“基本规定”,取消了《原规范》的“附录一名词解释”。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对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总结经验,积累资料,意见及有关资料请函寄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编制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2号邮编:10004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成都木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大学青少年卫生研究所 江苏省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翰林(福建)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广东省高教建筑规划设计院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湖北省教育建筑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黄汇 刘祖玲 李宝瑜 陈华 王小工 张绍刚 杨红 白学晖 温海水 金磊 余小鸣 牟子元 陈彤 王珏 邢金利 刘幸坤 刘占军 李志民 朱明 林武 刘玉龙 刘瑞光 姚慧 何梅珍 杨轶 马军 刘剀 赵建平

主要审查人:马国馨 沈国尧 张必信 谢映霞 林建平 高冀生 刘燕辉 郭景 胡建中 韩叶祥 李晓纯 雷树恩 邱小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85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99-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2、4.1.8、6.2.24、8.1.5、8.1.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12月24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场地和总平面

4.1 场地

4.2 用地

4.3 总平面

5 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

5.1 一般规定

5.2 普通教室

5.3 科学教室、实验室

5.4 史地教室

5.5 计算机教室

5.6 语言教室

5.7 美术教室、书法教室

5.8 音乐教室

5.9 舞蹈教室

5.10 体育建筑设施

5.11 劳动教室、技术教室

5.12 合班教室

5.13 图书室

5.14 学生活动室

5.15 体质测试室

5.16 心理咨询室

5.17 德育展览室

5.18 任课教师办公室

6 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

6.1 行政办公用房

6.2 生活服务用房

7 主要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面积指标和净高

7.1 面积指标

7.2 净高

8 安全、通行与疏散

8.1 建筑环境安全

8.2 疏散通行宽度

8.3 校园出入口

8.4 校园道路

8.5 建筑物出入口

8.6 走道

8.7 楼梯

8.8 教室疏散

9 室内环境

9.1 空气质量

9.2 采光

9.3 照明

9.4 噪声控制

10 建筑设备

10.1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0.2 给水排水

10.3 建筑电气

10.4 建筑智能化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修订说明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2 Terms

3 Basic Requirement

4 Location and Site Planning

4.1 Location

4.2 Land-use

4.3 Site Planning

5 Teaching Rooms and Auxiliary Rooms

5.1 General Requirement

5.2 Regular Classrooms

5.3 Science Classrooms and Laboratories

5.4 History and Geography Classrooms

5.5 Computer Classrooms

5.6 Language Labs

5.7 Art Classrooms and Calligraphy Classroom

5.8 Music Classrooms

5.9 Classroom for Danee

5.10 Sports Building Facility

5.11 Classrooms for Hands-on Activities

5.12 Classrooms for Combined Classes

5.13 Library

5.14 Activities Center

5.15 Physieal Fitness Test Room

5.16 Psychological Counseling Office

5.17 Moral Education Exhibition Room

5.18 Teachers Office

6 Administrative Offices and Logistic Services Offices

6.1 Administrative Offices

6.2 Logistics Services

7 Area Indices and Clear Height

7.1 Area Indices

7.2 The Clear Height of Main Teaching Rooms

8 Safety,Traffic,and Evacuation

8.1 Building Environmental Safety

8.2 Width for Traffic Evacuation

8.3 School Entrances and Exits

8.4 Schoo1 Roads

8.5 Entrances and Exits of School Building

8.6 Passages

8.7 Stairs

8.8 Classroom Evacuation

9 Indoor Environment

9.1 Air Quality

9.2 Day Lighting

9.3 Lighting

9.4 Noise Contro1

10 Facilities

10.1 Heating、Ventilation and Air-Conditioning

10.2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10.3 Electric Works

10.4 Building Intelligence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4.1.2 中小学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8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8.1.5 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m。

8.1.6 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全,高度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1.5k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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