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2005 废止
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public buildings 收藏

发布日期:2005-04-04

实施日期:2005-07-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节能专业委员会

主要起草人:郎四维,林海燕,涂逢祥,陆耀庆,冯雅,龙惟定,潘云钢,寿炜炜,刘明明,蔡路得,罗英,金丽娜,卜一秋,郑爱军,刘俊跃,彭志辉,黄振利,班广生,盛萍,曾晓武,鲁大学,余中海,杨利明,张盐,周辉,杜立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11824

出版时间:2005-04-01

售价 28.00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制定不同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丰富经验,吸收了发达国家编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最新成果,认真研究分析了我国公共建筑的现状和发展,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召开全国性会议邀请有关专家审查定稿。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85号文件“关于印发《2002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节能专业委员会为主编单位,会同全国21个单位共同编制本标准。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制定不同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丰富经验,吸收了发达国家编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最新成果,认真研究分析了我国公共建筑的现状和发展,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召开全国性会议邀请有关专家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为5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室内环境节能设计计算参数,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等。

本标准中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节能专业委员会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 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州市设计院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 北京振利高新技术公司 北京金易格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约克(无锡)空调冷冻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方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耀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特灵空调器有限公司 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乐意涂料(上海)有限公司 北京兴立捷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郎四维 林海燕 涂逢祥 陆耀庆 冯雅 龙惟定 潘云钢 寿炜炜 刘明明 蔡路得 罗英 金丽娜 卜一秋 郑爱军 刘俊跃 彭志辉 黄振利 班广生 盛萍 曾晓武 鲁大学 余中海 杨利明 张盐 周辉 杜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19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89—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2、4.2.2、4.2.4、4.2.6、5.1.1、5.4.2(1、2、3、5、6)、5.4.3、5.4.5、5.4.8、5.4.9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93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4月4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室内环境节能设计计算参数

4 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4.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5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5.1 一般规定

5.2 采暖

5.3 通风与空气调节

5.4 空气调节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

5.5 监测与控制

附录A 建筑外遮阳系数计算方法

附录B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

附录C 建筑物内空气调节冷、热水管的经济绝热厚度

本标准用词说明

4.1.2 严寒、寒冷地区建筑的体形系数应小于或等于0.4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2.2 根据建筑所处城市的建筑气候分区,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4.2.2-1、表4.2.2-2、表4.2.2-3、表4.2.2-4、表4.2.2-5以及表4.2.2-6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值。当建筑所处城市属于温和地区时,应判断该城市的气象条件与表4.2.1中的哪个城市最接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那个城市所属气候分区的规定。当本条文的规定不能满足时,必须按本标准第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2.4 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0。当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2.6 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5.1.1 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5.4.2 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1 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地区的建筑;

2 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3 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4 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日间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5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

6 内、外区合一的变风量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的建筑。

5.4.3 锅炉的额定热效率,应符合表5.4.3的规定。

5.4.5 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不应低于表5.4.5的规定。

5.4.8 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不应低于表5.4.8的规定。

5.4.9 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5.4.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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