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2015 现行
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public buildings 收藏

发布日期:2015-02-02

实施日期:2015-10-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徐伟,邹瑜,徐宏庆,万水娥,潘云钢,寿炜炜,陈琪,徐凤,冯雅,顾放,车学娅,柳澎,王谦,金丽娜,龙惟定,赵晓宇,刘明明,刘鸣,毛红卫,周辉,于晓明,马友才,陈祖铭,丁力行,刘俊跃,陈曦,孙德宇,杨利明,施敏琪,钟鸣,施雯,班广生,邵康文,刘启耀,陈进,曾晓武,田辉,陈立楠,李飞龙,魏贺东,黄振利,王碧玲,刘宗江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26431

出版时间:2015-08-01

售价 20.01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建筑与建筑热工;4.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5.给水排水;6.电气;7.可再生能源应用。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建筑与建筑热工;4.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5.给水排水;6.电气;7.可再生能源应用。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建立了代表我国公共建筑特点和分布特征的典型公共建筑模型数据库,在此基础上确定了本标准的节能目标;2.更新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和冷源能效限值,并按建筑分类和建筑热工分区分别作出规定;3.增加了围护结构权衡判断的前提条件,补充细化了权衡计算软件的要求及输入输出内容;4.新增了给水排水系统、电气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编制组(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中德工程学院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建国际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同方泰德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江森自控楼宇设备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北京金易格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西门子西伯乐斯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绿建(斯维尔)软件有限公司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方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艾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

北京振利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徐伟 邹瑜 徐宏庆 万水娥 潘云钢 寿炜炜 陈琪 徐凤 冯雅 顾放 车学娅 柳澎 王谦 金丽娜 龙惟定 赵晓宇 刘明明 刘鸣 毛红卫 周辉 于晓明 马友才 陈祖铭 丁力行 刘俊跃 陈曦 孙德宇 杨利明 施敏琪 钟鸣 施雯 班广生 邵康文 刘启耀 陈进 曾晓武 田辉 陈立楠 李飞龙 魏贺东 黄振利 王碧玲 刘宗江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郎四维 孙敏生 金鸿祥 徐华东 赵锂 戴德慈 吴雪岭 张旭 赵士怀 职建民 王素英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73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89-2015,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3.2.7、3.3.1、3.3.2、3.3.7、4.1.1、4.2.2、4.2.3、4.2.5、4.2.8、4.2.10、4.2.14、4.2.17、4.2.19、4.5.2、4.5.4、4.5.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2月2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建筑与建筑热工

3.1 一般规定

3.2 建筑设计

3.3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3.4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4.1 一般规定

4.2 冷源与热源

4.3 输配系统

4.4 末端系统

4.5 监测、控制与计量

5 给水排水

5.1 一般规定

5.2 给水与排水系统设计

5.3 生活热水

6 电气

6.1 一般规定

6.2 供配电系统

6.3 照明

6.4 电能监测与计量

7 可再生能源应用

7.1 一般规定

7.2 太阳能利用

7.3 地源热泵系统

附录A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

附录B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

附录C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审核表

附录D 管道与设备保温及保冷厚度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2 Terms

3 Building and Envelope Thermal Design

3.1 General Requirements

3.2 Architectural Design

3.3 Building Envelope Thermal Design

3.4 Building Envelope Thermal Performance Trade-off

4 Heating,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4.2 Heating and Cooling Source

4.3 Transmission and Distribution System

4.4 Terminal System

4.5 Monitor,Control and Measure

5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5.2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System

5.3 Service Water Heating

6 Electric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6.2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

6.3 Lighting

6.4 Electric Power Supervision and Measure

7 Renewable Energy Application

7.1 General Requirements

7.2 Solar Energy Application

7.3 Ground Source Heat Pump System

Appendix A Calculation of Mean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Walls

Appendix B Building Envelope Thermal Performance Trade-off

Appendix C Building Envelope Thermal Performance Compliance Form

Appendix D Insulation Thickness of Pipes,Ducts and Equipments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3.2.7 甲类公共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规范》 GB 55015-2021废止)

3.3.7 当公共建筑入口大堂采用全玻幕墙时,全玻幕墙中非中空玻璃的面积不应超过同一立面透光面积(门窗和玻璃幕墙)的15%,且应按同一立面透光面积(含全玻幕墙面积)加权计算平均传热系数。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规范》 GB 55015-2021废止)

4.1.1 甲类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计算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规范》 GB 55015-2021废止)

4.2.2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

1 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3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4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小,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但可以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空调系统;

5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规范》 GB 55015-2021废止)

4.2.3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气加湿热源:

1 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加湿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3 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高的建筑。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规范》 GB 55015-2021废止)

4.2.8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标准第4.1.1条的规定计算的空调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1.1。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规范》 GB 55015-2021废止)

4.5.2 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应进行能量计量,能量计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燃料的消耗量;

2 制冷机的耗电量;

3 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量;

4 补水量。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规范》 GB 55015-2021废止)

4.5.4 锅炉房和换热机房应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规范》 GB 55015-2021废止)

4.5.6 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室温调控装置;散热器及辐射供暖系统应安装自动温度控制阀。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规范》 GB 55015-2021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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