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 57-2000 废止
Design code for theater 收藏

发布日期:2001-02-05

实施日期:2001-07-01

主编部门: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成城,李布白,王化卿,赵培生,王鸿章,陈凤岩,王坤贵,苏培义,王明钰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11926

出版时间:2001-04-01

售价 38.00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前厅和休息厅;5.观众厅;6.舞台;7.后台;8.防火设计;9.声学;10.建筑设备。

本规范适用于剧场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设计。不适用于观众厅面积不超过200m或观众容量不足300座的剧场建筑。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59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修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前厅和休息厅;5.观众厅;6.舞台;7.后台;8.防火设计;9.声学;10.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术语;2.面积指标;3.防火设计;4.增加了伸出式舞台、岛式舞台、舞台工艺设计和舞台结构荷载等内容。

本规范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地址:四川成都市星辉西路8号;邮政编码:610081)。

本规范参编单位是中国艺术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是:成城、李布白、王化卿、赵培生、王鸿章、陈凤岩、王坤贵、苏培义、王明钰。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剧场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1]28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1998]59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剧场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行业标准,其中3.0.2,5.3.1,5.3.5,5.3.7,6.7.2,6.7.4,6.7.8,6.7.13,6.7.14,8.1.1,8.1.2,8.1.3,8.1.4,8.1.5,8.1.7,8.1.8,8.1.9,8.1.10,8.1.11,8.1.12,8.2.2,8.3.1,8.3.2,8.3.3,8.4.1,10.3.13为强制性条文。该规范编号为JGJ 57—2000,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原标准《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88(试行)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管理,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01年2月5日

目录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剧场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基地和总平面

4 前厅和休息厅

5 观众厅

5.1 视线设计

5.2 座席

5.3 走道

5.4 其他

6 舞台

6.1 一般规定

6.2 乐池

6.3 舞台机械

6.4 舞台灯光

6.5 舞台通讯与监督

6.6 演出技术用房

6.7 舞台结构荷载

7 后台

7.1 演出用房

7.2 辅助用房

8 防火设计

8.1 防火

8.2 疏散

8.3 消防给水

8.4 火灾报警

9 声学

9.1 声学设计

9.2 观众厅体形设计

9.3 观众厅混响设计

9.4 噪声控制

9.5 扩声系统设计

9.6 其他

10 建筑设备

10.1 给水排水

10.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0.3 电气

本规范用词说明

3.0.2 剧场基地应至少有一面临接城镇道路,或直接通向城市道路的空地。临接的城市道路可通行宽度不应小于剧场安全出口宽度的总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800座及以下,不应小于8m;

2 801~1200座,不应小于12m;

3 1201座以上,不应小于15m。

5.3.1 观众厅内走道的布局应与观众席片区容量相适应,与安全出口联系顺畅,宽度符合安全疏散计算要求。

5.3.5 观众厅纵走道坡度大于1∶10时应做防滑处理,铺设的地毯等应为B级材料,并有可靠的固定方式。坡度大于1∶6时应做成高度不大于0.20m的台阶。

5.3.7 楼座前排栏杆和楼层包厢栏杆高度不应遮挡视线,不应大于0.85m,并应采取措施保证人身安全,下部实心部分不得低于0.40m。

6.7.2 作用在主台和台唇台面上的结构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面活荷载不应小于4.0kN/m;

2 当有两层台仓时,在底层的楼板活荷载不应小于2.0kN/m∶

3 舞台面上设置的固定设施,应按实际荷载取用;

4 主台面上有车载转台等移动设施时,应按实际荷载计算。

6.7.4 各种机械舞台台面的活荷载取值应按舞台工艺设计的实际荷载取用,不动时均不得小于4.0kN/m,可动时不得小于2.0kN/m。

6.7.8 天桥的活荷载及垂直向上、向下荷载,均应根据工艺设计的实际荷载计算,但安装吊杆卷扬机或放置平衡重的天桥活荷载不应小于4.0kN/m;其他不安装卷扬机或放置平衡重的各层天桥不应小于2.0kN/m;仅作通行使用的后天桥其活荷载不应小于1.5kN/m。

6.7.13 面光桥的活荷载不应小于2.5kN/m,灯架活荷载不应小于1.0kN/m。

6.7.14 主台上部为安装各种悬吊设备的梁、牛腿、平台的荷载,应按舞台工艺设计所提供的实际荷载取用。

8.1.1 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舞台台口应设防火幕。超过800个座位的特等、甲等剧场及高层民用建筑中超过800个座位的剧场舞台台口宜设防火幕。

8.1.2 舞台主台通向各处洞口均应设甲级防火门,或按本规范第8.3.2条规定设置水幕。

8.1.3 舞台与后台部分的隔墙及舞台下部台仓的周围墙体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不燃烧体。

8.1.4 舞台(包括主台、侧台、后舞台)内的天桥、渡桥码头、平台板、栅顶应采用不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8.1.5 变电间之高、低压配电室与舞台、侧台、后台相连时,必须设置面积不小于6m的前室,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8.1.7 观众厅吊顶内的吸声、隔热、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观众厅(包括乐池)的天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不应低于A1级,当采用B1级装修材料时应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4.1条规定。

8.1.8 剧场检修马道应采用不燃材料。

8.1.9 观众厅及舞台内的灯光控制室、面光桥及耳光室各界面构造均采用不燃材料。

8.1.10 舞台上部屋顶或侧墙上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当舞台高度小于12m时,可采用自然排烟,排烟窗的净面积不应小于主台地面面积的5%。排烟窗应避免因锈蚀或冰冻而无法开启。在设置自动开启装置的同时,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当舞台高度等于或大于12m时,应设机械排烟装置。

8.1.11 舞台内严禁设置燃气加热装置,后台使用上述装置时,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并不应靠近服装室、道具间。

8.1.12 当剧场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或毗连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以防火墙隔开,并不得开门窗洞;当设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上下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8.2.2 观众厅出口门、疏散外门及后台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双扇门,净宽不小于1.40m,向疏散方向开启;

2 紧靠门不应设门槛,设置踏步应在1.40m以外;

3 严禁用推拉门、卷帘门、转门、折叠门、铁栅门;

4 宜采用自动门闩,门洞上方应设疏散指示标志。

8.3.1 超过800个座位的剧场,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800个座位以上,特等、甲等剧场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机械化舞台台仓部位,应设置消火栓。

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时,闷顶面光桥处,宜增设有消防卷盘的消火栓。

8.3.2 超过1500个座位的观众厅的闷顶内、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观众厅、舞台上部(屋顶采用金属构件时)、化妆室、道具室、储藏室和贵宾室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3.3 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场,舞台的葡萄架下,应设雨淋喷水灭火系统。超过800座的剧场舞台葡萄架下宜设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8.4.1 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观众厅、观众厅闷顶内、舞台、服装室、布景库、灯控室、声控室、发电机房、空调机房、前厅、休息厅、化妆室、栅顶、台仓、吸烟室、疏散通道及剧场中设置雨淋灭火系统的部位。甲等和乙等的中型剧场上述部位宜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当上述部位中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雨淋灭火系统除外)时,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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