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8-06-13
实施日期:2008-10-01
主编部门: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方明,董艳芳,白小羽,赵柏年,刘乃齐,胡桃,乔兵,丁再励,赵保中,赵东坤,杨涛,宗羽飞,邓竞成,王宁,郭文霞,刘宝华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14681
出版时间:2008-08-01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术语;3.建设场地选定和环境设计;4.基本项目配置;5.建筑物设计;6.文体活动场地设计;7.防火和疏散;8.室内声、光、热环境;9.建筑设备。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和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6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及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术语;3.建设场地选定和环境设计;4.基本项目配置;5.建筑物设计;6.文体活动场地设计;7.防火和疏散;8.室内声、光、热环境;9.建筑设备。
本规范以黑体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参加单位:长安大学 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河北农业大学城乡建设学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方明 董艳芳 白小羽 赵柏年 刘乃齐 胡桃 乔兵 丁再励 赵保中 赵东坤 杨涛 宗羽飞 邓竞成 王宁 郭文霞 刘宝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50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156-2008,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2、7.0.2、7.0.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6月13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建设场地选定和环境设计
3.1 场地选定
3.2 场地布置和环境设计
4 基本项目配置
5 建筑物设计
5.1 一般规定
5.2 专业活动用房
5.3 展览、阅览用房
5.4 娱乐活动用房
5.5 健身活动用房
5.6 办公、管理用房
5.7 服务、附属用房
6 文体活动场地设计
6.1 一般规定
6.2 放映和表演场
6.3 篮球、排球、羽毛球和门球场
6.4 武术、举重和摔跤场
6.5 游泳、滑冰和轮滑场
6.6 服务、附属用房
7 防火和疏散
8 室内声、光、热环境
8.1 隔声
8.2 采光
8.3 保温、隔热和通风
9 建筑设备
9.1 给水和排水
9.2 暖通和空调
9.3 电气
本规范用词说明
3.1.2 镇(乡)村文化中心的建设场地应远离易受污染、发生危险和灾害的地段。
7.0.2 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7.0.6 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物的平屋顶作为公众活动场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墙高度不得低于1.2m,围墙外缘与建筑物檐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0m;围墙内侧应设固定式金属栏杆,围墙与栏杆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0.3m;
2 直接通往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3m,楼梯的栏杆(栏板)高度不应低于1.1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