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木结构设计标准 GB 50005-2017 现行
Standard for design of timber structures 收藏

发布日期:2017-11-20

实施日期:2018-08-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龙卫国,王永维,杨学兵,祝恩淳,倪春,何敏娟,许方,周淑容,蒋明亮,张新培,殷亚方,邱培芳,凌程建,黄德祥,任海青,申世杰,高承勇,张家华,赵川,张绍明,张海燕,张华君,倪竣,李国昌,李俊明,范永华,张东彪,陈子琦,石梽勇,白伟东,密宏勇,李和麟,欧加加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31367

出版时间:2018-04-01

售价 51.75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与符号;3材料;4基本规定;5构件计算;6连接设计;7方木原木结构;8胶合木结构;9轻型木结构;10防火设计;11木结构防护。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中方木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和轻型木结构的设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与符号;3材料;4基本规定;5构件计算;6连接设计;7方木原木结构;8胶合木结构;9轻型木结构;10防火设计;11木结构防护。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 完善了木材材质分级及强度等级的规定,扩大了国产树种和进口木材树种的利用范围;

2 对进口木材及木材产品的强度设计值进行了可靠度分析研究,确定了在本标准中的强度设计指标;

3 补充了方木原木结构和组合木结构的相关设计规定;

4 协调完善了胶合木结构、轻型木结构的设计规定;

5 完善了木结构构件稳定计算和连接设计的规定;

6 补充完善了抗震设计、防火设计和耐久性设计的规定。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866号,邮编:610042)。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同济大学

重庆大学

四川大学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北京林业大学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美国林业与纸业协会——APA工程木协会

中国欧盟商会——欧洲木业协会

加拿大木业协会

日本贸易振兴机构——日本木材出口协会

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瑞士普邦公司

四川省明迪木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赫英木结构制造(天津)有限公司

优沃德(北京)粘合剂有限公司

大连双华木业有限公司

大兴安岭神州北极木业有限公司

中国森林控股——满洲里三发木业有限公司

四川林合益竹木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龙卫国 王永维 杨学兵 祝恩淳 倪春 何敏娟 许方 周淑容 蒋明亮 张新培 殷亚方 邱培芳 凌程建 黄德祥 任海青 申世杰 高承勇 张家华 赵川 张绍明 张海燕 张华君 倪竣 李国昌 李俊明 范永华 张东彪 陈子琦 石梽勇 白伟东 密宏勇 李和麟 欧加加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沈世钊 徐厚军 黄小坤 宋晓勇 赵克伟 王戈 王林安 熊海贝 章一萍 陆伟东 杨军 许清风 田福弟 戚建祥 阙泽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74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木结构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05-2017,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3、3.1.12、4.1.6、4.1.14、4.3.1、4.3.4、4.3.6、7.4.11、7.7.1、11.2.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2003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1月20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材料

3.1 木材

3.2 钢材与金属连接件

4 基本规定

4.1 设计原则

4.2 抗震设计规定

4.3 强度设计指标和变形值

5 构件计算

5.1 轴心受拉和轴心受压构件

5.2 受弯构件

5.3 拉弯和压弯构件

6 连接设计

6.1 齿连接

6.2 销连接

6.3 齿板连接

7 方木原木结构

7.1 一般规定

7.2 梁和柱

7.3 墙体

7.4 楼盖及屋盖

7.5 桁架

7.6 天窗

7.7 支撑

8 胶合木结构

9 轻型木结构

9.1 一般规定

9.2 楼盖、屋盖

9.3 墙体

9.4 轻型木桁架

9.5 组合建筑中轻型木结构

9.6 构造要求

10 防火设计

10.1 一般规定

10.2 防火构造

11 木结构防护

11.1 一般规定

11.2 防水防潮

11.3 防生物危害

11.4 防腐

附录A 承重结构木材材质标准

附录B 轻型木结构的有关要求

附录C 木结构检查与维护要求

附录D 进口的结构用材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

附录E 承重结构用材的强度标准值和弹性模量标准值

附录F 工厂生产的结构材强度指标确定方法

附录G 正交胶合木强度设计指标和计算要求

附录H 本标准采用的木材名称及常用树种木材主要特性

附录J 主要进口木材识别要点及其基本特性和主要加工性能

附录K 构件中紧固件数量的确定与常用紧固件群栓组合系数

附录L 常用树种木材的全干相对密度

附录M 齿板强度设计值的确定

附录N 木基结构板的剪力墙抗剪强度设计值

附录P 木基结构板的楼盖、屋盖抗剪强度设计值

附录Q 楼盖搁栅振动控制的计算方法

附录R 木结构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编制说明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2 Terms and Symbols

2.1 Terms

2.2 Symbols

3 Materials

3.1 Timber

3.2 Steel and Metal Connector

4 Basic Requirements

4.1 Basis of Design

4.2 Seismic Design

4.3 Design Values and Allowable Deformation Limits

5 Calculation for Members

5.1 Axial Tensile Members and Axial Compression Members

5.2 Bending Members

5.3 Combined Bending and Axial Loading Members

6 Design for Connections

6.1 Step Joints

6.2 Dowel-type Fasteners

6.3 Truss Plates

7 Sawn and Log Timber Structures

7.1 General Requirements

7.2 Posts and Beams

7.3 Walls

7.4 Floors and Roofs

7.5 Trusses

7.6 Skylights

7.7 Bracings

8 Glued Laminated Timber Structures

9 Light Wood Frame Construction

9.1 General Requirements

9.2 Floors and Roofs

9.3 Walls

9.4 Light Frame Wood Trusses

9.5 Design of Hybrid Light Wood Frame Construction

9.6 Detailing Requirements

10 Fire Design

10.1 General Requirements

10.2 Construction Details of Fire Protection

11 Preservation of Timber Structures

11.1 General Requirements

11.2 Waterproof and Moisture Dampproof

11.3 Biological Protection

11.4 Wood Preservation

Appendix A Material Criteria for Load-bearing Timber Structures

Appendix B Requirements for Light Wood Frame Constructions

Appendix C Requirements for Inspection&Mainte-nance of Timber Structures

Appendix D Design Values of Strength and Modulus of Elasticity for Imported Structural Timber

Appendix E Characteristic Values of Strength and Modulus of Elasticity for Structural Timber

Appendix F Determination of Characteristic Values for Manufactured Structural Timber

Appendix G Reference Design Values and Calculation for Cross Laminated Timber

Appendix H Names of Timber and Main Characteristics of Common Species in This Standard

Appendix J Identification Requirements,Basic Characteristics and Main Processing Properties of Main Imported Timber

Appendix KDetermination of Number of Fasteners and Group Action Factor

Appendix L Specific Gravities of Commonly Used Wood Species

Appendix M Design Values of Strength for Truss Plates

Appendix N Design Values of the Shear Strength for Wood-based Structural Panel Shear Walls

Appendix P Design Values of the Shear Strength for Wood-based Structural Panel Floors and Roofs

Appendix Q Calculation Method of Vibration Control for Floor Joists

Appendix R Combustibility and Fire Resistance Rating of Timber Components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3.1.3 方木原木结构的构件设计时,应根据构件的主要用途选用相应的材质等级。当采用目测分级木材时,不应低于表3.1.3-1的要求; 当采用工厂加工的方木用于梁柱构件时,不应低于表3.1.3-2的要求。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木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5-2021废止)

3.1.12 制作构件时,木材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板材、规格材和工厂加工的方木不应大于19%。

2 方木、原木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18%。

3 作为连接件,不应大于15%。

4 胶合木层板和正交胶合木层板应为8%~15%,且同一构件各层木板间的含水率差别不应大于5%。

5 井干式木结构构件采用原木制作时不应大于25%;采用方木制作时不应大于20%;采用胶合原木木材制作时不应大于18%。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木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5-2021废止)

4.1.6 当确定承重结构用材的强度设计值时,应计入荷载持续作用时间对木材强度的影响。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木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5-2021废止)

4.1.14 承重结构用胶必须满足结合部位的强度和耐久性的要求,应保证其胶合强度不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的强度,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木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5-2021废止)

4.3.1 方木、原木、普通层板胶合木和胶合原木等木材的设计指标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木材的强度等级应根据选用的树种按表4.3.1-1和表4.3.1-2的规定采用;

2 木材的强度设计值及弹性模量应按表4.3.1-3的规定采用。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木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5-2021废止)

4.3.4 已经确定的国产树种目测分级规格材的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应按表4.3.4的规定取值。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木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5-2021废止)

4.3.6 采用目测分级和机械弹性模量分级层板制作的胶合木的强度设计指标值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胶合木应分为异等组合与同等组合二类,异等组合应分为对称异等组合与非对称异等组合。

2 胶合木强度设计值及弹性模量应按表4.3.6-1、表4.3.6-2和表4.3.6-3的规定取值。

3 胶合木构件顺纹抗剪强度设计值应按表4.3.6-4的规定取值。

4 胶合木构件横纹承压强度设计值应按表4.3.6-5的规定取值。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木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5-2021废止)

7.4.11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地区屋面木基层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斜放檩条应设置木基结构板或密铺屋面板,檐口瓦应固定在挂瓦条上;

2 檩条应与屋架连接牢固,双脊檩应相互拉结,上弦节点处的檩条应与屋架上弦用螺栓连接;

3 支承在砌体山墙上的檩条,其搁置长度不应小于120mm,节点处檩条应与山墙卧梁用螺栓锚固。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木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5-2021废止)

7.7.1 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设置保证结构空间稳定的支撑,并应设置防止桁架侧倾、保证受压弦杆侧向稳定和能够传递纵向水平力的支撑构件,以及应采取保证支撑系统正常工作的锚固措施。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木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5-2021废止)

11.2.9 木结构的防水防潮措施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1 当桁架和大梁支承在砌体或混凝土上时,桁架和大梁的支座下应设置防潮层;

2 桁架、大梁的支座节点或其他承重木构件不应封闭在墙体或保温层内;

3 支承在砌体或混凝土上的木柱底部应设置垫板,严禁将木柱直接砌入砌体中,或浇筑在混凝土中;

4 在木结构隐蔽部位应设置通风孔洞;

5 无地下室的底层木楼盖应架空,并应采取通风防潮措施。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木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5-2021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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