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 50367-2006 废止
Design code for strengthening concrete structure 收藏

发布日期:2006-06-19

实施日期:2006-11-01

主编部门:四川省建设厅

主编单位: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梁坦,王永维,陆竹卿,梁爽,吴善能,黄棠,林文修,卓尚木,古天纯,贺曼罗,倪士珠,张书禹,莫群速,侯发亮,卜良桃,陈大川,王立民,李力平,王稚,吴进,陈友明,张成英,线运恒,张剑,单远铭,张首文,唐超伦,张欣,温斌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14397

出版时间:2006-09-01

售价 75.60

在制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多项专题研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分析和验证性试验,总结了近年来我国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的实践经验;与国外先进的标准规范进行了比较和借鉴;与相关的标准规范进行了协调。在此基础上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进行了试设计和试点工程的试用,对重点章节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和一般构筑物钢筋混凝土承重结构加固的设计。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9]308号文的要求,由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高等院校及科研、设计、企业等单位共同制订而成。

在制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多项专题研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分析和验证性试验,总结了近年来我国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的实践经验;与国外先进的标准规范进行了比较和借鉴;与相关的标准规范进行了协调。在此基础上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进行了试设计和试点工程的试用,对重点章节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主要规定的内容有: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的基本规定、材料、增大截面加固法、置换混凝土加固法、外加预应力加固法、外粘型钢加固法、粘贴纤维复合材加固法、粘贴钢板加固法、增设支点加固法、绕丝加固法、钢丝绳网片-聚合物砂浆外加层加固法等的设计、计算与构造规定以及有关的附录。此外,还有与各种加固方法配套使用的植筋技术、锚栓技术、混凝土裂缝修补技术和钢筋阻锈技术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充实提高规范的质量,请各使用单位在施行本规范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成都市一环路北三段55号(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内)建设部建筑物鉴定与加固规范管理委员会(邮编:610081;http://www.astcc.com/)。

本规范主编单位: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参加单位:同济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 福州大学 湖南大学 重庆大学 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院 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 上海加固行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东洋机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喜利得(中国)有限公司 慧鱼(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 厦门中连结构胶有限公司 亨斯迈先进化工材料(广东)有限公司 北京风行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库力浦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固特邦土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大连凯华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台湾安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长江加固技术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梁坦 王永维 陆竹卿 梁爽 吴善能 黄棠 林文修 卓尚木 古天纯 贺曼罗 倪士珠 张书禹 莫群速 侯发亮 卜良桃 陈大川 王立民 李力平 王稚 吴进 陈友明 张成英 线运恒 张剑 单远铭 张首文 唐超伦 张欣 温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44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67-2006,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8、4.4.1、4.4.2、4.4.3、4.4.6、4.5.2、4.5.3、4.5.5、4.5.6、4.5.7、4.5.8、4.5.9、4.7.4、9.1.6、12.2.4、12.2.6、13.1.4、13.2.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年6月19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2 设计计算原则

3.3 加固方法及配合使用的技术

4 材料

4.1 水泥

4.2 混凝土

4.3 钢材及焊接材料

4.4 纤维和纤维复合材

4.5 结构加固用胶粘剂

4.6 混凝土裂缝修补材料

4.7 阻锈剂

5 增大截面加固法

5.1 设计规定

5.2 受弯构件正截面加固计算

5.3 受弯构件斜截面加固计算

5.4 受压构件正截面加固计算

5.5 构造规定

6 置换混凝土加固法

6.1 设计规定

6.2 加固计算

6.3 构造规定

7 外加预应力加固法

7.1 设计规定

7.2 加固计算

7.3 构造规定

8 外粘型钢加固法

8.1 设计规定

8.2 加固计算

8.3 构造规定

9 粘贴纤维复合材加固法

9.1 设计规定

9.2 受弯构件正截面加固计算

9.3 受弯构件斜截面加固计算

9.4 受压构件正截面加固计算

9.5 受压构件斜截面加固计算

9.6 大偏心受压构件加固计算

9.7 受拉构件正截面加固计算

9.8 提高柱的延性的加固计算

9.9 构造规定

10 粘贴钢板加固法

10.1 设计规定

10.2 受弯构件正截面加固计算

10.3 受弯构件斜截面加固计算

10.4 大偏心受压构件正截面加固计算

10.5 受拉构件正截面加固计算

10.6 构造规定

11 增设支点加固法

11.1 设计规定

11.2 加固计算

11.3 构造规定

12 植筋技术

12.1 设计规定

12.2 锚固计算

12.3 构造规定

13 锚栓技术

13.1 设计规定

13.2 锚栓钢材承载力验算

13.3 基材混凝土承载力验算

13.4 构造规定

14 裂缝修补技术

14.1 设计规定

14.2 裂缝修补要求

附录A 已有建筑物结构荷载标准值的确定

附录B 已有结构混凝土回弹值龄期修正的规定

附录C 纤维材料主要力学性能

附录D 纤维复合材层间剪切强度测定方法

附录E 粘结材料粘合加固材与基材的正拉粘结强度现场测定方法及评定标准

附录F 粘结材料粘合加固材与基材的正拉粘结强度试验室测定方法及评定标准

附录G 富填料胶体、聚合物砂浆体劈裂抗拉强度测定方法

附录H 高强聚合物砂浆体抗折强度测定方法

附录J 富填料粘结材料拉伸抗剪强度测定方法(钢套筒法)

附录K 约束拉拔条件下胶粘剂粘结钢筋与基材混凝土的粘结强度测定方法

附录L 结构用胶粘剂湿热老化性能测定方法

附录M 锚栓连接受力分析方法

附录N 锚固承载力现场检验方法及评定标准

附录P 钢丝绳网片-聚合物砂浆外加层加固法

附录Q 绕丝加固法

附录R 已有混凝土结构钢筋阻锈方法

本规范用词说明

3.1.8 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加固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4.4.1 纤维复合材用的纤维必须为连续纤维,其品种和性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承重结构加固用的碳纤维,必须选用聚丙烯腈基(PAN基)12k或12k以下的小丝束纤维,严禁使用大丝束纤维;

2 承重结构加固用的玻璃纤维,必须选用高强度的S玻璃纤维或含碱量低于0.8%的E玻璃纤维,严禁使用A玻璃纤维或C玻璃纤维;

3 纤维的主要力学性能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4.4.2 结构加固用的纤维复合材的安全性能指标必须符合表4.4.2-1或表4.4.2-2的要求。纤维复合材的抗拉强度标准值应根据置信水平=0.99、保证率为95%的要求确定。

4.4.3 对符合本规范第条安全性能指标要求的纤维复合材或板材,当它与其他改性环氧树脂胶粘剂配套使用时,必须按下列项目重新做适配性检验,且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本规范表4.4.2-1或表4.4.2-2的规定。

1 抗拉强度标准值;

2 仰贴条件下纤维复合材与混凝土正拉粘结强度;

3 层间剪切强度。

4.4.6 承重结构的现场粘贴加固,严禁使用单位面积质量大于300g/m的碳纤维织物或预浸法生产的碳纤维织物。

4.5.2 承重结构用的胶粘剂,必须进行安全性能检验。检验时,其粘结抗剪强度标准值应根据置信水平=0.90、保证率为95%的要求。

4.5.3 浸渍、粘结纤维复合材的胶粘剂必须采用专门配制的改性环氧树脂胶粘剂,其安全性能指标必须符合表4.5.3的规定。承重结构加固工程中不得使用不饱和聚酯树脂、醇酸树脂等作浸渍、粘结胶粘剂。

4.5.5 粘贴钢板或外粘型钢的胶粘剂必须采用专门配制的改性环氧树脂胶粘剂,其安全性能指标必须符合表4.5.5的规定。

4.5.6 种植锚固件的胶粘剂,必须采用专门配制的改性环氧树脂胶粘剂或改性乙烯基酯类胶粘剂(包括改性氨基甲酸酯胶粘剂),其安全性能指标必须符合表4.5.6的规定。

种植锚固件的胶粘剂,其填料必须在工厂制胶时添加,严禁在施工现场掺入。

4.5.7 钢筋混凝土承重结构加固用的胶粘剂,其钢-钢粘结抗剪性能必须经湿热老化检验合格。湿热老化检验应在50℃温度和98%相对湿度的环境条件下按本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老化时间:重要构件不得少于90d;一般构件不得少于60d。经湿热老化后的试件,应在常温条件下进行钢-钢拉伸抗剪试验,其强度降低的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A级胶不得大于10%;

2 B级胶不得大于15%。

4.5.8 混凝土结构加固用的胶粘剂必须通过毒性检验。对完全固化的胶粘剂,其检验结果应符合实际无毒卫生等级的要求。

4.5.9 在承重结构用的胶粘剂中严禁使用乙二胺作改性环氧树脂固化剂;严禁掺加挥发性有害溶剂和非反应性稀释剂。

4.7.4 对掺加氯盐、使用除冰盐和海砂以及受海水侵蚀的混凝土承重结构加固时,必须采用喷涂型阻锈剂,并在构造上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9.1.6 纤维复合材的设计、计算指标必须按表9.1.6-1及表9.1.6-2的规定采用。

12.2.4 植筋用胶粘剂的粘结强度设计值应按表12.2.4的规定值采用。

12.2.6 承重结构植筋的锚固深度必须经设计计算确定;严禁按短期拉拔试验值或厂商技术手册的推荐值采用。

13.1.4 在考虑地震作用的结构中,严禁采用膨胀型锚栓作为承重构件的连接件。

13.2.3 碳钢、合金钢及不锈钢锚栓的钢材强度设计指标必须符合表13.2.3-1和表13.2.3-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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