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07-31
实施日期:2018-04-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李引擎,王金平,刘激扬,沈纹,张磊,马道贞,张新立,卢国建,王本明,周敏莉,李风,谈星火,王卫东,杨安明,张健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5182·0165
出版时间:2018-01-01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消防工作方针,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深入调研工程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吸收借鉴国外相关技术标准和消防科研成果,广泛征求意见,最终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的内部装修防火设计,不适用于古建筑和木结构建筑的内部装修防火设计。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等单位对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消防工作方针,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深入调研工程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吸收借鉴国外相关技术标准和消防科研成果,广泛征求意见,最终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特别场所、民用建筑、厂房仓库。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增加了术语;
2.将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中的特别场所进行合并,单列一章;
3.对民用建筑及场所的名称进行调整和完善,补充、调整了民用建筑及场所的装修防火要求,新增了展览性场所装修防火要求;
4.补充了住宅的装修防火要求;
5.细化了工业厂房的装修防火要求;
6.新增了仓库装修防火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阿姆斯壮建筑制品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李引擎 王金平 刘激扬 沈纹 张磊 马道贞 张新立 卢国建 王本明 周敏莉 李风 谈星火 王卫东 杨安明 张健
主要审查人:倪照鹏 程志军 朱江 刘正勤 饶良修 郑实 晁海鸥 衣学群 张耀泽 钱力航 沈奕辉 李悦 赵仲毅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63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22—2017,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0.1、4.0.2、4.0.3、4.0.4、4.0.5、4.0.6、4.0.8、4.0.9、4.0.10、4.0.11、4.0.12、4.0.13、4.0.14、5.1.1、5.2.1、5.3.1、6.0.1、6.0.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2001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7月31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
4 特别场所
5 民用建筑
5.1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5.2 高层民用建筑
5.3 地下民用建筑
6 厂房仓库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编制说明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2 Terms
3 Types and classification of decoration materials
4 Typical places
5 Civil buildings
5.1 Single storey and multi-storey civil buildings
5.2 High-rise civil buildings
5.3 Underground civil buildings
6 Factory buildings and warehouses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4.0.1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
4.0.2 建筑内部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箱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箱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或在消火栓箱门表面设置发光标志。
4.0.3 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顶棚、墙面不应采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镜面反光材料。
4.0.4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级的装修材料;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4.0.5 疏散楼梯间和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4.0.6 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级的装修材料。
4.0.8 无窗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表5.1.1、表5.2.1、表5.3.1、表6.0.1、表6.0.5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4.0.9 消防水泵房、机械加压送风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发电机房、储油间、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4.0.10 消防控制室等重要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级的装修材料。
4.0.11 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4.0.12 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科研试验室,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表5.1.1、表5.2.1、表5.3.1、表6.0.1、表6.0.5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4.0.13 民用建筑内的库房或贮藏间,其内部所有装修除应符合相应场所规定外,且应采用不低于B级的装修材料。
4.0.14 展览性场所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展台材料应采用不低于B级的装修材料。
2 在展厅设置电加热设备的餐饮操作区内,与电加热设备贴邻的墙面、操作台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 展台与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贴邻部位的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5.1.1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1.1的规定。
5.2.1 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2.1的规定。
5.3.1 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3.1的规定。
6.0.1 厂房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6.0.1的规定。
6.0.5 仓库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6.0.5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