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6年版) GB 50014-2006 废止
Code for design of outdoor wastewater engineering 收藏

发布日期:2006-01-18

实施日期:2006-06-01

主编部门: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主要起草人:张辰,王秀朵,孔令勇,厉彦松,刘广旭,刘莉萍,刘章富,刘常忠,朱广汉,李艺,李成江,李春光,李树苑,吴济华,吴瑜红,陈芸,张玉佩,张智,杨健,罗万申,周克钊,周彤,南军,姚玉健,常憬,蒋旨谨,蒋健,雷培树,熊杨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242·964

出版时间:2016-11-01

售价 84.60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在宗旨目的中补充规定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补充了超大城市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和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标准等。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区和居住区的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

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4年版)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在宗旨目的中补充规定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补充了超大城市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和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标准等。

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室外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邮政编码:200092)。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

主要审查人:俞亮鑫 王洪臣 羊寿生 杭世珺 张建频张善发 杨凯 章非娟 查眉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19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4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6月28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修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修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设计流量和设计水质

3.1 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

3.2 雨水量

3.3 合流水量

3.4 设计水质

4 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

4.1 一般规定

4.2 水力计算

4.3 管道

4.4 检查井

4.5 跌水井

4.6 水封井

4.7 雨水口

4.8 截流井

4.9 出水口

4.10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4.11 倒虹管

4.12 渠道

4.13 管道综合

4.14 雨水调蓄池

4.15 雨水渗透设施

5 泵站

5.1 一般规定

5.2 设计流量和设计扬程

5.3 集水池

5.4 泵房设计

5.5 出水设施

6 污水处理

6.1 厂址选择和总体布置

6.2 一般规定

6.3 格栅

6.4 沉砂池

6.5 沉淀池

6.6 活性污泥法

6.7 化学除磷

6.8 供氧设施

6.9 生物膜法

6.10 回流污泥和剩余污泥

6.11 污水自然处理

6.12 污水深度处理和回用

6.13 消毒

7 污泥处理和处置

7.1 一般规定

7.2 污泥浓缩

7.3 污泥消化

7.4 污泥机械脱水

7.5 污泥输送

7.6 污泥干化焚烧

7.7 污泥综合利用

8 检测和控制

8.1 一般规定

8.2 检测

8.3 控制

8.4 计算机控制管理系统

附录A 暴雨强度公式的编制方法

附录B 排水管道和其他地下管线(构筑物)的最小净距

本规范用词说明

1.0.6 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处理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不应影响污泥的处理和处置。

4.1.4 输送腐蚀性污水的管渠必须采用耐腐蚀材料,其接口及附属构筑物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4.3.3 管道基础应根据管道材质、接口形式和地质条件确定,对地基松软或不均匀沉降地段,管道基础应采取加固措施。

4.4.6 位于车行道的检查井,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与井座。

4.6.1 当工业废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其管道系统中必须设置水封井。水封井位置应设在产生上述废水的排出口处及其干管上每隔适当距离处。

4.10.3 立体交叉地道排水应设独立的排水系统,其出水口必须可靠。

4.13.2 污水管道、合流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的下面。

5.1.3 抽送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污水泵站,必须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1.9 排水泵站供电应按二级负荷设计,特别重要地区的泵站,应按一级负荷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5.1.11 自然通风条件差的地下式水泵间应设机械送排风综合系统。

6.1.8 厂区消防的设计和消化池、贮气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发电机房、污泥气燃烧装置、污泥气管道、污泥干化装置、污泥焚烧装置及其他危险品仓库等的位置和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6.1.18 厂区的给水系统、再生水系统严禁与处理装置直接连接。

6.1.19 污水厂的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设计,重要的污水厂宜按一级负荷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6.1.23 处理构筑物应设置适用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高架处理构筑物还应设置避雷设施。

6.3.9 格栅间应设置通风设施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与报警装置。

6.8.22 鼓风机房内、外的噪声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

7.1.3 污泥作肥料时,其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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