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1-07-20
实施日期:2001-10-01
主编部门:原国家冶金工业局
主编单位: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
主要起草人:糜嘉平,陶茂华,于可立,忻国强,黄国明,商自河,李晓平,谭碧霞,党风伟,陈建国,王纲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058·460
出版时间:2001-09-01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对各部门和地区的钢模板和支承系统的施工技术、制作质量和使用管理经验,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收集资料和征求意见,于1999年将《征求意见稿》发送全国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对其中主要的问题,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反复讨论,最后,于2000年7月由建设部主持召开专家审定会,审查定稿。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及一般构筑物的现浇混凝土工程和预制混凝土构件所用的组合钢模板的设计、制作、施工和技术管理。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由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国家标准《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J 214—89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对各部门和地区的钢模板和支承系统的施工技术、制作质量和使用管理经验,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收集资料和征求意见,于1999年将《征求意见稿》发送全国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对其中主要的问题,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反复讨论,最后,于2000年7月由建设部主持召开专家审定会,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六章、十个附录。包括总则、基本规定、组合钢模板的制作及检验、模板工程的施工设计、模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组合钢模板的运输、维修与保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了钢模板及配件的规格品种;修改了钢模板及配件的制作质量标准;增补了施工及验收、安装及拆除、安全及检查、维修及管理等有关条文。
在本规范执行期间,由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负责规范具体解释、收集意见和修改补充等工作。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注意积累资料和总结经验,如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邮编 100088),以便再次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
参编单位:武钢集团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公司 中国有色六冶金结钢模板厂 中煤建安机械厂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钢模板厂 石家庄市太行钢模板厂 宁波市建筑安装集团总公司设备租赁公司 淄博市钢模板租赁公司
主要起草人:糜嘉平 陶茂华 于可立 忻国强 黄国明 商自河 李晓平 谭碧霞 党风伟 陈建国 王纲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1]155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原国家冶金工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14—2001,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2.2.2、3.3.4、3.3.5、3.3.8、4.2.2、4.4.1、4.4.6、5.2.6、5.3.2、5.3.4、5.3.5、5.3.6、5.3.7、5.3.12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原国家标准《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J 214—8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目录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的通知
前言
1 总则
2 基本规定
2.1 一般规定
2.2 组成和要求
3 组合钢模板的制作及检验
3.1 材料
3.2 制作
3.3 检验
3.4 标志与包装
4 模板工程的施工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刚度及强度验算
4.3 配板设计
4.4 支承系统的设计
5 模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5.1 施工准备
5.2 安装及拆除
5.3 安全要求
5.4 检查验收
6 组合钢模板的运输、维修与保管
6.1 运输
6.2 维修与保管
附录A 组合钢模板的用途
附录B 钢模板规格编码表
附录C 平面模板截面特征
附录D 钢模板配件规格及截面特征
附录E 钢模板荷载试验方法
附录F 钢模板质量检验评定方法
附录G U形卡荷载试验及质量检验方法
附录H 钢支柱荷载试验及质量检验方法
附录J 抽样方法
附录K 组合钢模板面积、质量换算表
本规范用词说明
2.2.2 钢模板采用模数制设计,通用模板的宽度模数以50mm进级,长度模数以150mm进级(长度超过900mm时,以300mm进级)。
3.3.4 钢模板在工厂成批投产前和投产后都应进行荷载试验,检验模板的强度、刚度和焊接质量等综合性能,当模板的材质或生产工艺等有较大变动时,都应抽样进行荷载试验。荷载试验标准应符合表3.3.4的要求,荷载试验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抽样方法应按本规范执行。
3.3.5 钢模板成品的质量检验,包括单件检验和组装检验,其质量标准应符合表3.3.5-1和表3.3.5-2的规定。
3.3.8 配件合格品应符合表3.3.8所示的要求,产品抽样方法应按本规范执行。
4.2.2 组成模板结构的钢模板、钢楞和支柱应采用组合荷载验算其刚度,其容许挠度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4.4.1 模板的支承系统应根据模板的荷载和部件的刚度进行布置。内钢楞的配置方向应与钢模板的长度方向相垂直,直接承受钢模板传递的荷载,其间距应按荷载数值和钢模板的力学性能计算确定。外钢楞承受内钢楞传递的荷载,用以加强钢模板结构的整体刚度和调整平直度。
4.4.6 支承系统应经过设计计算,保证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当支柱或其节间的长细比大于110时,应按临界荷载进行核算,安全系数可取3~3.5。
5.2.6 拆除模板的时间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办理。
5.3.2 登高作业时,连接件必须放在箱盒或工具袋中,严禁放在模板或脚手板上,扳手等各类工具必须系挂在身上或置放于工具袋内,不得掉落。
5.3.4 高空作业人员严禁攀登组合钢模板或脚手架等上下,也不得在高空的墙顶、独立梁及其模板等上面行走。
5.3.5 组合钢模板装拆时,上下应有人接应,钢模板应随装拆随转运,不得堆放在脚手板上,严禁抛掷踩撞,若中途停歇,必须把活动部件固定牢靠。
5.3.6 装拆模板,必须有稳固的登高工具或脚手架,高度超过3.5m时,必须搭设脚手架。装拆过程中,除操作人员外,下面不得站人,高处作业时,操作人员应挂上安全带。
5.3.7 安装墙、柱模板时,应随时支撑固定,防止倾覆。
5.3.12 拆除承重模板时,为避免突然整块坍落,必要时应先设立临时支撑,然后进行拆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