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 JGJ 149-2006 废止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ncrete structures with specially shaped columns 收藏

发布日期:2006-03-09

实施日期:2006-08-01

主编部门:天津大学

主编单位:天津大学

主要起草人:严士超,康谷贻,王依群,陈云霞,戴国莹,赵艳静,容柏生,吕志涛,徐世晖,张元坤,桂国庆,黄锐,冯健,徐有邻,钱稼茹,贺民宪,黄兆纬,刘建,潘文,简洪平,熊进刚,卢文胜,张方,王铁成,李文清,李晓明,李红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14310

出版时间:2006-06-01

售价 26.00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符号;3.结构设计的基本规定;4.结构计算分析;5.截面设计;6.结构构造;7.异形柱结构的施工。

本规程主要适用于非抗震设计和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0.10g,0.15g)和8度(0.20g)抗震设计的一般居住建筑混凝土异形柱结构的设计及施工。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4]84号文件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依据国内研究成果,参考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符号;3.结构设计的基本规定;4.结构计算分析;5.截面设计;6.结构构造;7.异形柱结构的施工。

本规程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主编单位:天津大学(邮政编码:300072,地址:天津市卫津路92号)

本规程参加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清华大学 东南大学 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南昌大学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天津市新型建材建筑设计研究院 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昆明市建设局 昆明理工大学 同济大学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严士超 康谷贻 王依群 陈云霞 戴国莹 赵艳静 容柏生 吕志涛 徐世晖 张元坤 桂国庆 黄锐 冯健 徐有邻 钱稼茹 贺民宪 黄兆纬 刘建 潘文 简洪平 熊进刚 卢文胜 张方 王铁成 李文清 李晓明 李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415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149-2006,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3.1、4.1.1、4.2.3、4.2.4、4.3.6、5.3.1、6.1.6、6.2.5、6.2.10、7.0.2、7.0.3、7.0.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年3月9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结构设计的基本规定

3.1 结构体系

3.2 结构布置

3.3 结构抗震等级

4 结构计算分析

4.1 极限状态设计

4.2 荷载和地震作用

4.3 结构分析模型与计算参数

4.4 水平位移限值

5 截面设计

5.1 异形柱正截面承载力计算

5.2 异形柱斜截面受剪承载力计算

5.3 异形柱框架梁柱节点核心区受剪承载力计算

6 结构构造

6.1 一般规定

6.2 异形柱结构

6.3 异形柱框架梁柱节点

7 异形柱结构的施工

附录A 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形柱结构

本规程用词说明

3.3.1 抗震设计时,异形柱结构应根据结构体系、抗震设防烈度和房屋高度,按表3.3.1的规定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

4.1.1 居住建筑异形柱结构的安全等级应采用二级。

4.2.3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0.10g、0.15g)及8度(0.20g)的异形柱结构应进行地震作用计算及结构抗震验算。

4.2.4 异形柱结构的地震作用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情况下,应允许在结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并进行抗震验算,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7度(0.15g)及8度(0.20g)时尚应对与主轴成45°方向进行补充验算;

2 在计算单向水平地震作用时应计入扭转影响;对扭转不规则的结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

4.3.6 计算各振型地震影响系数所采用的结构自振周期,应考虑非承重填充墙体对结构整体刚度的影响予以折减。

5.3.1 异形柱框架应进行梁柱节点核心区受剪承载力计算。

6.1.6 异形柱、梁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9.2.1条的规定。

注:处于一类环境且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40时,异形柱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应允许减小5mm。

6.2.5 异形柱中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表6.2.5规定的数值,且按柱全截面面积计算的柱肢各肢端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0.2;建于Ⅳ类场地且高于28m的框架,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应按表6.2.5中的数值增加0.1采用。

6.2.10 抗震设计时,异形柱箍筋加密区的箍筋最大间距和箍筋最小直径应符合表6.2.10的规定。

7.0.2 异形柱结构的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专门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应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和施工荷载。

7.0.3 异形柱结构的纵向受力钢筋,应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条的要求,对二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结构,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7.0.4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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