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GB 50346-2004 废止
Architectural and technical code for biosafety laboratories 收藏

发布日期:2004-08-03

实施日期:2004-09-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王清勤,许钟麟,卢金星,秦川,陈国胜,张益昭,张彦国,蒋岩,何星海,邓曙光,沈晋明,俞詠霆,倪照鹏,姚伟毅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14336

出版时间:2004-08-01

售价 30.00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多年来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的实践经验,积极采纳科研成果,参照有关国际和国内的技术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适用于微生物学、生物医学、动物实验、基因重组以及生物制品等使用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关于印发《2002~2003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作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设计、研究、施工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多年来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的实践经验,积极采纳科研成果,参照有关国际和国内的技术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包括10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是:规定了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平面、装修和结构的技术要求;实验室的基本技术指标要求;对作为规范核心内容的空气调节与空气净化部分,则详尽地规定了气流组织、系统构成及系统部件和材料的选择方案、构造和设计要求;还规定了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给水排水、气体供应、配电、自动控制和消防设施配置的原则;最后对施工、检测和验收的原则、方法做了必要的规定。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空气调节研究所(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电话:84270568、84278378;传真:84283555、84273077;电子邮件:qqwang@263.net,iac99@sina.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医学科学院 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同济大学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上海特莱仕千思板制造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清勤 许钟麟 卢金星 秦川 陈国胜 张益昭 张彦国 蒋岩 何星海 邓曙光 沈晋明 俞詠霆 倪照鹏 姚伟毅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46—2004,自2004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3.5、4.3.8、5.1.5、5.3.1(1) (2) (3)、5.3.2、5.3.6、5.3.8、5.4.4、5.4.5、6.2.2、7.1.1、7.1.3、7.2.2、7.3.3、7.3.10、8.0.2、8.0.3、8.0.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4年8月3日

目录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的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分级和技术指标

3.1 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组成和生物安全标识

3.2 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分级

3.3 生物安全实验室的技术指标

4 建筑、结构和装修

4.1 建筑要求

4.2 结构要求

4.3 建筑装饰要求

5 空调、通风和净化

5.1 一般要求

5.2 送风系统

5.3 排风系统

5.4 气流组织

5.5 空调净化系统的部件与材料

6 给水排水和气体供应

6.1 给水

6.2 排水

6.3 气体供应

7 电气和自控

7.1 配电

7.2 照明

7.3 自动控制

7.4 通讯

8 消防

9 施工要求

9.1 一般要求

9.2 建筑装饰

9.3 空调净化

9.4 生物安全柜的安装

10 检测和验收

10.1 工程检测

10.2 生物安全柜的现场检测

10.3 工程验收

附录A 生物安全实验室检测记录用表

附录B 生物安全柜现场检测记录用表

附录C 生物安全实验室工程验收评价项目

本规范用词说明

4.3.5 生物安全实验室应有防止昆虫、鼠等生物进入和外逃的措施。

4.3.8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半污染区及污染区内的顶棚上不得设置人孔、管道检修口。

5.1.5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采用全新风系统。

5.3.1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排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排风必须与送风连锁,排风先于送风开启,后于送风关闭。

2 生物安全实验室必须设置室内排风口,不得只利用生物安全柜或其他负压隔离装置作为房间排风出口。

3 操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污染的设备必须设置局部负压排风装置,并带高效空气过滤器。

4 生物安全实验室房间的排风管道可以兼作生物安全柜的排风管道。

5 排风系统与生物安全柜密闭连接时,应能保证生物安全柜的排风要求或负压要求。

6 生物安全柜与排风系统的连接方式应按表5.3.1执行。

7 排风机应设平衡基座,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

5.3.2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排风必须经过高效过滤器过滤后排放,高效过滤器的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高效空气过滤器》GB 13554中的B类。

5.3.6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设置备用排风机组,并可自动切换。

5.3.8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排风高效过滤器的安装应具备现场检漏的条件。如果现场不具备检漏的条件,则应采用经预先检漏的专用排风高效过滤装置。

5.4.4 在生物安全柜操作面或其他有气溶胶操作地点的上方附近不得设送风口。

5.4.5 高效过滤器排风口应设在室内被污染风险最高的区域,单侧布置,不得有障碍。

6.2.2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半污染区和污染区的排水应通过专门的管道收集至独立的装置中进行消毒灭菌处理。

7.1.1 生物安全实验室必须保证用电的可靠性。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当按一级负荷供电有困难时,应设置不间断电源。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必须按一级负荷供电,并设置不间断电源和自备发电设备。

7.1.3 当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不能采用一级负荷供电,只设置不间断电源时,不间断电源应能保证实验室主要设备15miin的电力供应。主要设备应包括生物安全柜、排风机、空调通风系统的风机、动物隔离器、自动报警监测系统等。当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设置自备发电设备和不间断电源时,不间断电源应能确保自备发电设备启动前主要设备的电力供应。

7.2.2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内应设置不少于30min的应急照明。

7.3.3 当出现紧急情况时,所有设置互锁功能的门都必须能处于可开启状态。

7.3.10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当负压梯度超过设定范围时,自控系统应有声光报警功能。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实验室内实验人员最方便看到的地方。

8.0.2 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

8.0.3 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为独立防火分区。

8.0.5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烟分隔措施,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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