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29-2003 废止
Code for design of compressed air station 收藏

发布日期:2003-04-15

实施日期:2003-06-01

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主编单位: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原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王选和 彭恒 李红梅 徐辉 李德斌 邱宝安 田鸿斌 杨凯 王栋 牛豫人 韩嘉龙 胡多闻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058·527

出版时间:2003-07-01

售价 28.00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在设计和使用方面的经验,参考了国内外有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测试工作。经审查定稿,建设部以第139号公告发布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装有电力传动,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表压为1.25MPa的活塞空气压缩机、螺杆空气压缩机和单机排气量小于等于500m/min的离心空气压缩机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7]108号文的要求,由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原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J 29—90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在设计和使用方面的经验,参考了国内外有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测试工作。经审查定稿,建设部以第139号公告发布执行。

本规范共分九章和六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新增了离心空气压缩机的条文,并对螺杆压缩机、压缩空气干燥、净化及有关环保、节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地址:长沙市韶山中路18号,邮政编码:410007,传真:0731—5551914),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副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协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组织单位: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主编单位: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原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

副主编单位:无锡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湖南省冶金规划设计院 机械工业部第三设计研究院 机械工业部第四设计研究院 中机国际工程咨询设计总院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国家电力公司中南电力设计院

协编单位:广东肇庆环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联合超滤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复盛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杭州汉业气源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嘉美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选和 彭恒 李红梅 徐辉 李德斌 邱宝安 田鸿斌 杨凯 王栋 牛豫人 韩嘉龙 胡多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139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29—2003,自2003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6、3.0.11、3.0.12、3.0.14、4.0.7(2)(4)、4.0.12、6.0.3、6.0.8、6.0.9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J 29—9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三年四月十五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压缩空气站的布置

3 工艺系统

4 压缩空气站的组成和设备布置

5 土建

6 电气、热工测量仪表和保护装置

7 给水和排水

8 采暖和通风

9 压缩空气管道

附录A 活塞空气压缩机站热工测量仪表的装设

附录B 螺杆空气压缩机站热工测量仪表的装设

附录C 离心空气压缩机站热工测量仪表的装设

附录D 活塞空气压缩机站热工报警信号、自动保护控制的装设

附录E 螺杆空气压缩机站热工报警信号、自动保护控制的装设

附录F 离心空气压缩机站热工报警信号、自动保护控制的装设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录

3.0.6 活塞空气压缩机的排气口与储气罐之间应设后冷却器。各空气压缩机不应共用后冷却器和储气罐。离心空气压缩机后冷却器和储气罐的配置,应根据用户的需要确定。

3.0.11 活塞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应装止回阀。在压缩机与止回阀之间,应设放空管。放空管上应设消声器。

活塞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不应装切断阀。当需装设时,在压缩机与切断阀之间,必须装设安全阀。

离心空气压缩机的排气管上,应装止回阀和切断阀。压缩机与止回阀之间,必须设置放空管。放空管上应装防喘振调节阀和消声器。

离心空气压缩机与吸气过滤装置之间,应设可调节进气量的装置。

3.0.12 离心空气压缩机应设置高位油箱和其他能够保证可靠供油的设施。

3.0.14 储气罐上必须装设安全阀。安全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储气罐与供气总管之间,应装设切断阀。

4.0.7 离心空气压缩机组的设备布置,可采用单层或双层布置。

采用双层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满铺运行层型式,底层宜布置辅助设备,运行层机组旁可作检修场;

2润滑油供油装置应布置在底层。底盘与主油泵入口高差应符合主油泵吸油高度要求;

3 机器间底层和运行层应有贯穿整个机器间的纵向通道,其净宽不应小于1.2m,机组旁通道净距应符合压缩机、电动机、冷却器等主要设备的拆装、起重设备的起吊范围、设备基础与建筑物基础的间距等要求;

4各层机器间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运行层应有通向室外地面的安全梯;

5 在机器间的扩建端,运行层应留出安装检修吊装孔,当底层设备需采用行车吊装时,其设备上方的运行层亦应留有相应的吊装孔。

单层布置时,机器间的出入口亦不应少于2个。

4.0.12 空气压缩机组的联轴器和皮带传动部分,必须装设安全防护设施。

6.0.3 压缩空气站内使用的手提灯,其电压不应超过36V;在储气罐内或在空气压缩机的金属平台上使用的手提灯,其电压不得超过12V。

6.0.8 压缩空气站的热工报警信号和自动保护控制,应按附录D、附录E、附录F的规定装设。设有集中控制室时,附录中“应”装的热工报警信号应接入集中控制室。

在控制室和机器旁均应设置空气压缩机紧急停车按钮。设有备用空气压缩机的压缩空气站,可根据工艺要求设置自投备用的联锁。

6.0.9 离心空气压缩机应设下列控制系统:

1 进气调节控制系统;

2 机组防喘振控制系统;

3 排气气压恒压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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