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29-2014 现行
Code for design of compressed air station 收藏

发布日期:2014-01-09

实施日期:2014-08-01

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主编单位: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原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红五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彭恒,徐辉,张洪雁,孙晓明,李红梅,田鸿斌,郭孝亮,夏文,杨丽莉,万里鹏,王胜,陈进发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242·330

出版时间:2014-07-01

售价 11.73

在本规范的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在设计和使用方面的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现行的有关标准并广泛征求了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完成报批稿,最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查定稿。

本规范适用于装有电力驱动、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42MPa的活塞空气压缩机、隔膜空气压缩机、螺杆空气压缩机、离心空气压缩机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及其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8〕105号)的要求,由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红五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在原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2003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

在本规范的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在设计和使用方面的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现行的有关标准并广泛征求了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完成报批稿,最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和8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压缩空气站的布置,工艺系统,压缩空气站的组成和设备布置,土建,电气、控制和仪表,给水和排水,采暖和通风,压缩空气管道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扩大了原规范的适用压力及流量范围,新增了隔膜空气压缩机的条文,并对压缩空气站工艺设备选型及有关环保、节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中路18号,邮政编码:410007,传真:0731—85383450,E-mail:penghengl@126.com),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组织单位: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主编单位: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原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 红五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国家压缩机制冷设备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湖南省冶金规划设计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 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新时代国际工程公司 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

参加单位:无锡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联合超滤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宁波欣达螺杆压缩机有限公司 上海斯可络压缩机有限公司 复盛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杭州日盛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彭恒 徐辉 张洪雁 孙晓明 李红梅 田鸿斌 郭孝亮 夏文 杨丽莉 万里鹏 王胜 陈进发

主要审查人:李见 吴庭惠 张艳 王军 陈放 钱家祥 张炜 王利康 贺卫宁 王选和 蒋建江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9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29—2014,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7、3.0.9、3.0.14、3.0.15、3.0.16、3.0.18、4.0.3、4.0.14、5.0.2、5.0.3、5.0.5、6.0.3、6.0.7、6.0.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200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9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压缩空气站的布置

3 工艺系统

4 压缩空气站的组成和设备布置

5 土建

6 电气、控制和仪表

7 给水和排水

附录A 活塞空气压缩机站热工测量仪表的装设

附录B 隔膜空气压缩机站热工测量仪表的装设

附录C 螺杆空气压缩机站热工测量仪表的装设

附录D 离心空气压缩机站热工测量仪表的装设

附录E 活塞空气压缩机站热工报警信号、自动保护控制装置的装设

附录F 隔膜空气压缩机站热工报警信号、自动保护控制装置的装设

附录G 螺杆空气压缩机站热工报警信号、自动保护控制装置的装设

附录H 离心空气压缩机站热工报警信号、自动保护控制装置的装设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修订说明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2 Location of compressed air station

3 Process systems

4 Composition of compressed air station and ayout of equipment

5 Civil work

6 Electrical,controls and instrumentation

7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Appendix A Installation of thermal measuring instruments of reciprocating air compressor station

Appendix B Installation of thermal measuring instruments of diaphragm air compressor Station

Appendix C Installation of thermal measuring instruments of screw air compressor station

Appendix D Installation of thermal measuring instruments of centrifugal air compressor station

Appendix E Installation of thermal alarm signals and automatic protection control devices of reciprocating air compressor station

Appendix F Installation of thermal alarm signals and automatic protection control devices of diaphragm air compressor station

Appendix G Installation of thermal alarm signals and automatic protection control devices of screw air compressor station

Appendix H Installation of thermal alarm signals and automatic protection control devices of centrifugal air compressor station

3.0.7 活塞空气压缩机、隔膜空气压缩机后应设置储气罐,其排气口与储气罐之间应设置后冷却器;各活塞空气压缩机或隔膜空气压缩机不应共用后冷却器和储气罐。除用户对压缩空气温度有特殊要求外,离心空气压缩机排气口应设置后冷却器。

3.0.9 不同压力的空气压缩机串联运行时,应在两台空气压缩机之间设置缓冲罐,并应在后置空气压缩机后设置储气罐。缓冲罐的容积应根据高、低压压缩机之间进、排气流量的平衡需要进行匹配。

3.0.14 活塞空气压缩机、隔膜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应装设止回阀;空气压缩机与止回阀之间,应设置放空管,放空管上应设置消声器。活塞空气压缩机、隔膜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不应装设切断阀,当需要装设切断阀时,在空气压缩机与切断阀之间,必须装设安全阀。

3.0.15 离心空气压缩机的排气管上应装设止回阀和切断阀,空气压缩机与止回阀之间,必须设置放空管,放空管上应装设防喘振调节阀和消声器。

3.0.16 离心空气压缩机应设置高位油箱或其他能够保证机器惰转时供油的设施。

3.0.18 储气罐上必须装设安全阀。储气罐与供气总管之间,应装设切断阀。

4.0.3 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10MPa压缩空气站的配气台、储气罐、充瓶装置,应分别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且房间内不应布置其他无关的设备。

4.0.14 空气压缩机组的联轴器和皮带传动部分必须装设安全防护设施。

5.0.2 当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10MPa的压缩空气站与其他建筑物毗连时,隔墙应采用无门、窗、洞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防护墙的厚度不应小于200mm。

5.0.3 压缩空气站机器间通向室外的门应保证安全疏散、便于设备的出入和操作管理。离心空气压缩机站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当双层布置时,运行层应有通向室外地面的安全梯。

5.0.5 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10MPa的压缩空气站,其机器间、配气台间、储气罐间、充瓶间与其他房间的隔墙,应采用钢筋混凝土防护墙;防护墙的厚度不应小于200mm。

6.0.3 压缩空气站内使用的手提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储气罐内或在空气压缩机的金属平台上使用的手提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6.0.7 压缩空气站的热工报警信号和自动保护控制装置应按、、、的规定装设。当设有集中控制室时,附录中应装设的热工报警信号应接入集中控制室。在控制室和机器旁均应设置空气压缩机紧急停车按钮。

6.0.9 离心空气压缩机应设置下列控制系统:

1进气调节控制系统;

2机组防喘振控制系统;

3排气稳压控制系统或稳流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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