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7-04-13
实施日期:2008-01-01
主编部门:中国冶金建设协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主编单位: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陆波,李刚进,阎鸿鑫,张道坚,潘国友,蔡令放,刘东海,高少青,蔡承祐,高海建,卢少龙,谈健芳,丁国锋,李龙珍,经建生,厉剑,郭树林,郭益民,李彦军,唐葆华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058·931
出版时间:2007-10-01
本规范的制定,遵照国家有关的基本建设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钢铁冶金企业建筑防火设计经验、有关消防科研成果和钢铁冶金企业火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同时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国外有关规范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适用于钢铁冶金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钢铁冶金企业内加工、贮存、分发、使用炸药或爆破器材的场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在主编部门中国冶金建设协会和公安部的组织下,由主编单位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和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会同各参编单位,并在有关钢铁冶金企业、设计研究单位、公安消防部门等的协助下编制而成。
本规范的制定,遵照国家有关的基本建设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钢铁冶金企业建筑防火设计经验、有关消防科研成果和钢铁冶金企业火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同时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国外有关规范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10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总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工艺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防烟排烟,电气以及3个附录。
本规范正文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把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往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国家标准《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7号,邮政编码:10017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冶焦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上海宝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鞍钢集团设计研究院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主要起草人:陆波 李刚进 阎鸿鑫 张道坚 潘国友 蔡令放 刘东海 高少青 蔡承祐 高海建 卢少龙 谈健芳 丁国锋 李龙珍 经建生 厉剑 郭树林 郭益民 李彦军 唐葆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629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14—2007,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3.2、4.3.3、4.3.4、5.2.2、5.3.1、6.6.1、6.6.4(1)、6.7.2(8)、6.7.3、6.7.6、6.8.4(4)、6.9.3、6.10.2、6.10.3、6.10.4、6.10.5、6.11.4(1)、6.12.1、6.13.1、6.13.3、9.0.5、10.3.6、10.4.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三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4 总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2 防火间距
4.3 管线布置
5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5.1 安全疏散
5.2 建筑构造
5.3 建(构)筑物防爆
6 工艺系统
6.1 采矿和选矿
6.2 综合原料场
6.3 焦化
6.4 耐火材料和冶金石灰
6.5 烧结和球团
6.6 炼铁
6.7 炼钢
6.8 铁合金
6.9 热轧及热加工
6.10 冷轧及冷加工
6.11 金属加工与检化验
6.12 液压润滑系统
6.13 助燃气体和燃气、燃油设施
6.14 其他辅助设施
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8.1 一般规定
8.2 室内和室外消防给水
8.3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8.4 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箱
8.5 消防排水
9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防烟排烟
10 电气
10.1 消防供配电
10.2 变(配)电系统
10.3 电缆和电缆敷设
10.4 防雷和防静电
10.5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附录A 钢铁冶金企业火灾探测器选型举例和电缆区域火灾报警系统设计
附录B 钢铁冶金企业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
附录C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划分举例
本规范用词说明
4.3.2 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生产装置及储罐区等。
4.3.3 高炉煤气、发生炉煤气、转炉煤气和铁合金电炉煤气的管道不应埋地敷设。
4.3.4 氧气管道不得与燃油管道、腐蚀性介质管道和电缆、电线同沟敷设,动力电缆不得与可燃、助燃气体和燃油管道同沟敷设。
5.2.2 甲、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质的管道,并应在穿过防火墙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塞缝隙。丙类液体管道应在防火墙两侧设置切断阀。当穿过防火墙的管道周边有可燃物时,应在墙体两侧1.0m范围内的管道上加设不燃烧绝热材料。
5.3.1 存放、运输液体金属和熔渣的场所,不应设有积水的沟、坑等。如生产确需设置地面沟或坑等时,必须有严密的防水措施,且车间地面标高应高出厂区地面标高0.3m及以上。
6.6.1 厂内各操作室、值班室严禁布置在热风炉燃烧器、除尘器清灰口等可能泄漏煤气的危险区内。
6.6.4 高炉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口、渣口及水套必须密封严密和固定牢固,进出水管应设有固定支撑,风口二套,渣口二、三套均应设有各自的固定支撑。
2 固定冷却设备进出水管应严密密封。
3 鼓风系统中连接富氧鼓风处的氧气管及设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的有关规定。
6.7.2 主体工艺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转炉主控室不宜正对转炉炉口,若无法避开时,转炉主控室前窗应设置能升降的安全保护挡板;电炉主控室不得正对电炉炉门。转炉、电炉、精炼炉与连铸的主控室前窗应采用双层钢化玻璃。电炉炉后出钢操作室的门不应正对出钢方向,窗户应有防喷溅保护。
2 转炉和炉外精炼装置(VOD、AOD、RH-KTB等)的氧枪中的冷却水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应有监测,并设置事故报警信号及氧枪和转炉的联锁控制。
3 电炉水冷炉壁和炉盖、真空吹氧脱碳装置(VOD)水冷钢包盖各冷却系统的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应有监测,并应设置事故报警信号及与电炉供电的联锁控制。
4 氧枪的氧气阀站及由阀站到氧枪软管的氧气管线,宜采用不锈钢管;采用碳素钢管时,应在与软管连接前加设阻火铜管。
5 竖井式电弧炉的竖井停放位下方,不应布置氧气与燃料介质阀站、管线及电线电缆,必须布置时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6 带废钢预热的电炉,在预热段出口处应设置烟气成分连续测量装置。炉内排烟系统应设置防爆泄压装置。转炉煤气回收系统应设置一氧化碳和氧气连续检测和自动控制装置,当煤气中的氧含量超过2%时,应打开放散阀,并保证煤气经点火燃烧后排入大气。真空吹氧脱碳精炼装置(VOD、RH-KTB等)宜采用氮气稀释法破坏真空。
7 电炉炉下炉渣热泼区的地面与周围应设铸铁板防火围挡结构,其上空电炉工作平台应隔热防护,热泼区地面应避免积水。
8 钢包车升降式循环真空脱氧装置(RH)必须防止漏钢钢水浸入地下液压装置。
6.7.3 严禁利用城市道路运输铁水与液渣。
6.7.6 增碳剂等易燃物料的粉料加工间必须设置防爆型粉尘收集装置。
6.8.4 原料及粉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铝粒、硝石、硅钙粉、硅铁粉等原料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仓库及储存应防爆、防雨和防潮。
2 铝、镁、钙、硅和碳化钙等易燃物料的粉料加工间必须设置通风和粉尘收集净化设施。
3 铝粉操作间的装置和工具必须采用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硅钙合金及其他易燃易爆粉料等必须在惰化气体的保护下制备,并应设置空气含尘量、含氧量、可燃气体浓度的检测装置和超限自动停车装置。门窗和墙等应符合防爆、泄爆要求,电器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4 铝粒车间粒化室必须设置泄爆孔和除尘设施。
6.9.3 可燃介质管道或电线电缆下方禁止停留红钢坯等高温物体,当有高温物体经过时,必须采取隔热防护措施。
6.10.2 镀层与涂层的溶剂室、配制室以及涂层黏合剂配制间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和除尘装置。
6.10.3 退火炉地坑应设煤气浓度监测装置。
6.10.4 热镀锌作业线锌锅电感应加热器所处空间应设置通风装置。
6.10.5 涂胶机及其辅助设备应设有消除静电积聚的装置。
6.11.4 淬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专用淬火起重机,驾驶室不得设在油槽(箱)的上方。
2 淬火油槽的地下循环油冷却库油管路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6.12.1 液压站、阀台、蓄能器和液压管路应设有安全阀、减压阀和截止阀,蓄能器与油路之间应设有紧急开闭装置。
6.13.1 煤气加压站应在地面上建造。其站房下方禁止设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6.13.3 当煤气设备及煤气管道采用水封隔离煤气时,其水封高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的有关规定执行。
9.0.5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1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品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
2 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品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10.3.6 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严禁穿越和敷设于电缆隧(廊)道或电缆沟。
10.4.3 露天设置的可燃气体、可燃液体钢质储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2 装有阻火器的甲、乙类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设避雷针、线。
3 可燃气体储罐、丙类液体钢质储罐必须设防感应雷接地。
4 罐顶设有放散管的可燃气体储罐应设避雷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