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 51058-2014 现行
Code for design of psychiatric hospital 收藏

发布日期:2014-12-02

实施日期:2015-08-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编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黄锡璆,许海涛,邱茂新,范肖冬,张鹏,黄晓家,林向阳,王漪,王健,刘强,张伟,付晓群,黄平,吴翔天,曲怡然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242·586

出版时间:2015-05-01

售价 8.28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多年来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的实践经验,积极采纳科研成果,参照有关国际和国内的技术标准,并在广泛征求科研、设计、医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精神专科医院及综合医院内的精神专科病区的建筑设计。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会同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大学第六医院、中国西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回龙观医院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多年来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的实践经验,积极采纳科研成果,参照有关国际和国内的技术标准,并在广泛征求科研、设计、医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选址与总平面,建筑,给水排水和消防,采暖、通风及空调系统,电气,智能化和医疗气体。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提高规范质量,希望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号;邮政编码:100089),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 中国西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回龙观医院

主要起草人:黄锡璆 许海涛 邱茂新 范肖冬 张鹏 黄晓家 林向阳 王漪 王健 刘强 张伟 付晓群 黄平 吴翔天 曲怡然

主要审查人:曹连元 陈琪 龚京蓓 顾均 石肃然 谢双保 万钧 张庆林 庄念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2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058—2014,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4(2)、4.7.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2月2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选址与总平面

3.1 选址

3.2 总平面

4 建筑

4.1 一般规定

4.2 门诊部

4.3 急诊部

4.4 医技部

4.5 住院部

4.6 康复治疗科及室外活动场地

4.7 室内装修与安全防护

5 给水排水和消防

6 采暖、通风及空调系统

7 电气

8 智能化

9 医疗气体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制订说明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2 Terms

3 Site selection and general layout

3.1 Site selection

3.2 General layout

4 Architecture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4.2 Out-patient department

4.3 Emergency department

4.4 Department of technical

4.5 In-patient department

4.6 Department of rehabilitation trerapy and outdoor field

4.7 Upholstery and safety precaution

5 Water supply,drainage and fire prevention

6 Heating,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7 Building electrical

8 Intelligent

9 Medieal gases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4.2.4 诊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诊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2.70m,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2.00m2;

2 诊室应设置医生应急撤离门或医生工作走廊;

3 当2间及以上诊室并列设置时,宜设置医生工作走廊,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4.7.8 隔离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隔离室墙面、地面及顶棚均应采用软质材料装修。所有材料及构造做法应坚固。

2 隔离室内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3 除视频监控摄像探头外,室内不应出现管线、吊架等任何突出物。

4 隔离室门应设置观察窗,室内一侧不应设置突出的门执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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