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GB 50089-2018 现行
Safety standard for design of engineering of civil explosive materials 收藏

发布日期:2018-07-10

实施日期:2019-03-01

主编部门: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主编单位: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兵器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魏新熙,雷进,尹君平,陶少萍,陈洁,侯国平,阎翀,王泽溥,白春光,王建国,董文学,张利洪,肖月华,雷驰,王立新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5182·0354

出版时间:2019-01-01

售价 31.05

本标准共分16章和4个附录,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工程规划和外部距离,总平面布置和内部距离,工艺和布置,危险品储存和运输,建筑和结构,消防给水,废水处理,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自动控制和电信,危险品性能试验场和销毁场,混装炸药车地面站,科研中试线等。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科研、生产、销售企业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与国内相关标准协调,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16章和4个附录,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工程规划和外部距离,总平面布置和内部距离,工艺和布置,危险品储存和运输,建筑和结构,消防给水,废水处理,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自动控制和电信,危险品性能试验场和销毁场,混装炸药车地面站,科研中试线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进行了协调,体现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十三五”规划要求、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进步指导意见要求及信息化要求。

2.对原标准中不适应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要求的产品、生产方式的条款进行了修订。根据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工程建设的需要对海上救生烟火信号等三种产品提出了工程设计安全要求。

3.根据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进步现状和技术进步要求,修改了定员的相关规定。

4.根据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进步现状,对硝酸铵水溶液、无线通信设备、定员监控系统和工业炸药转运等热点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

5.新增了科研中试线、覆土库、埋地输油输气管道、风力发电设施的内外部距离等内容。

6.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引入电气设备保护级别(EPL)概念,结合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内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的变化,提出了新的防爆设备代用类型。

本标准中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内大街85号;邮政编码:100053)。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兵器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

参编单位: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 北京此方天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安联国科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方特种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顺安爆破器材有限公司 湖南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前进化工有限公司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天河化工有限公司 浙江利民化工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魏新熙 雷进 尹君平 陶少萍 陈洁 侯国平 阎翀 王泽溥 白春光 王建国 董文学 张利洪 肖月华 雷驰 王立新

主要审查人:杨祖一 王春乐 曹长城 乔枫革 雷京荣 杨民刚 贾海波 吴明胜 唐凤益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89—2018,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2.3、3.3.1、3.3.2、4.2.2、4.2.3、4.2.4、4.2.5、4.2.7、4.3.2、4.3.3、4.3.4、4.3.5、4.3.7、5.1.2、5.2.2、5.2.3、5.2.4、5.2.5、5.2.7、5.3.2、5.3.3、5.3.4、5.3.6、5.3.8、6.0.4、6.0.5、6.0.7、6.0.11、7.1.1、7.1.2、7.1.3、7.1.4、7.1.6、8.1.1、8.6.2、8.6.7、9.1.1、10.0.3、11.2.1、11.3.2、11.3.5、12.2.2、12.6.2、13.2.3、13.2.7、14.1.2、14.1.3、14.1.4、15.1.2、15.1.3、15.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2007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7月10日

目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的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

3.1 危险品危险等级

3.2 建筑物危险等级

3.3 计算药量

4 工程规划和外部距离

4.1 工程规划

4.2 危险品生产区外部距离

4.3 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距离

5 总平面布置和内部距离

5.1 总平面布置

5.2 危险品生产区内部距离

5.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部距离

5.4 防护屏障

6 工艺和布置

7 危险品储存和运输

7.1 危险品储存

7.2 危险品运输

8 建筑和结构

8.1 一般规定

8.2 危险性建筑物结构选型

8.3 危险性建筑物结构构造

8.4 抗爆间室和抗爆屏院

8.5 安全疏散

8.6 危险性建筑物建筑构造

8.7 嵌入式建筑物

8.8 通廊和隧道

8.9 覆土库

9 消防给水

9.1 一般规定

9.2 危险品生产区

9.3 危险品总仓库区

10 废水处理

11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1.1 一般规定

11.2 供暖

11.3 通风和空气调节

12 电气

12.1 电气危险场所分类

12.2 电气设备

12.3 室内电气线路

12.4 照明

12.5 20kV及以下变(配)电所和配电室

12.6 室外电气线路

12.7 防雷和接地

12.8 防静电

13 自动控制和电信

13.1 一般规定

13.2 自动控制

13.3 视频监控系统

13.4 门禁式定员监控系统

13.5 火灾报警系统

13.6 安全防范系统

13.7 通信

13.8 射频辐射安全防护

14 危险品性能试验场和销毁场

14.1 危险品性能试验场

14.2 危险品销毁场

15 混装炸药车地面站

15.1 一般规定

15.2 固定式地面站

15.3 移动式地面站

16 科研中试线

附录A 地形条件与内、外部距离增减值

附录B 常用火炸药的梯恩梯当量值

附录C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卫生特征分级

附录D 火药、炸药危险场所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编制说明

Contents

1 Genneral provisions

2 Terms

3 Hazard classification and caculated quantity of explosive

3.1 Hazard classification for hazardous material

3.2 Hazard classification for building

3.3 Caeulated quantity of explosive

4 Proj ect planning and external safety distance

4.1 Proiect planning

4.2 Hazardous material production zone external safety distance

4.3 Hazardous material storage zone external safety distance

5 Site plan and internal safety distance(intraline distance)

5.1 Site plan

5.2 Internal safety distance of hazardous materials production area

5.3 Internal safety distance of hazardous materials storage area

5.4 Protective shields

6 Process and layout

7 Storage and transportation of hazardous materials

7.1 Storage of hazardous materials

7.2 Transportation of hazardous materials

8 Building and structures

8.1 Genneral requirements

8.2 Structure plan for hazardous buildings

8.3 Structure design for hazardous buildings

8.4 Blast resistant chamber and blast resistant yard

8.5 Personel evacuation

8.6 Building structure of hazardous buildings

8.7 Build-in buildings

8.8 Gallery and tunnel

8.9 Earth covered magazine

9 Fire water supply

9.1 Genneral requirements

9.2 Hazardous materials production area

9.3 Hazardous materials storage area

10 Waste water treatment

11 Heating,ventilating and air conditioning

11.1 Genneral requirements

11.2 Heating

11.3 Ventilating and air conditioning

12 Electric system

12.1 Electrical hazardous area classification

12.2 Electric device

12.3 Indoor electric wiring

12.4 Lighting

12.5 20kV and below substation(distribution substation)and distribution room

12.6 Outdoor electric wiring

12.7 Lighting production and grounding design

12.8 Anti-static design

13 Automation and telecommunication

13.1 Genneral requirements

13.2 Automation system

13.3 Video surveillance system

13.4 Personnnel access monitoring and control system

13.5 Fire alerm system

13.6 Security system

13.7 Communication system

13.8 Protection of radio-frequancy radiation

14 Hazardous materials performance testing field and destruction field

14.1 Hazardous materials performance testing field

14.2 Hazardous materials destuction field

15 Explosive mix-load truck

15.1 Genneral requirements

15.2 Fixed station

15.3 Mobile station

16 Pilot production line for research

Appendix A Quantity-distance adj usments of different terrain

Appendix B TNT equivalent for explosives

Appendix C Hygiene characteristics classification for hazardous materials production process

Appendix D Maximum surface temperature for electric devices in explosive hazard area

Explan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3.2.2 生产、研制危险品的建筑物危险等级应符合表3.2.2-1的规定,储存危险品的建筑物危险等级应符合表3.2.2-2的规定。

3.2.3 同一建筑物内存在不同危险等级的危险品或生产工序时,该建筑物危险等级应按危险品或生产工序中最高的危险等级确定。

3.3.1 装车时,车辆中的危险品与建筑物内的危险品有同时爆炸危险时,其药量应计入该建筑物的计算药量。

3.3.2 当1.1级危险品与1.2级危险品同时存在时,应将1.1级危险品的计算药量与1.2级危险品中属于1.1级危险品的计算药量合并计算。

4.2.2 危险品生产区内,1.1级建(构)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4.2.3 危险品生产区内,1.2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4.2.4 危险品生产区内,1.3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2.4的规定。

4.2.5 危险品生产区内,1.4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50m;总储量小于或等于80m的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50m;总储量大于80m的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00m;建在室外的水相制备罐和水相储罐亦应按硝酸铵水溶液储罐考虑外部距离;硝酸铵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200m。

4.2.7 海上救生烟火信号生产区的外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的规定。

4.3.2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3.2的规定。

4.3.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3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

4.3.4 4.3.4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4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00m;硝酸铵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200m。

4.3.5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储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覆土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3.5的规定。

4.3.7 海上救生烟火信号总仓库区的外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的规定。

5.1.2 危险性建(构)筑物与本区内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内部距离的要求。

5.2.2 危险品生产区内,除无雷管感度炸药的厂房外,1.1级建(构)筑物应设置防护屏障,1.1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表5.2.2-1和表5.2.2-2的规定,且不应小于30m;当相邻建筑物采用轻钢刚架结构时,其内部距离应按表5.2.2-1和表5.2.2-2的规定数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30m。

2 当包装材料库仅为单个1.1级装药包装厂房服务时,其与该厂房的距离,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甲类厂房防火间距的规定。

3 当仅为单个1.1级制药厂房服务的总储量不大于80m的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与1.1级制药厂房的1.1级生产工序之间有厚度不小于370mm的实心砌体隔墙,且墙上无门窗时,其与该厂房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4m,储罐(区)与周围其他建(构)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注:当仅为单个1.1级制药厂房服务的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位于该厂房防护土堤外,且防护土堤高度按高出爆炸物顶面1m至储罐顶的连线高度设置时,储罐与该厂房之间的防护土堤功能视为实心隔墙。当加高防护土堤有困难时,应在储罐与该厂房1.1级生产工序之间设置370mm的实心砌体隔墙,且墙上不应开设门窗。

4 嵌入在1.1级厂房防护土堤外侧的非危险性建筑物与该1.1级厂房无内部距离规定;其与相邻其他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分别按其邻近各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要求确定。

5 当1.1级建筑物采用抑爆间室等特殊结构时,其与邻近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由抗爆计算确定。

6 当无雷管感度炸药厂房不设置防护屏障时,其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当设置防护屏障时,其内部距离应符合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的规定,且不应小于30m。

7 1.1级建(构)筑物与公用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烟囱不产生火星的锅炉房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规定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50m;与烟囱产生火星的锅炉房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规定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100m;

2)与35kV总配电所、总变电所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规定的计算值再增加一倍,且不应小于100m;

3)与20kV及以下的总配电所、总变电所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进行计算,且不应小于50m;与分变电所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进行计算,且不应小于30m;仅为单个1.1级厂房服务无固定值班人员的独立变电所,与该厂房的距离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甲类厂房防火间距的规定;

4)与钢筋混凝土结构水塔、消防水泵房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规定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100m;

5)与地下或半地下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6)与有明火或散发火星建筑物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的规定计算,且不应小于50m;

7)与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无明火)、辅助生产厂房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规定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50m;

8)与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规定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150m。

5.2.3 危险品生产区内,不设置防护屏障的1.2级建筑物,与邻近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2级建筑物的内部距离,除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外,不应小于表5.2.3的规定。

2 当射孔弹、穿孔弹厂房按1.1级计算出的内部距离小于表5.2.3中所列距离时,采用计算所得的距离,但不应小于30m。

3 当包装材料库仅为1.2级装药包装厂房服务时,其与该厂房的距离,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甲类厂房防火间距的规定。

4 1.2级建筑物与公用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执行表5.2.3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锅炉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2)与35kV总配电所、总变电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3)与钢筋混凝土结构水塔、消防水泵房、地下或半地下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4)与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有明火或散发火星建筑物、辅助生产部分建筑物、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5.2.4 危险品生产区内,1.3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1.3级建(构)筑物的结构选型符合本标准结构选型规定时,除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外,其内部距离不应小于表5.2.4-1和表5.2.4-2的规定,且不应小于30m。

2 当1.3级建筑物为轻质泄压屋盖时,在该建筑物有泄压面墙面外或在邻近建(构)筑物有泄压面墙面外设置的防护屏障,应作为无泄压墙面计算内部距离;当1.3级建筑物为一般屋盖时,在邻近建(构)筑物有泄压面墙面外设置的防护屏障,应作为无泄压面墙面计算内部距离。设置防护屏障时,不应影响建筑物内人员的安全疏散。

3 1.3级建筑物与公用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本标准表5.2.4-1和表5.2.4-2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锅炉房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4-1和表5.2.4-2规定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50m;

2)与35kV总配电所、总变电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3)与钢筋混凝土结构水塔、消防水泵房、地下或半地下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4)与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辅助生产部分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35m;

5)与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有明火或散发火星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5.2.5 危险品生产区内,1.4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4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25m,总储量大于80m的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30m。硝酸铵仓库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2 当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仅为单个1.4级水油相制备厂房服务并贴建时,其与该厂房之间无内部距离规定;当与1.4级水油相制备厂房贴建的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的总储量大于80m时,水油相制备厂房及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与周围建筑物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30m。

3 1.4级建(构)筑物与公用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锅炉房、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有明火或散发火星建筑物及场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2)与35kV总配电所、总变电所、钢筋混凝土结构水塔、消防水泵房、地下或半地下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3)与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无明火)、辅助生产部分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30m。

5.2.7 海上救生烟火信号生产区内各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的规定。

5.3.2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级仓库应设置防护屏障,其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防护屏障1.1级仓库与邻近有防护屏障仓库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表5.3.2-1的规定;

2 有防护屏障1.1级仓库与邻近无防护屏障仓库的内部距离,应按表5.3.2-1的规定值增加一倍;

3 与20kV及以下变电所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4 与消防水池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30m,与消防水泵房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100m;

5 与仓库值班室、消防车库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表5.3.2-2的规定;当警卫值班建筑物内人员超过9人时,其与1.1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按表5.3.2-2规定值增加40%。

5.3.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3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防护屏障的1.3级仓库距无防护屏障的1.3级、1.4级仓库及有防护屏障的1.1级仓库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表5.3.3的规定;

2 有防护屏障的1.3级仓库距无防护屏障的1.3级、1.4级仓库及有防护屏障的1.1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按表5.3.3的规定值减少20%;

3 有防护屏障的1.3级仓库距有防护屏障的1.3级仓库、除硝酸铵库以外的1.4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按表5.3.3的规定值减少50%,且不应小于30m;

4 与20kV及以下变电所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5 与消防水池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20m,与消防水泵房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6 与仓库值班室、消防车库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本标准表4.3.3中的至人数小于或等于50人零散住户边缘外部距离的50%,且不应小于70m。

5.3.4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不设置防护屏障的1.4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邻近仓库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20m;

2 硝酸铵仓库与邻近仓库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3 与20kV及以下变电所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4 与消防水池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20m,与消防水泵房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5 与仓库值班室、消防车库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5.3.6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级、1.3级覆土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级、1.3级覆土库库间内部距离,应按照覆土库相互位置关系选取表5.3.6-1中对应的距离系数,再根据表5.3.6-2的规定确定;

2 1.1级、1.3级覆土库库间内部距离不应小于表5.3.6-2的规定;

3 1.1级、1.3级覆土库与地面仓库之间的内部距离应按照本标准第条、第条均为地面库的内部距离规定确定;覆土库覆土部分的墙应视为有防护屏障;应避免覆土库出入口朝向其他地面仓库;

4 与20kV及以下变电所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5 与消防水池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30m,与消防水泵房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6 与值班室、消防车库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本标准表5.3.2-2的规定。

5.3.8 海上救生烟火信号总仓库区内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的规定。

6.0.4 1.2级厂房中易发生事故的工序应设在抗爆间室或防护装置内。

6.0.5 危险品厂房中,设置抗爆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爆间室与相邻工作间之间不应设地沟相通;

2 输送有燃烧爆炸危险物料的管道,在未设隔火隔爆措施的条件下,不应通过或进出抗爆间室;

3 输送没有燃烧爆炸危险物料的管道通过或进出抗爆间室时,应在穿墙处采取密封措施;

4 抗爆间室的门、操作口、传递窗,其结构应能满足抗爆及不殉爆的要求;

5 抗爆间室门的开启应与室内设备动力系统的启停进行联锁;

6 抗爆间室(轻型泄爆窗外)应设置抗爆屏院。

6.0.7 危险品生产或输送用的设备、管道和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业炸药生产线在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应选择低功率、低转速、低压力、低噪声的设备;当温度、压力、流量等工艺参数超限能引起燃烧爆炸的设备应设自动控制、超限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

2 与物料接触的设备零部件应光滑,有摩擦碰撞时不应产生火花,其材质应与危险品的原材料、半成品、在制品、成品不发生化学反应;

3 设备的结构选型,不应有积存物料的死角,应有防止异物进入物料和防止物料进入夹套、空心轴或其他转动部分的措施;

4 有搅拌、碾压等装置的设备,应设有当检修人员进行机内作业时,能防止他人启动设备的安全保障措施;

5 在采用连续或半连续工艺的生产中,对具有发生燃烧、爆炸事故可能性的设备应采取防止传爆的技术措施;

6 生产线两个厂房之间、厂房内工序之间,当采用管道或装置输送危险品时,应采取防止传爆和殉爆的措施;

7 输送危险品的管道或装置不应埋地敷设;

8 生产或输送危险品的设备、装置和管道应设有导出静电的措施;

9 包装工序与成品转运车位置之间的危险品输送,应采取防止殉爆的措施。

6.0.11 危险品厂房的定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业炸药生产线危险等级为1.1级的危险品厂房现场操作人员人数不应大于6人;工业炸药生产线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工程,所有危险等级为1.1级的危险品厂房现场操作人员总人数不应大于5人;

2 工业炸药制品生产线危险等级为1.1级的危险品厂房现场操作人员人数不应大于9人;

3 新建或整体改建的基础雷管装填生产线与雷管近距离接触的作业人员数量(含原材料和半成品作业人员,不含成品运送人员)不应大于5人。

7.1.1 危险品生产区内应减少危险品的储存,危险品生产区内库房、储罐、中转站台允许最大计算药量应符合表7.1.1的规定。

7.1.2 危险品生产区内炸药库房的总存药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为生产原料的炸药库房的总存药量不应大于3d的生产需要量;

2 炸药及其制品的成品库房的总存药量不应大于1d的生产量;当日产量小于5t时,成品库房的总存药量不应大于5t。

7.1.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仓库允许最大计算药量应符合表7.1.3的规定。

7.1.4 硝酸铵仓库可设在危险品生产区内,硝酸铵仓库允许最大计算药量应符合本标准表7.1.3的规定。

7.1.6 不同品种危险品同库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受条件限制时,各种包装完整无损不同品种的危险品成品同库存放时,应符合表7.1.6的规定。

2 当不同的危险品同库存放时,允许最大计算药量仍应符合本标准表7.1.1、表7.1.3的规定。当危险等级相同的危险品同库存放时,同库存放的总药量不应超过其中一个品种的允许最大计算药量;当危险等级不同的危险品同库存放时,同库存放的总药量不应超过其中危险等级最高品种的允许最大计算药量。

3 硝酸铵仓库硝酸铵与硝酸钠可分隔间同库存放,隔墙应采用厚度不小于370mm实心砌体的防火墙。硝酸铵不应与任何其他物品同库存放。

4 任何废品不应与成品同库存放。

5 当符合同库存放的不同品种的危险品同库存放时应储存在分隔间内。

8.1.1 危险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规定的二级耐火等级。

8.6.2 危险品对撞击火花或静电火花敏感时,其厂房的门窗和配件应采用不发火材料和防静电材料制品。黑火药厂房应采用木质门窗。

8.6.7 危险工作间的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工作间内的危险品遇火花能引起燃烧、爆炸时,应采用不发火地面面层;

2 危险工作间内的危险品对撞击、摩擦作用敏感时,应采用不发火柔性地面面层;

3 危险工作间内的地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导(防)静电地面设计规范》GB 50515的规定。

9.1.1 民用爆炸物品工程必须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10.0.3 对含起爆药的废水,应采取消除其爆炸危险性的措施。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而生成易爆物的不同废水在进行销爆处理前,严禁排入同一管网。

11.2.1 危险性建筑物应采用热风或散热器供暖,严禁采用明火供暖。当采用散热器供暖时,供暖热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散发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建筑物,其供暖热媒应采用不高于90℃的热水;

2 对于不散发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建筑物,其供暖热媒应采用不高于110℃的热水或压力不大于0.05MPa的饱和蒸汽。

11.3.2 危险性建筑物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散发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危险性建筑物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直流式,其送风机和空气调节机的出口应装止回阀;

2 直流式空调系统不应与可回风的空气调节系统合用同一系统。

11.3.5 各抗爆间室之间、抗爆间室与其他工作间及操作走廊之间不应有风管、风口相连通。

12.2.2 生产时严禁工作人员入内的危险工作间,其用电设备的控制按钮应安装在危险工作间外,并应与门联锁,门关闭后,用电设备才能启动。

12.6.2 各种高低压架空线路不应跨越危险性建筑物。

13.2.3 自动控制系统应具备实时监控工艺过程参数和安全相关参数,故障自诊断报警和处置,联动控制以及自动记录等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过程中,当工艺参数、安全相关参数超过某一限值能引起爆炸、燃烧等危险时,应根据要求设置反映上述参数变化的信号报警系统、自动停机、消防雨淋等安全联锁装置;安全联锁控制系统应设置自动工作制和手动工作制;

2 生产过程中,当突然发生停气、停汽、停水、停电引起爆炸燃烧危险时,应设反映其参数的预警信号或自动联锁控制装置;

3 对开、停车有顺序要求的生产过程应设置联锁控制装置。

13.2.7 自动控制系统中执行机构的形式及调节器正反作用的选择,应使组成的自动控制系统在突然停电、停气时,满足安全要求。

14.1.2 当一次爆炸药量小于或等于2kg时,性能试验场围墙距居民点、村庄等建筑物不应小于200m,距本厂建筑物(含硝酸铵仓库)不应小于100m。当一次爆炸药量大于2kg时,应布置在厂区以外符合安全要求的偏僻地带。

14.1.3 危险品性能试验采用的封闭式爆炸试验塔(罐)应布置在厂区内有利于安全的边缘地带。封闭式爆炸试验塔(罐)及试验准备间距、其他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按表14.1.3确定。封闭式爆炸塔(罐)与试验准备间分开布置时,两者之间若设置有防震沟,间距不应小于3m;两者之间若未设置防震沟,间距不应小于15m。

14.1.4 殉爆试验一次殉爆药量不应大于1kg。殉爆试验的准备间距殉爆试验作业点边缘不应小于35m。

15.1.2 地面站生产的乳化基质应通过现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爆炸品认可、分项试验方法和判据》GB 14372第8组试验的8(a)、8(b)、8(c)试验。

15.1.3 地面站乳化基质生产控制系统应具有超温、超压、断料、冷却水断流等自动监控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

15.3.2 移动式地面站不应设有起爆器材和炸药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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