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9-05-13
实施日期:2009-10-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主编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闵永林,薛林,马恒,李建中,沈纹,余威,孙玉平,高宁宇,陈庆沅,徐康辉,吴海卫,吴文革,姚远,唐祝华,王永福,杨志军,徐国良,杨文滨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177·208
出版时间:2009-07-01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的现状进行了调查研究,在总结多年来我国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和国内相关标准、规范,同时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施工、院校、制造、消防监督、应用等单位的意见,结合我国工程实际,经反复讨论、认真修改,最后经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设置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的现状进行了调查研究,在总结多年来我国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和国内相关标准、规范,同时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施工、院校、制造、消防监督、应用等单位的意见,结合我国工程实际,经反复讨论、认真修改,最后经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9章和7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进场检验、系统组件安装与施工、电气安装与施工、系统试压与冲洗、系统调试、系统验收、维护管理。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把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规范管理组(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地址:上海市中山南二路601号,邮政编码:200032,邮箱:sfrixuelin@vip.sina.com、minyonglin@online.sh.cn,电话:021-5496120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上海市消防局 浙江省消防局 江苏省消防局 深圳市消防局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倍安实业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闵永林 薛林 马恒 李建中 沈纹 余威 孙玉平 高宁宇 陈庆沅 徐康辉 吴海卫 吴文革 姚远 唐祝华 王永福 杨志军 徐国良 杨文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04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98—2009,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4、3.3.1、3.3.3、3.4.2、4.3.4、4.6.1(3)、4.6.2(2)、5.2.1、6.1.1、7.2.8、8.1.3、8.2.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基本规定
3 进场检验
3.1 一般规定
3.2 管材及配件
3.3 灭火剂
3.4 系统组件
4 系统组件安装与施工
4.1 一般规定
4.2 消防炮
4.3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与泡沫液罐
4.4 干粉罐与氮气瓶组
4.5 消防泵组
4.6 管道与阀门
4.7 消防炮塔
4.8 动力源
5 电气安装与施工
5.1 一般规定
5.2 布线
5.3 控制装置
6 系统试压与冲洗
6.1 一般规定
6.2 水压试验
6.3 冲洗
7 系统调试
7.1 一般规定
7.2 系统调试
8 系统验收
8.1 一般规定
8.2 系统验收
9 维护管理
9.1 一般规定
9.2 系统定期检查与试验
附录A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附录C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附录D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附录E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附录F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验收记录
附录G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维护管理记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3.2.4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材及配件,应由监理工程师抽样,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 设计上有复验要求的。
2 对质量有疑义的。
检查数量:按设计要求数量或送检需要量。
检查方法:检查复验报告。
3.3.1 泡沫液进场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和供货方现场组织检查,并共同取样留存,留存数量按全项检测需要量。泡沫液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及产品出厂合格证。
3.3.3 干粉进场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和供货方现场组织检查,并共同取样留存,留存数量按全项检测需要量。干粉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及产品出厂合格证。
3.4.2 水炮、泡沫炮、干粉炮、消防泵组、泡沫液罐、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干粉罐、氮气瓶组、阀门、动力源、消防炮塔、控制装置等系统组件及压力表、过滤装置和金属软管等系统配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其规格、型号、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
2 设计上有复验要求或对质量有疑义时,应由监理工程师抽样,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设计要求数量或送检需要量。
检查方法:检查复验报告。
4.3.4 设在室外的泡沫液罐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根据环境条件采取防晒、防冻和防腐等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6.1 管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管道安装时,其坡度、坡向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坡度不应小于设计值,当出现U型管时应有放空措施。
检查数量:干管抽查1条;支管抽查2条;分支管抽查10%,且不得少于1条。
检查方法:用水平仪检查。
2 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支架上,其间距不应大于设计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
3 埋地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埋地管道的基础应符合设计要求;
2)埋地管道安装前应做好防腐,安装时不应损坏防腐层;
3)埋地管道采用焊接时,焊缝部位应在试压合格后进行防腐处理;
4)埋地管道在回填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回填,分层夯实,并应按本规范进行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 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6.1的要求。
检查数量:干管抽查1条;支管抽查2条;分支管抽查10%,且不得少于1条。
检查方法:坐标用经纬仪或拉线和尺量检查;标高用水准仪或拉线和尺量检查;水平管道平直度用水平仪、直尺、拉线和尺量检查;立管垂直度用吊线和尺量检查;与其他管道成排布置间距及与其他管道交叉时外壁或绝热层间距用尺量检查。
5 管道支、吊架安装应平整牢固,管墩的砌筑应规整,其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安装总数的5%抽查,且不得少于5个。
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6 当管道穿过防火堤、防火墙、楼板时,应安装套管。穿防火堤和防火墙套管的长度不应小于防火堤和防火墙的厚度,穿楼板套管长度应高出楼板50mm,底部应与楼板底面相平;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管道应避免穿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必须穿越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7 立管与地上水平管道或埋地管道用金属软管连接时,不得损坏其编织网,并应在金属软管与地上水平管道的连接处设置管道支架或管墩。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8 立管下端设置的锈渣清扫口与地面的距离宜为0.3~0.5m;锈渣清扫口可采用闸阀或盲板封堵;当采用闸阀时,应竖直安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9 流量检测仪器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0 管道上试验检测口的设置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1 冲洗及放空管道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设置在泡沫液管道的最低处。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6.2 阀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阀门应按相关标准进行安装,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相关标准的要求检查。
2 具有遥控、自动控制功能的阀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置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环境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 自动排气阀应在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立式安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 管道上设置的控制阀,其安装高度宜为1.1~1.5m;当控制阀的安装高度大于1.8m时,应设置操作平台。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5 消防泵组的出口管道上设置的带控制阀的回流管,应符合设计要求,控制阀的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0.6~1.2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
6 管道上的放空阀应安装在最低处。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1 布线前,应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强、弱电回路不应使用同一根电缆,应分别成束分开排列;不同电压等级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1.1 管道安装完毕后,应对其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冲洗记录表。
7.2.8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喷射功能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炮灭火系统:当为手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控制的方式对该门水炮保护范围进行喷水试验;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和自动控制的方式对该门水炮保护范围分别进行喷水试验。系统自接到启动信号至水炮炮口开始喷水的时间不应大于5min,其各项性能指标均应达到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自接到启动信号至开始喷水的时间,用秒表测量。其他性能用压力表、流量计等观测检查。
2 泡沫炮灭火系统:泡沫炮灭火系统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喷水试验完毕,将水放空后,应以手动或自动控制的方式对该门泡沫炮保护范围进行喷射泡沫试验。系统自接到启动信号至泡沫炮口开始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gmin,喷射泡沫的时间应大于2min,实测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自接到启动信号至开始喷泡沫的时间,用秒表测量。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按本规范第7.2.5条的检查方法测量;用秒表测量喷射泡沫的时间,然后按生产厂给出的产品特性曲线查出对应的流量。
3 干粉炮灭火系统:当为手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控制的方式对该门干粉炮保护范围进行一次喷射试验;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和自动控制的方式对该门干粉炮保护范围各进行一次喷射试验。系统自接到启动信号至干粉炮口开始喷射干粉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干粉喷射时间应大于60s,其各项性能指标均应达到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氮气代替干粉;自接到启动信号至干粉炮口开始喷射的时间,用秒表测量;其他用压力表等观测。
4 水幕保护系统:当为手动水幕保护系统时,应以手动控制的方式对该道水幕进行一次喷水试验;当为自动水幕保护系统时,应以手动和自动控制的方式分别进行喷水试验。其各项性能指标均应达到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自接到启动信号至开始喷水的时间,用秒表测量。其他性能用压力表、流量计等观测检查。
8.1.3 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合格但功能验收不合格应判定为系统不合格,不得通过验收。
8.2.4 系统功能验收判定条件。系统启动功能与喷射功能验收全部检查内容验收合格。方可判定为系统功能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