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GB 50333-2002 废止
Architectural technical code for hospital clean operating department 收藏

发布日期:2002-11-26

实施日期:2002-12-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主编单位: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

主要起草人:许钟麟,梅自力,于冬,沈晋明,郭大荣,唐文传,刘凤琴,严建敏,王铁林,倪照鹏,黄云树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058·493

出版时间:2002-12-01

售价 30.00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积极采纳科研成果,参照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技术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适用于医院新建、改建、扩建的洁净手术部(室)工程。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85号文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积极采纳科研成果,参照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技术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包括10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是:规定了洁净手术部由洁净手术室和辅助用房组成,洁净手术部的洁净度分为四个等级;各用房的具体技术指标;对建筑环境、平面和装饰的原则要求;洁净手术室必须配置的基本装备及其安装要求;对作为规范核心内容的空气调节与空气净化部分,则详尽地规定了气流组织、系统构成及系统部件和材料的选择方案、构造和设计方法;还规定了适用于洁净手术部的医用气体、给水排水、配电和消防设施配置的原则;最后对施工、验收和检测的原则、制度、方法做了必要的规定。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黄化门43号;邮政编码:100009;电话:64076399、64076617(传真)]。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第一研究院第一设计部 上海市卫生建筑设计研究院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许钟麟 梅自力 于冬 沈晋明 郭大荣 唐文传 刘凤琴 严建敏 王铁林 倪照鹏 黄云树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33—2002,自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3、5.2.1、5.2.5、5.3.6、7.1.3(1)、7.1.4、7.1.9(4)、7.3.7、8.3.1(1)(2)、8.3.2(4)、8.3.4(2)、9.0.1、9.0.9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目录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的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洁净手术部用房分级

4 洁净手术部用房的技术指标

5 建筑

5.1 建筑环境

5.2 洁净手术部平面布置

5.3 建筑装饰

6 洁净手术室基本装备

7 空气调节与空气净化

7.1 净化空调系统

7.2 气流组织

7.3 净化空调系统部件与材料

8 医用气体、给水排水、配电

8.1 医用气体

8.2 给水排水

8.3 配电

9 消防

10 施工验收

10.1 施工

10.2 工程验收

10.3 工程检验

附录A 医用气体装置验收要求

本规范用词说明

3.0.3 洁净手术室的等级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0.3-1的要求主要洁净辅助用房的等级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0.3-2的要求。

5.2.1 洁净手术部必须分为洁净区与非洁净区。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必须设缓冲室或传递窗。

5.2.5 洁净手术部的平面布置应对人员及物品(敷料、器械等)分别采取有效的净化流程(图5.2.5)。净化程序应连续布置,不应被非洁净区中断。

5.3.6 洁净手术部内与室内空气直接接触的外露材料不得使用木材和石膏。

7.1.3 净化空调系统空气过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至少设置三级空气过滤。

2 第一级应设置在新风口或紧靠新风口处,并符合7.3.10条规定。

3 第二级应设置在系统的正压段。

4 第三级应设置在系统的末端或紧靠末端的静压箱附近,不得设在空调箱内。

7.1.4 洁净用房内严禁采用普通的风机盘管机组或空调器。

7.1.9 手术室排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手术室排风系统和辅助用房排风系统应分开设置。

2 各手术室的排风管可单独设置,也可并联,并应和送风系统联锁。

3 排风管上应设对≥1μm大气尘计数效率不低于80%的高中效过滤器和止回阀。

4 排风管出口不得设在技术夹层内,应直接通向室外。

5 每间手术室的排风量不宜低于200m3/h。

7.3.7 静电空气净化装置不得作为净化空调系统的末级净化设施。

8.3.1 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洁净手术部必须保证用电可靠性,当采用双路供电源有困难时,应设置备用电源,并能在1min内自动切换。

2 洁净手术室内用电应与辅助用房用电分开,每个手术室的干线必须单独敷设。

3 洁净手术部用电应从本建筑物配电中心专线供给。根据使用场所的要求,主要选用TN—S系统和1T系统两种形式。

4 洁净手术部配电管线应采用金属管敷设,穿过墙和楼板的电线管应加套管,套管内用不燃材料密封。进入手术室内的电线管穿线后,管口应采用无腐蚀和不燃材料封闭。特殊部位的配电管线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8.3.2 配电、用电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洁净手术部的总配电柜,应设于非洁净区内。供洁净手术室用电的专用配电箱不得设在手术室内,每个洁净手术室应设有一个独立专用配电箱,配电箱应设在该手术室的外廊侧墙内。

2 各洁净手术室的空调设备应能在室内自动或手动控制。控制装备显示面板应与手术室内墙面齐平严密,其检修口必须设在手术室之外。

3 洁净手术室内的电源宜设置漏电检测报警装置。

4 洁净手术室内禁止设置无线通讯设备。

5 洁净手术室内医疗设备用电插座,在每侧墙面上至少应安装3个插座箱,插座箱上应设接地端子,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如在地面安装插座,插座应有防水措施。

6 洁净手术室内照明灯具应为嵌入式密封灯带,灯带必须布置在送风口之外。只有全室单向流的洁净室允许在过滤器边框下设单管灯带,灯具必须有流线型灯罩。手术室内应无强烈反光,大型以上(含大型)手术室的照度均匀度()不宜低于0.7。

7 洁净手术室内可根据需要安装固定式或移动式摄像设备。

8.3.4 洁净手术室必须有下列可靠的接地系统:

1 所有洁净手术室均应设置安全保护接地系统和等电位接地系统。

2 心脏外科手术室必须设置有隔离变压器的功能性接地系统。

3 医疗仪器应采用专用接地系统。

9.0.1 洁净手术部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

9.0.9 洁净手术部内应设置能紧急切断集中供氧干管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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