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4-06-18
实施日期:2004-12-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赵建平,张绍纲,李景色,任元会,李德富,汪猛,李国宾,王金元,杨德才,钟景华,徐建兵,周名嘉,张建平,刘虹,姚萌,钟信财,杭军,柴国生,钟学周,姚梦明,顾峰,宁华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11857
出版时间:2004-08-01
本标准由总则、术语、一般规定、照明数量和质量、照明标准值、照明节能、照明配电及控制、照明管理与监督共八章和二个附录组成。主要规定了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的照明标准值、照明质量和照明功率密度。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的照明设计。
本标准系在原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 133—90和《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92的基础上,总结了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照明经验,通过普查和重点实测调查,并参考了国内外建筑照明标准和照明节能标准经修订、合并而成。其中照明节能部分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组织主编单位完成的。
本标准由总则、术语、一般规定、照明数量和质量、照明标准值、照明节能、照明配电及控制、照明管理与监督共八章和二个附录组成。主要规定了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的照明标准值、照明质量和照明功率密度。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邮编: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广州市设计院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星光电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九佛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通用(中国)电气照明有限公司 索恩照明(广州)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赵建平 张绍纲 李景色 任元会 李德富 汪猛 李国宾 王金元 杨德才 钟景华 徐建兵 周名嘉 张建平 刘虹 姚萌 钟信财 杭军 柴国生 钟学周 姚梦明 顾峰 宁华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34—2004,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1.2、6.1.3、6.1.4、6.1.5、6.1.6、6.1.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 B 50034—92)和《民用照明设计标准》(GBJ 133—9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4年6月18日
目录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一般规定
3.1 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3.2 照明光源选择
3.3 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3.4 照明节能评价
4 照明数量和质量
4.1 照度
4.2 照度均匀度
4.3 眩光限制
4.4 光源颜色
4.5 反射比
5 照明标准值
5.1 居住建筑
5.2 公共建筑
5.3 工业建筑
5.4 公用场所
6 照明节能
6.1 照明功率密度值
6.2 充分利用天然光
7 照明配电及控制
7.1 照明电压
7.2 照明配电系统
7.3 导体选择
7.4 照明控制
8 照明管理与监督
8.1 维护与管理
8.2 实施与监督
附录A 统一眩光值(UGR)
附录B 眩光值(GR)
本标准用词说明
6.1.2 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2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3 商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3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4 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4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5 医院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5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6 学校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6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7 工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7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