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JGJ 125-2016 现行
Standard for dangerous building appraisal 收藏

发布日期:2016-07-09

实施日期:2016-12-01

主编部门: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主编单位: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陈洋,蔡乐刚,史先进,许天添,徐光新,江世永,陈高瞻,曾宪武,周云,杜敬,何小菱,赵亿,张卓然,漆昌明,陈海民,徐俊,陈曦虎,顾方兆,张冰,杨威,刘永福,李陵洲,李迥,熊先才,温畅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28893

出版时间:2016-12-01

售价 6.90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基本规定;4 地基危险性鉴定;5 构件危险性鉴定;6 房屋危险性鉴定;7 鉴定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高度不超过100m的既有房屋的危险性鉴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基本规定;4 地基危险性鉴定;5 构件危险性鉴定;6 房屋危险性鉴定;7 鉴定报告。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增加了术语;2 修订了鉴定方法,将原标准三层次的评定方法改为两阶段三层次评定方法;3 增加了地基危险性鉴定的内容,将地基与基础构件的危险性分开进行鉴定;4 增加了根据房屋建造年代对构件承载力计算时抗力与效应比的调整系数;对构件危险性鉴定,完善了单个构件划分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围护结构承重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内容,完善了对各种类型构件危险状态的评定标准;5 修订了原标准的综合评判方法,采用分层危险性鉴定及整体结构危险构件综合比例鉴定法代替了原标准的模糊综合评判法,同时增加了对传力体系简单的两层及两层以下房屋的直接鉴定法;6 将原标准附录A(鉴定报告)的内容调整至新增的第7章鉴定报告中,提出了存在危险构件房屋和评定为局部危房或整幢危房的房屋的原则性处理建议。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193号,邮政编码:200031)。

本标准主编单位: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 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 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站 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 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所 西安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 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 常州市房产信息中心 重庆市房屋安全监测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陈洋 蔡乐刚 史先进 许天添 徐光新 江世永 陈高瞻 曾宪武 周云 杜敬 何小菱 赵亿 张卓然 漆昌明 陈海民 徐俊 陈曦虎 顾方兆 张冰 杨威 刘永福 李陵洲 李迥 熊先才 温畅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陆洲导 冼明斌 高平平 朱春明 吴体 喻云龙 徐宝发 郝挺宇 李向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20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125-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3.2、5.4.2、5.5.2、5.6.2、6.2.2、6.2.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99(2004年版)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7月9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基本规定

3.1 鉴定程序

3.2 鉴定方法

4 地基危险性鉴定

4.1 一般规定

4.2 评定方法

5 构件危险性鉴定

5.1 一般规定

5.2 基础构件

5.3 砌体结构构件

5.4 混凝土结构构件

5.5 木结构构件

5.6 钢结构构件

5.7 围护结构承重构件

6 房屋危险性鉴定

6.1 一般规定

6.2 综合评定原则

6.3 综合评定方法

7 鉴定报告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修订说明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2 Terms and Symbols

2.1 Terms

2.2 Symbols

3 Basic Requirements

3.1 Process for Appraisal

3.2 Appraisal Method

4 Dangerous Appraisal for Foundation Soils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4.2 Assessment Method

5 Dangerous Appraisal for Structural Member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5.2 Foundation Member

5.3 Masonry Structures Member

5.4 Concrete Structures Member

5.5 Timber Structures Member

5.6 Steel Structures Member

5.7 Building Envelope Member

6 Appraisal for Dangerous Building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6.2 Comprehensive Assessment Principles

6.3 Dangerous Appraisal for Building

7 Appraisal Report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5.3.2 砌体结构构件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查明不同类型构件的构造连接部位状况;

3查明纵横墙交接处的斜向或竖向裂缝状况;

3查明承重墙体的变形、裂缝和拆改状况;

4查明拱脚裂缝和位移状况,以及圈梁和构造柱的完损情况;

5确定裂缝宽度、长度、深度、走向、数量及分布,并应观测裂缝的发展趋势。

5.4.2 混凝土结构构件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查明墙、柱、梁、板及屋架的受力裂缝和钢筋锈蚀状况;

3查明柱根和柱顶的裂缝状况;

3查明屋架倾斜以及支撑系统的稳定性情况。

5.5.2 木结构构件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查明腐朽、虫蛀、木材缺陷、节点连接、构造缺陷、下挠变形及偏心失稳情况;

3查明木屋架端节点受剪面裂缝状况;

3查明屋架的平面外变形及屋盖支撑系统稳定性情况。

5.6.2 钢结构构件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查明各连接节点的焊缝、螺栓、铆钉状况;

3 查明钢柱与梁的连接形式以及支撑杆件、柱脚与基础连接部位的损坏情况;

3 查明钢屋架杆件弯曲、截面扭曲、节点板弯折状况和钢屋架挠度、侧向倾斜等偏差状况。

6.2.2 在地基、基础、上部结构构件危险性呈关联状态时,应联系结构的关联性判定其影响范围。

6.2.3 房屋危险性等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第一阶段地基危险性鉴定中,当地基评定为危险状态时,应将房屋评定为D级;

2 当地基评定为非危险状态时,应在第二阶段鉴定中,综合评定房屋基础及上部结构(含地下室)的状况后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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