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1993-07-16
实施日期:1994-02-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主要起草人:涂英时,吴晟,刘燕辉,杨振华,赵文凯,张播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28894
出版时间:2016-12-01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代号,用地与建筑,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住宅,公共服务设施,绿地与绿化,道路,竖向,管线综合,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请组织开展城市排水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3 [46]号)文件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代号,用地与建筑,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住宅,公共服务设施,绿地与绿化,道路,竖向,管线综合,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此次局部修订,共涉及8个条文的修改,分别为第1.0.5条、2.0.32条、4.0.1条、8.0.1条、8.0.6条、9.0.2条、9.0.4条和11.0.1条。新增补了3个条文,分别为第7.0.6条、7.0.7条和8.0.7条。
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鹿 勤 付冬楠 谢映霞 朱子瑜刘 燕辉 张播 谢颖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张 辰 包琦玮 赵 锂 白伟岚 李俊奇 任心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19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6月28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修订说明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前言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1 总则
2 术语、代号
3 用地与建筑
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5 住宅
6 公共服务设施
7 绿地与绿化
8 道路
9 竖向
10 管线综合
11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附录A 附图及附表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前言
3.0.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示。
3.0.2 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6.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
6.0.3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规定。配建指标,应以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6.0.5 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0.1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7.0.5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