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年版) GB 50180-93 废止
Code of urban residential areas planning&design 收藏

发布日期:1993-07-16

实施日期:1994-02-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主要起草人:涂英时,吴晟,刘燕辉,杨振华,赵文凯,张播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28894

出版时间:2016-12-01

售价 34.00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代号,用地与建筑,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住宅,公共服务设施,绿地与绿化,道路,竖向,管线综合,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请组织开展城市排水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3 [46]号)文件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代号,用地与建筑,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住宅,公共服务设施,绿地与绿化,道路,竖向,管线综合,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此次局部修订,共涉及8个条文的修改,分别为第1.0.5条、2.0.32条、4.0.1条、8.0.1条、8.0.6条、9.0.2条、9.0.4条和11.0.1条。新增补了3个条文,分别为第7.0.6条、7.0.7条和8.0.7条。

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鹿 勤 付冬楠 谢映霞 朱子瑜刘 燕辉 张播 谢颖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张 辰 包琦玮 赵 锂 白伟岚 李俊奇 任心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19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6月28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修订说明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前言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1 总则

2 术语、代号

3 用地与建筑

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5 住宅

6 公共服务设施

7 绿地与绿化

8 道路

9 竖向

10 管线综合

11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附录A 附图及附表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前言

3.0.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示。

3.0.2 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6.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

6.0.3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规定。配建指标,应以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6.0.5 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0.1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7.0.5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浏览足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