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1993-07-16
实施日期:1994-02-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王玮华,吴晟,颜望馥,杨振华,涂英时,刘燕辉,赵文凯,张播,刘国园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17237
出版时间:2002-07-01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年7月16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年7月16日
目录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代号
3 用地与建筑
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5 住宅
6 公共服务设施
7 绿地
8 道路
9 竖向
10 管线综合
11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附录A 附图及附表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3.0.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示。
3.0.2 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3规定。
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等要求确定。
5.0.5 住宅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5.0.6 住宅净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6.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和八类设施。
6.0.3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第A.0.6条规定。配建指标,应以表6.0.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6.0.5 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0.1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
7.0.2 居住区内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7.0.4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0.5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人,并应根据居住区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