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GB 50437-2007 废止
Code for planning of city and town facilities for the aged 收藏

发布日期:2007-10-25

实施日期:2008-06-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主编单位: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张正康,刘正平,贺文,陶韬,曹世法,曲玮,凌航,丁盛清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177·023

出版时间:2008-03-01

售价 21.00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调查研究,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老年人设施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规划。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85号文件《关于印发“2001~2002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调查研究,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分级、规模和内容,布局与选址,场地规划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规划实践,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55号新华大厦36楼;邮政编码:210005),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大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民政厅

主要起草人:张正康 刘正平 贺文 陶韬 曹世法 曲玮 凌航 丁盛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746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37-2007,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2.3、5.3.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分级、规模和内容

3.1 分级

3.2 配建指标及设置要求

4 布局与选址

4.1 布局

4.2 选址

5 场地规划

5.1 建筑布置

5.2 场地与道路

5.3 场地绿化

5.4 室外活动场地

本规范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3.2.2 老年人设施新建项目的配建规模、要求及指标,应符合表3.2.2-1和表3.2.2-2的规定,并应纳入相关规划。

3.2.3 城市旧城区老年人设施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的配建规模、要求应满足老年人设施基本功能的需要,其指标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2.2-1和表3.2.2-2中相应指标的70%,并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5.3.1 老年人设施场地范围内的绿地率:新建不应低于40%,扩建和改建不应低于35%。

3.2.2 本条对各级老年人设施的设置要求做出了具体规定。通过调研、国内外资料的对比,以及对各种规范的参考借鉴,表中量化了多数老年人设施的主要指标,如养老院的单床建筑面积,全国各地现状多为30~35m2/床之间,日本同类设施建议值为33m2,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规定养老院单床建筑面积应大于等于40m2。现行国家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规定养老院人均建筑面积25m2。综合以上规定,本规范明确了相应指标。表3.2.2-1和表3.2.2-2中,设施的规模则是根据各项目自身经营管理及经济合理性决定的,如市(地区)级养老院,150床位规模是考虑到发挥其各类服务设施作用比较经济。表中的用地规模则是根据建筑密度、容积率推算确定的。

1 市(地区)级老年人机构对下级老年人设施具有业务上的示范和指导关系,有的还承担着培训老年人设施服务人员、认证其上岗资格的功能,因而在具体的设置规定中,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指标宜适当放宽,考虑到有些大城市中,城市或辖区人口多,老龄化程度高,该级设施应进行统一规划,可分若干处分步实施。

2 居住区(镇)级、小区级老年人设施对周围的老年人服务直接、频繁,因而在今后的新区建设中必须与住宅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时交付使用。

3.2.3 考虑到城市旧城区中,人口密度大,用地十分紧张,在旧城区中新建、扩建或改建老年人设施时,可酌情调整相关指标,但不应低于3.2.2-1和表3.2.2-2中相应指标的70%,以满足基本功能需要。

5.3.1 对老年人设施场地内绿地率的指标数据,是根据老年人设施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要求提出的,应明显高于一般居住区。一般除建筑占地、道路、室外铺装地面等,均应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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