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7-10
实施日期:2018-12-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朱子瑜,鹿勤,蒋朝晖,付冬楠,魏维,刘燕辉,陈振羽,谢颖,于一凡,薛峰,陈一峰,顾宗培,魏钢,刘超,王英,詹柏楠,张全,任希岩,薛忠燕,王力,赵希,袁璐,郭韬,张帆,李茜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32441
出版时间:2018-12-01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用地与建筑;5.配套设施;6.道路;7.居住环境。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的编制以及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 [2014]18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用地与建筑;5.配套设施;6.道路;7.居住环境。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适用范围从居住区的规划设计扩展至城市规划的编制以及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2.调整居住区分级控制方式与规模,统筹、整合、细化了居住区用地与建筑相关控制指标;优化了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的控制指标和设置规定。3.与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设标准进行对接与协调;删除了工程管线综合及竖向设计的有关技术内容;简化了术语概念。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 清华大学 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朱子瑜 鹿勤 蒋朝晖 付冬楠 魏维 刘燕辉 陈振羽 谢颖 于一凡 薛峰 陈一峰 顾宗培 魏钢 刘超 王英 詹柏楠 张全 任希岩 薛忠燕 王力 赵希 袁璐 郭韬 张帆 李茜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王静霞 毛其智 戴月 顾均 石楠 刘奇志 袁锦富 彭瑶玲 周劲 李清 张播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8年 第14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80-2018,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2、4.0.2、4.0.3、4.0.4、4.0.7、4.0.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7月10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用地与建筑
5 配套设施
6 道路
7 居住环境
附录A 技术指标与用地面积计算方法
附录B 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规定
附录C 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控制要求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修订说明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2 Terms
3 Basic Requirements
4 Land Use and Buildings
5 Neighborhood Facility
6 Roads
7 Living Environment
Appendix A Technical Index and Calculation Method of site Area
Appendix B Regulation of Neighborhood Facility
Appendix C Control Requirements for the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of Neighborhood Facility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3.0.2 居住区应选择在安全、适宜居住的地段进行建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
2 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必须满足有关安全规定;
3 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
4 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
4.0.2 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4.0.3 当住宅建筑采用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形式时,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4.0.4 新建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规划建设公共绿地,并应集中设置具有一定规模,且能开展休闲、体育活动的居住区公园;公共绿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4.0.7 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区建设不应低于0.50m/人,旧区改建不应低于0.35m/人;
2 宽度不应小于8m;
3 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1/3,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4.0.9 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4.0.9的规定;对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
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3 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