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41-2008 废止
Code for design of boiler plant 收藏

发布日期:2008-02-03

实施日期:2008-08-01

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主编单位: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主要起草人:史华光,章增明,舒世安,何晓平,李磊,戴綦文,张泉根,王建中,熊维熔,叶全乐,王天龙,张秋耀,徐辉,姜燮奇,柴磊,孔祥伟,陈济良,穆聚生,徐佩玺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177·042

出版时间:2008-06-01

售价 75.60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在研究了原规范内容后,以节能与环保为重点,特别对锅炉房设置在其他建筑物内的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与研究,并与有关部门协调,广泛征求全国各有关单位意见,经过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等阶段,最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及其室外热力管道设计: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85号文《关于印发“2001~2002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由中国联合工程公司会同有关设计研究单位共同修订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在研究了原规范内容后,以节能与环保为重点,特别对锅炉房设置在其他建筑物内的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与研究,并与有关部门协调,广泛征求全国各有关单位意见,经过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等阶段,最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修订后的规范共分18章和1个附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蒸汽锅炉的单台额定蒸发量由原来的1~65t/h扩大为1~75t/h;热水锅炉的单台额定热功率由原来的0.7~58MW扩大为0.7~70MW;

2.对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对燃料、位置选择与布置、燃油燃气系统与管道、消防与自动控制、土建与公用设施及噪声与振动等特殊要求,在本规范中作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3.调整并加强了节能与环保的条款;

4.增设了“消防”篇章及调整了章节的编排。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中国联合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不断完善本规范,使其适应经济与技术的发展,敬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往中国联合工程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石桥路338号,邮编:310022,电子信箱:zhangzm@chinacuc.com或shihg@chinacuc.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组织单位: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主编单位: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 中国新时代国际工程公司 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 中船公司第九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新元瑞普科技发展公司

主要起草人:史华光 章增明 舒世安 何晓平 李磊 戴綦文 张泉根 王建中 熊维熔 叶全乐 王天龙 张秋耀 徐辉 姜燮奇 柴磊 孔祥伟 陈济良 穆聚生 徐佩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803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锅炉房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41-2008,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3(3)、3.0.4、4.1.3、4.3.7、6.1.5、6.1.7、6.1.9、6.1.14、7.0.3、7.0.5、11.1.1、13.2.21、13.3.15、15.1.1、15.1.2、15.1.3、15.2.2、15.3.7、16.1.1、16.2.1、16.3.1、18.2.6、18.3.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锅炉房的布置

4.1 位置的选择

4.2 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的布置

4.3 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4.4 工艺布置

5 燃煤系统

5.1 燃煤设施

5.2 煤、灰渣和石灰石的贮运

6 燃油系统

6.1 燃油设施

6.2 燃油的贮运

7 燃气系统

8 锅炉烟风系统

9 锅炉给水设备和水处理

9.1 锅炉给水设备

9.2 水处理

10 供热热水制备

10.1 热水锅炉及附属设施

10.2 热水制备设施

11 监测和控制

11.1 监测

11.2 控制

12 化验和检修

12.1 化验

12.2 检修

13 锅炉房管道

13.1 汽水管道

13.2 燃油管道

13.3 燃气管道

14 保温和防腐蚀

14.1 保温

14.2 防腐蚀

15 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15.1 土建

15.2 电气

15.3 采暖通风

15.4 给水排水

16 环境保护

16.1 大气污染物防治

16.2 噪声与振动的防治

16.3 废水治理

16.4 固体废弃物治理

16.5 绿化

17 消防

18 室外热力管道

18.1 管道的设计参数

18.2 管道系统

18.3 管道布置和敷设

18.4 管道和附件

18.5 管道热补偿和管道支架

附录A 室外热力管道、管沟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铁路和其他管线之间的净距

本规范用词说明

3.0.3 锅炉房燃料的选用,应做到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并与安全生产、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相协调,选用的燃料应有其产地、元素成分分析等资料和相应的燃料供应协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应选用燃油或燃气燃料;

2 选用燃油作燃料时,不宜选用重油或渣油;

3 地下、半地下、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锅炉房,严禁选用液化石油气或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0.75的气体燃料;

4 燃气锅炉房的备用燃料,应根据供热系统的安全性、重要性、供气部门的保证程度和备用燃料的可能性等因素确定。

3.0.4 锅炉房设计必须采取减轻废气、废水、固体废渣和噪声对环境影响的有效措施,排出的有害物和噪声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4.1.3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4.3.7 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m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

2 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入口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

3 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6.1.5 不带安全阀的容积式供油泵,在其出口的阀门前靠近油泵处的管段上,必须装设安全阀。

6.1.7 燃油锅炉房室内油箱的总容量,重油不应超过5m,轻柴油不应超过1m。室内油箱应安装在单独的房间内。当锅炉房总蒸发量大于等于30t/h,或总热功率大于等于21MW时,室内油箱应采用连续进油的自动控制装置。当锅炉房发生火灾事故时,室内油箱应自动停止进油。

6.1.9 室内油箱应采用闭式油箱。油箱上应装设直通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上应设置阻火器和防雨设施。油箱上不应采用玻璃管式油位表。

6.1.14 燃油锅炉房点火用的液化气罐,不应存放在锅炉间,应存放在专用房间内。气罐的总容积应小于1m。

7.0.3 燃用液化石油气的锅炉间和有液化石油气管道穿越的室内地面处,严禁设有能通向室外的管沟(井)或地道等设施。

7.0.5 燃气调压装置应设置在有围护的露天场地上或地上独立的建、构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建、构筑物内。

11.1.1 蒸汽锅炉必须装设指示仪表监测下列安全运行参数:

1 锅筒蒸汽压力;

2 锅筒水位;

3 锅筒进口给水压力;

4 过热器出口蒸汽压力和温度;

5 省煤器进、出口水温和水压。

6 单台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20t/h的蒸汽锅炉,除应装设本条1、2、4款参数的指示仪表外,尚应装设记录仪表。

注:1 采用的水位计中,应有双色水位计或电接点水位计中的1种;

2 锅炉有省煤器时,可不监测给水压力。

13.2.21 燃油系统附件严禁采用能被燃油腐蚀或溶解的材料。

13.3.15 燃气管道与附件严禁使用铸铁件。在防火区内使用的阀门,应具有耐火性能。

15.1.1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锅炉间应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锅炉间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2 重油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器及轻柴油的油箱间和油泵间应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上述房间布置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

3 燃气调压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地坪。

15.1.2 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地下锅炉房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

当泄压面积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采用在锅炉房的内墙和顶部(顶棚)敷设金属爆炸减压板作补充。

洼:泄压面积可将玻璃窗、天窗、质量小于等于120kg/m的轻质屋顶和薄弱墙等面积包括在内。

15.1.3 燃油、燃气锅炉房锅炉间与相邻的辅助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朝锅炉操作面方向开设的玻璃大观察窗,应采用具有抗爆能力的固定窗。

15.2.2 电动机、启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型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

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15.3.7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新风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锅炉房设置在首层时,对采用燃油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3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对采用燃气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2 锅炉房设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时,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3 锅炉房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其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4 送入锅炉房的新风总量,必须大于锅炉房3次的换气量;

5 送入控制室的新风量,应按最大班操作人员计算。

注:换气量中不包括锅炉燃烧所需空气量。

16.1.1 锅炉房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和所在地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16.2.1 位于城市的锅炉房,其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规定。

锅炉房噪声对厂界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的规定。

16.3.1 锅炉房排放的各类废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的规定,并应符合受纳水系的接纳要求。

18.2.6 蒸汽供热系统的凝结水应回收利用,但加热有强腐蚀性物质的凝结水不应回收利用。加热油槽和有毒物质的凝结水,严禁回收利用,并应在处理达标后排放。

18.3.12 热力管道严禁与输送易挥发、易爆、有害、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和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惰性气体的管道敷设在同一地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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