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锅炉房设计标准 GB 50041-2020 现行
Standard for design of boiler plant 收藏

发布日期:2020-01-16

实施日期:2020-07-01

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主编单位: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顾晓山,张建平,舒世安,李春林,刘毅,孙明烨,曾攀登,于新宇,李仙娥,徐辉,史华光,郭纪鸿,陈济良,徐良斌,孔祥伟,孙蕾,华炜,王学良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5182·0644

出版时间:2020-05-01

售价 24.15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及其室外热力管道设计:

1 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为1t/h~7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0MPa(表压)~3.82MPa(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450℃;

2 热水锅炉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热功率为0.7MW~174MW,额定出口水压为0.10MPa(表压)~2.50MPa(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或等于180℃;

3 符合本条第1款、第2款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

本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由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会同有关设计研究单位共同修订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锅炉房的布置,燃煤系统,燃油系统,燃气系统,锅炉烟风系统,锅炉给水设备和水处理,供热热水制备,监测和控制,化验和检修,锅炉房管道,保温和防腐蚀,土建、电气、供暖通风和给水排水,环境保护,消防,室外热力管道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将热水锅炉的容量适用范围从0.7MW~70MW放宽到了0.7MW~174MW;

2.对确需引用的其他标准内容,根据相关标准的最新版本进行了调整,对直接引用自其他标准的条文做了大量的删减;

3.《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以下简称原标准)对锅炉房的布置位置已做了有关规定,目前使用标准的单位以及部分地区提出对非独立锅炉房的位置希望布置的位置能做得更灵活一些。本次修订时,结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基本维持了原条文,但将原条文中的“严禁”改为了“不应”;

4.删除了与部分效率低、能耗高的产品或技术相关的条文,如抛煤机炉、鼓泡床锅炉等;新增了冷凝锅炉、高效煤粉锅炉、气候补偿装置等相关内容;

5.随着我国对锅炉房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制的提高,除尘、脱硫、脱硝技术也相应发展,本次修订对环境保护章节的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及扩充,以适应现有的环境保护要求;在煤的存储方面,提出了封闭煤库的概念,以适应环境保护要求;

6.调低了设置自动控制的锅炉容量下限,并增加了锅炉的监测参数;增加了工业电视的相关条文;

7.取消了原标准对集中仪表控制室布置位置的具体要求,删除了“朝锅炉操作面方向应采用隔声玻璃大观察窗”的要求。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060号,邮编:310052,电子邮箱:zhangjp@chinacuc.com)。

本标准组织单位: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新时代国际工程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顾晓山 张建平 舒世安 李春林 刘毅 孙明烨 曾攀登 于新宇 李仙娥 徐辉 史华光 郭纪鸿 陈济良 徐良斌 孔祥伟 孙蕾 华炜 王学良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史敏 王宗林 孙振安 谭文胜 万里鹏 郭晓亮 王有富 徐佩玺 焦建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0年 第2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锅炉房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41—2020,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4、4.1.3、6.1.5、6.1.9、7.0.3、13.2.21、13.3.13、15.1.1、15.1.2、15.1.3、15.3.7、18.2.5、18.3.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月16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锅炉房的布置

4.1 位置的选择

4.2 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的布置

4.3 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4.4 工艺布置

5 燃煤系统

5.1 燃煤设施

5.2 煤、灰渣和石灰石的贮运

6 燃油系统

6.1 燃油设施

6.2 燃油的贮运

7 燃气系统

8 锅炉烟风系统

9 锅炉给水设备和水处理

9.1 锅炉给水设备

9.2 水处理

10 供热热水制备

10.1 热水锅炉及附属设施

10.2 热水制备设施

11 监测和控制

11.1 监测

11.2 控制

12 化验和检修

12.1 化验

12.2 检修

13 锅炉房管道

13.1 汽水管道

13.2 燃油管道

13.3 燃气管道

14 保温和防腐蚀

14.1 保温

14.2 防腐蚀

15 土建、电气、供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15.1 土建

15.2 电气

15.3 供暖通风

15.4 给水排水

16 环境保护

16.1 大气污染物防治

16.2 噪声与振动防治

16.3 废水治理

16.4 固体废弃物治理

16.5 绿化

17 消防

18 室外热力管道

18.1 一般规定

18.2 管道系统

18.3 管道布置和敷设

附录A 室外热力管道、管沟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铁路和其他管线之间的净距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编制说明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2 Terms

3 Basic requirement

4 Boiler plant layout

4.1 Location selection

4.2 Arrangement of buildings,structures and sites

4.3 Arrangement of boiler room,auxiliary room and service room

4.4 Process layout

5 Coal handling system

5.1 Coal handling facilities

5.2 Storage and transportation of coal,ash and limestone

6 Fuel oil system

6.1 Fuel oil facilities

6.2 Storage and transportation of fuel oil

7 Fuel gas system

8 Boiler air and flue-gas system

9 Boiler feedwater equipment and water treatment

9.1 Boiler feedwater equipment

9.2 Water treatment

10 Hot water preparation for heating

10.1 Hotwater boiler and auxiliary facilities

10.2 Hotwater preparation facilities

11 Monitoring and control

11.1 Monitoring

11.2 Contro1

12 Chemical analysis and maintenance

12.1 Chemical analysis

12.2 Maintenance

13 Boiler plant piping

13.1 Steam and water piping

13.2 Fuel oil piping

13.3 Fuel gas piping

14 Insulation and anticorrosion

14.1 Insulation

14.2 Antieorrosion

15 Civil,electrical,heating and ventilation,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15.1 Civil

15.2 Electrical

15.3 Heating and ventilation

15.4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16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16.1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atmospheric pollution

16.2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noise and vibration

16.3 Wastewater treatment

16.4 Solid waste treatment

16.5 Greening

17 Fire-fighting

18 Outdoor thermal piping

18.1 General requirement

18.2 Piping system

18.3 Piping arrangement and laying

Appendix A Net distance between outdoor thermal piping,trenches with buildings,structures,roads,railways and other pipelines

Explanations of the wording in the standard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3.0.4 地下、半地下、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锅炉房,严禁选用液化石油气或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0.75的气体燃料。

4.1.3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6.1.5 不带安全阀的容积式供油泵,在其出口的阀门前靠近油泵处的管段上,必须装设安全阀。

6.1.9 室内油箱应采用闭式油箱;油箱上应装设直通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上应设置阻火器和防雨设施;油箱上不应采用玻璃管式油位表。

7.0.3 燃用液化石油气的锅炉间和有液化石油气管道穿越的室内地面处,严禁设有能通向室外的管沟(井)或地道等设施。

13.2.21 燃油系统附件严禁采用能被燃油腐蚀或溶解的材料。

13.3.13 燃气管道与附件严禁使用铸铁件;在防火区内使用的阀门,应具有耐火性能。

15.1.1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间应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当为燃煤锅炉间且锅炉的总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或热水锅炉总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2 油箱间、油泵间和重油加热器间应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3 燃气调压间及气瓶专用房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15.1.2 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地下锅炉房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

15.1.3 燃油、燃气锅炉房锅炉间与相邻的辅助间之间应设置防火隔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间与油箱间、油泵间和重油加热器间之间的防火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2 锅炉间与调压间之间的防火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3 锅炉间与其他辅助间之间的防火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5.3.7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通风量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房设置在首层时,对采用燃油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3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对采用燃气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2 锅炉房设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时,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3 锅炉房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其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4 送入锅炉房的新风总量必须大于锅炉房每小时3次的换气量;

5 送入控制室的新风量应按最大班操作人员计算。

18.2.5 加热油槽和有强腐蚀性物质的凝结水不应回收利用,加热有毒物质的凝结水严禁回收利用,并均应在处理达标后排放。

18.3.9 热力管道严禁与输送易挥发、易爆、有毒、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和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惰性气体的管道敷设在同一地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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