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农村防火规范 GB 50039-2010 现行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of rural area 收藏

发布日期:2010-08-18

实施日期:2011-06-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主编单位: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主要起草人:李济成,马恒,李彦军,张耀泽,沈纹,郭益民,朱耀武,倪照鹏,朱江,武丽珍,李立志,高异,李锦成,冯婧钰,王宁,朱培仁,阚强,任世英,徐彤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177·566

出版时间:2011-04-01

售价 8.97

在本规范的修订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总结了我国农村防火工作经验、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农村火灾事故教训,结合农村消防工作实际和经济发展现状,对农村消防规划、建筑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源控制、消防设施、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消防常识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等作出了规定,与原规范的章节结构和具体内容相比都有了非常大的变化,是指导农村防火的综合性技术规范,故将规范的名称改为《农村防火规范》。在此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

1 农村消防规划;

2 农村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的防火设计;

3 农村既有建筑的防火改造;

4 农村消防安全管理。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五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5〕84号)的要求,由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会同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太原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黑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等单位对国家标准《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90进行了全面修订。

在本规范的修订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总结了我国农村防火工作经验、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农村火灾事故教训,结合农村消防工作实际和经济发展现状,对农村消防规划、建筑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源控制、消防设施、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消防常识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等作出了规定,与原规范的章节结构和具体内容相比都有了非常大的变化,是指导农村防火的综合性技术规范,故将规范的名称改为《农村防火规范》。在此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章和2个附录,其主要内容为:总则、术语、规划布局、建筑物、消防设施、火灾危险源控制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并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寄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桃园南路59号,邮编0300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太原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 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 黑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

主要起草人:李济成 马恒 李彦军 张耀泽 沈纹 郭益民 朱耀武 倪照鹏 朱江 武丽珍 李立志 高异 李锦成 冯婧钰 王宁朱培仁 阚强 任世英 徐彤

主要审查人:李引擎 赵永代 高建民 申立新 罗翔 董新民 王晓艳 汤杰 郭国旗 鲁性旭 何蜀伟 费卫东 张静岩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748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农村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39—2011,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4、3.0.2、3.0.4、3.0.9、3.0.13、5.0.5、5.0.11、5.0.13、6.1.12、6.2.1(2)、6.2.2(3)、6.3.2(1、4)、6.4.1、6.4.2、6.4.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9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规划布局

4 建筑物

5 消防设施

6 火灾危险源控制

6.1 用火

6.2 用电

6.3 用气

6.4 用油(可燃液体)

附录A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防火要求

附录B 消防安全常识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2 Terms

3 Planning and Layout

4 Building

5 Fire control improvement

6 Fire risk source control

6.1 fire utilization

6.2 electricity utilization

6.3 gas utilization

6.4 oil utilization(combustible liquid)

Appendix A Fire safety requirement for the place combined with habitation,production,storage and busi-ness

Appendix B General knowledge of fire safety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1.0.4 农村的消防规划应根据其区划类别,分别纳入镇总体规划、镇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并应与其他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3.0.2 甲、乙、丙类生产、储存场所应布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并应布置在集中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和汽车加油加气站等应根据当地的环境条件和风向等因素合理布置,与其他建(构)筑物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0.4 甲、乙、丙类生产、储存场所不应布置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体育馆、医院、养老院、居住区等附近。

3.0.9 既有的厂(库)房和堆场、储罐等,不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应采取隔离、改造、搬迁或改变使用性质等防火保护措施。

3.0.13 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严禁设置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不得堆放土石、柴草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5.0.1 农村应根据规模、区域条件、经济发展状况及火灾危险性等因素设置消防站和消防点。

5.0.5 农村应设置消防水源。消防水源应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

5.0.13 农村应设火灾报警电话。农村消防站与城市消防指挥中心、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络方式。

6.1.12 燃放烟花爆竹、吸烟、动用明火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地和柴草、饲草、农作物等可燃物堆放地。

6.2.1 电气线路的选型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导线的选型应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其耐压等级、安全载流量和机械强度等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2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可燃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等,与这些场所的间距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1kV及1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屋面的建筑;

3 室内电气线路的敷设应避开潮湿部位和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并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当必须敷设在可燃物上或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敷设时,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

4 导线与导线、导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5 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

6.2.2 用电设备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用电设备不应过载使用;

2 配电箱、电表箱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源开关、断路器等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防护措施;

3 严禁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且不得随意增加保险丝的截面积;

4 电热炉、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设备使用期间应有人看护,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停电后应拔掉电源插头,关断通电设备;

5 用电设备使用期间,应留意观察设备温度,超温时应及时采取断电等措施;

6 用电设备长时间不使用时,应采取将插头从电源插座上拔出等断电措施。

6.3.2 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严禁在地下室存放和使用;

2 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应接近火源、热源,应防止日光直射,与灶具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0.5m;

3 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应与化学危险物品混放;

4 严禁使用超量罐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严禁敲打、倒置、碰撞钢瓶,严禁随意倾倒残液和私自灌气;

5 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房间应通风良好。

6.4.1 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等可燃液体不应存放在居室内,且应远离火源、热源。

6.4.2 使用油类等可燃液体燃料的炉灶、取暖炉等设备必须在熄火降温后充装燃料。

6.4.3 严禁对盛装或盛装过可燃液体且未采取安全置换措施的存储容器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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