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 50720-2011 现行
Technical code for fire safety of construction site 收藏

发布日期:2011-06-06

实施日期:2011-08-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谭立新,肖绪文,倪照鹏,陈富仲,张磊,杨建康,金光耀,刘激扬,卞建峰,申立新,马建民,朱蕾,肖曙光,张强,李宏文,孟庆彬,倪建国,谭青,华建民,郭伟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177·602

出版时间:2011-06-01

售价 8.28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总结我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工作经验和火灾事故教训,充分考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总结我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工作经验和火灾事故教训,充分考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总平面布局、建筑防火、临时消防设施、防火管理。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经验的总结和积累,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至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中意一路158号,邮政编码:410004,邮箱:xfbz@cscec5b.com.cn),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重庆大学 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甘肃省公安消防总队

主要起草人:谭立新 肖绪文 倪照鹏 陈富仲 张磊 杨建康 金光耀 刘激扬 卞建峰 申立新 马建民 朱蕾 肖曙光 张强 李宏文 孟庆彬 倪建国 谭青 华建民 郭伟

主要审查人:许溶烈 郭树林 范庆国 王士川 陈火炎 曾杰 丁余平 杨西伟 焦安亮 高俊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042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720—2011,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4.2.1(1)、4.2.2(1)、4.3.3、5.1.4、5.3.5、5.3.6、5.3.9、6.2.1、6.2.3、6.3.1(3、5、9)、6.3.3(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一年六月六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总平面布局

3.1 一般规定

3.2 防火间距

3.3 消防车道

4 建筑防火

4.1 一般规定

4.2 临时用房防火

4.3 在建工程防火

5 临时消防设施

5.1 一般规定

5.2 灭火器

5.3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5.4 应急照明

6 防火管理

6.1 一般规定

6.2 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6.3 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6.4 其他防火管理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制定说明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2 Terms

3 General plan layout

3.1 General requirement

3.2 Fire separation

3.3 Fire lane

4 Fire protection of construction site

4.1 General requirement

4.2 Fire protection for temporary facilities

4.3 Fire protection for buildings during construction

5 Temporary fire control facilities

5.1 General requirement

5.2 Fire extinguisher

5.3 Temporary fire water supply system

5.4 Emergency lighting

6 Fire safety management

6.1 General requirement

6.2 Management of combustibles,explosives and dangerous articles

6.3 Management of fire,electricity and gas

6.4 Others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3.2.1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4.2.1 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2 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

3 层数为3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应设置至少2部疏散楼梯,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m。

4 单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双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m。

5 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疏散走道的净宽度。

6 宿舍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m2,其他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00m2。

7 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房间建筑面积超过50m2时,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8 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基层底面。

4.2.2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2 层数应为1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3 可燃材料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m2,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m2。

4 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0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4.3.3 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2 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 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

4 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疏散演练。

5 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1/2。

5.1.4 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5.3.5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5的规定。

5.3.6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6的规定。

5.3.9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9的规定。

6.2.1 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6.2.3 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

6.3.1 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再签发动火许可证。

2 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4 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5 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6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1个监护人。

7 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确需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

8 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应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再离开。

9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10 施工现场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11 厨房操作间炉灶使用完毕后,应将炉火熄灭,排油烟机及油烟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

6.3.3 施工现场用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2 气瓶运输、存放、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瓶应保持直立状态,并采取防倾倒措施,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

2)严禁碰撞、敲打、抛掷、滚动气瓶。

3)气瓶应远离火源,与火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曝晒的措施。

4)燃气储装瓶罐应设置防静电装置。

3 气瓶应分类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空瓶和实瓶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4 气瓶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前,应检查气瓶及气瓶附件的完好性,检查连接气路的气密性,并采取避免气体泄漏的措施,严禁使用已老化的橡皮气管。

2)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应小于5m,气瓶与明火作业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冬季使用气瓶,气瓶的瓶阀、减压器等发生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或用铁器敲击瓶阀,严禁猛拧减压器的调节螺丝。

4)氧气瓶内剩余气体的压力不应小于0.1MPa。

5)气瓶用后应及时归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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