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 JGJ 160-2008 废止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inspection of machinery and equipment on construction site 收藏

发布日期:2008-08-11

实施日期:2008-12-01

主编部门: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

主要起草人:贾立才,顾建生,罗德潭,强南山,陈永池,成国华,王锁炳,丁阳华,黄宝良,佘强夫,陈冲,马恒晞,成军,钱爱成,杨路帆,李文波,陈璋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16680

出版时间:2008-10-01

售价 39.60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动力设备及低压配电系统;4.土方及筑路机械;5.桩工机械;6.起重机械与垂直运输机械;7.混凝土机械;8.焊接机械;9.钢筋加工机械;10.木工机械及其他机械;11.装修机械;12.掘进机械。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检查。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一~二○○二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建标[2002]84)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动力设备及低压配电系统;4.土方及筑路机械;5.桩工机械;6.起重机械与垂直运输机械;7.混凝土机械;8.焊接机械;9.钢筋加工机械;10.木工机械及其他机械;11.装修机械;12.掘进机械。

本规程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41号富城大厦;邮政编码:100037)

本规程参编单位: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贾立才 顾建生 罗德潭 强南山 陈永池 成国华 王锁炳 丁阳华 黄宝良 佘强夫 陈冲 马恒晞 成军 钱爱成 杨路帆 李文波 陈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4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160-2008,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5、3.3.2、3.3.4、3.3.5、3.3.12、6.1.17、6.5.3、6.5.7、6.5.16、6.5.20、6.5.21、6.5.22、6.6.14、6.6.15、6.7.1、6.9.2、6.9.5、6.11.4、6.12.3、8.9.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8月11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动力设备及低压配电系统

3.1 柴油发电机组

3.2 空气压缩机及附属设备

3.3 低压配电系统

4 土方及筑路机械

4.1 一般规定

4.2 推土机

4.3 履带式单斗液压挖掘机

4.4 光轮压路机

4.5 轮胎驱动振动压路机

4.6 轮胎压路机

4.7 平地机

4.8 轮胎式装载机

4.9 稳定土拌和机

4.10 履带式沥青混凝土摊铺机

4.11 沥青混凝土搅拌设备

5 桩工机械

5.1 一般规定

5.2 履带式打桩架(三支点式)

5.3 步履式打桩架

5.4 静力压桩机

5.5 转盘钻孔机

5.6 螺旋钻孔机

5.7 筒式柴油打桩锤

5.8 振动桩锤

6 起重机械与垂直运输机械

6.1 一般规定

6.2 履带式起重机

6.3 轮胎式起重机

6.4 汽车式起重机

6.5 塔式起重机

6.6 施工升降机

6.7 电动卷扬机

6.8 桅杆式起重机

6.9 物料提升机

6.10 桥(门)式起重机

6.11 高处作业吊篮

6.12 附着整体升降脚手架

7 混凝土机械

7.1 一般规定

7.2 混凝土搅拌站(楼)

7.3 混凝土搅拌机

7.4 混凝土喷射机组

7.5 混凝土输送泵(拖泵、车载泵)

7.6 混凝土输送泵车(汽车泵)

7.7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8 焊接机械

8.1 一般规定

8.2 交流电焊机

8.3 直流电焊机

8.4 钢筋点焊机

8.5 钢筋对焊机

8.6 竖向钢筋电渣压力焊机

8.7 埋弧焊机

8.8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

8.9 气焊(割)设备

9 钢筋加工机械

9.1 一般规定

9.2 钢筋调直机

9.3 钢筋切断机

9.4 钢筋弯曲机

9.5 钢筋冷拉机

9.6 冷镦机

9.7 钢筋冷拔机

9.8 钢筋套筒冷挤压连接机

9.9 钢筋直(锥)螺纹成型机

10 木工机械及其他机械

10.1 一般规定

10.2 木工平刨机

10.3 木工压刨机

10.4 木工带锯机(木工跑车带锯机)

10.5 立式榫槽机

11 装修机械

11.1 一般规定

11.2 灰浆搅拌机

11.3 灰浆泵

11.4 喷浆泵

11.5 水磨石机

11.6 地板整修机械

12 掘进机械

12.1 一般规定

12.2 土压平衡盾构机、泥水加压盾构机

12.3 凿岩台车

本规程用词说明

前言

3.1.5 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与外电线路并列运行;当2台及2台以上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装设同步装置,并应在机组同步后再向负载供电。

3.3.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和动力设备金属结构体作相线或工作零线。

3.3.4 用电设备的保护地线或保护零线应并联接地,严禁串联接地或接零。

3.3.5 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3.3.12 开关箱中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且应装设在靠近负荷的一侧,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潮湿或腐蚀场所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6.1.17 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 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且不能修复时;

2 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由于腐蚀而使结构的计算应力提高,当超过原计算应力的15%时;对无计算条件的,当腐蚀深度达原厚度的10%时;

3 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产生无法消除裂纹影响时。

6.5.3 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6.5.7 塔式起重机安装到设计规定的基本高度时,在空载无风状态下,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的侧向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0.4%;附着后,最高附着点以下的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0.2%。

6.5.16 塔式起重机金属结构、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管线,安全照明的变压器低压侧等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重复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6.5.20 当塔式起重机的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工况下的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6.5.21 塔式起重机的吊钩装置起升到下列规定的极限位置时,应自动切断起升的动作电源:

1 对于动臂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至臂架下端的极限距离应为800mm;

2 对于上回转的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至小车架下端的极限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2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1000mm;

2)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4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700mm。

3 对于下回转的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至小车架下端的极限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2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800mm;

2)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4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400mm。

6.5.22 塔式起重机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当起重量大于相应挡位的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方向的运动。

6.6.14 施工升降机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工作可靠有效。

6.6.15 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必须灵敏有效、动作可靠,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6.7.1 卷扬机不得用于运送人员。

6.9.2 严禁使用倒顺开关作为物料提升机卷扬机的控制开关。

6.9.5 附墙架与物料提升机架体之间及建筑物之间应采用刚性连接;附墙架及架体不得与脚手架连接。

6.11.4 吊篮的安全锁应灵敏可靠,当吊篮平台下滑速度大于25m/min时,安全锁应在不超过100mm距离内自动锁住悬吊平台的钢丝绳;安全锁应在有效检定期内。

6.12.3 附着整体升降脚手架应具有安全可靠的防倾斜装置、防坠落装置以及保证架体同步升降和监控升降载荷的控制系统。

8.9.7 严禁使用未安装减压器的氧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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