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 50357-2005 废止
Code of conservation planning for historic cities 收藏

发布日期:2005-07-15

实施日期:2005-10-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赵中枢,王景慧,阮仪三,郑连勇,吴俊勤,晋宏逵周俭,张广汉,张松,王骏,胡滨,邵甬,叶勤,吴进,胡晓玲,郑小明,汪勰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11881

出版时间:2005-09-01

售价 24.00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主要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体系,保护范围,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内容,保护重点,保护方法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论证,多次修改,最后经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审查定稿。

本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本规范是根据《关于印发“一九九五~一九九六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4号)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的。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主要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体系,保护范围,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内容,保护重点,保护方法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论证,多次修改,最后经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审查定稿。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各有关单位结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成都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司

主要起草人:赵中枢 王景慧 阮仪三 郑连勇 吴俊勤 晋宏逵 周俭 张广汉 张松 王骏 胡滨 邵甬 叶勤 吴进 胡晓玲 郑小明 汪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58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57-2005,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1.1、3.1.5、3.1.6、3.2.4、3.2.5、3.2.6、3.3.1、3.4.1、3.5.1、3.6.1、3.6.2、4.1.2、4.1.3、4.1.4、4.1.5、4.3.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7月15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历史文化名城

3.1 一般规定

3.2 保护界线划定

3.3 建筑高度控制

3.4 道路交通

3.5 市政工程

3.6 防灾和环境保护

4 历史文化街区

4.1 一般规定

4.2 保护界线划定

4.3 保护与整治

4.4 道路交通

4.5 市政工程

4.6 防灾和环境保护

5 文物保护单位

本规范用词说明

1.0.3 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 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

2 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

3 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3.1.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应包括:历史文化名城的格局和风貌;与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的自然地貌、水系、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群、街区、村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民俗精华、传统工艺、传统文化等。

3.1.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包括城市格局及传统风貌的保持与延续,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群的维修改善与整治,文物古迹的确认。

3.1.6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划定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群、文物古迹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界线,并提出相应的规划控制和建设的要求。

3.2.4 当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区与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出现重叠时,应服从保护区的规划控制要求。当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与历史文化街区出现重叠时,应服从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的规划控制要求。

3.2.5 历史文化街区内应保护文物古迹、保护建筑、历史建筑与历史环境要素。

3.2.6 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应严格控制建筑的性质、高度、体量、色彩及形式。

3.3.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必须控制历史城区内的建筑高度。在分别确定历史城区建筑高度分区、视线通廊内建筑高度、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建筑高度的基础上,应制定历史城区的建筑高度控制规定。

3.4.1 历史城区道路系统要保持或延续原有道路格局;对富有特色的街巷,应保持原有的空间尺度。

3.5.1 历史城区内应完善市政管线和设施。当市政管线和设施按常规设置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及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发生矛盾时,应在满足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加以解决。

3.6.1 防灾和环境保护设施应满足历史城区保护历史风貌的要求。

3.6.2 历史城区必须健全防灾安全体系,对火灾及其他灾害产生的次生灾害应采取防治和补救措施。

4.1.2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确定保护的目标和原则,严格保护该街区历史风貌,维持保护区的整体空间尺度,对保护区内的街巷和外围景观提出具体的保护要求。

4.1.3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按详细规划深度要求,划定保护界线并分别提出建(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维修、改善与整治的规定,调整用地性质,制定建筑高度控制规定,进行重要节点的整治规划设计,拟定实施管理措施。

4.1.4 历史文化街区增建设施的外观、绿化布局与植物配置应符合历史风貌的要求。

4.1.5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包括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保持街区活力的内容。

4.3.4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建筑不得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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