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144-2008 废止
Standard for appraisal of reliability of industrial buildings and structures 收藏

发布日期:2008-11-12

实施日期:2009-05-01

主编部门:中国冶金建设协会

主编单位: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原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

主要起草人:惠云玲,张家启,李宁,林志伸,岳清瑞,陆贻杰,姚继涛,姜迎秋,杨建平,辛鸿博,牛荻涛,徐建,弓俊青,常好诵,王立军,李书本,娄宇,幸坤涛,姜华,徐名涛,李京一,佟晓利,李小瑞,张长青,王发,郑云,王罡,徐克利,黄新豪,程海波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177·144

出版时间:2009-03-01

售价 36.00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分析,总结了十余年来我国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方面的实践经验,与国际先进的相关标准作了比较和借鉴,与国内相关鉴定标准和现行标准规范进行了协调。在此基础上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并进行了工程试点应用和多次讨论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既有工业建筑的可靠性鉴定:

1 以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为承重结构的单层和多层厂房等建筑物。

2 烟囱、贮仓、通廊、水池等构筑物。

本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1〕87号)的要求,由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原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会同高校、科研、设计和企业等单位共同对原《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 144-90(以下简称“原标准”)进行了全面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分析,总结了十余年来我国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方面的实践经验,与国际先进的相关标准作了比较和借鉴,与国内相关鉴定标准和现行标准规范进行了协调。在此基础上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并进行了工程试点应用和多次讨论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修订后共有10章6个附录,主要修订内容是:

1.为了适应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的发展和需要,扩大了原标准的适用范围,将钢结构鉴定从原来的单层厂房扩充到多层厂房,并增加了常见工业构筑物可靠性鉴定的内容。

2.增加了术语,明确了含义,特别在基本规定中根据工业建筑的特点和鉴定需要,新增加了工业建筑在什么情况下应或宜进行常规的可靠性鉴定、结构存在哪些问题可进行深化的专项鉴定,以及鉴定对象和目标使用年限等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可靠性鉴定的基本要求和相关规定。

3.对工业建筑物的原鉴定程序及其工作内容,评级层次、等级划分及评定项目等进行了补充和修改,特别是将构件和结构系统两个层次改为进行安全性评定和正常使用性评定,需要时可由此综合进行可靠性等级评定,以满足结构鉴定能够分清问题和实际具体处理的需要;并对原鉴定评级标准作了调整和修改,提高了分级标准的实际水准。

4.在调查与检测中,对原标准“使用条件的调查”一章中的条文作了局部修订和补充,特别是补充了建、构筑物使用环境的调查内容,使结构工作环境分类进一步细化,以便于在实际鉴定中应用;并增加了工业建筑的调查与检测的规定,以加强对可靠性鉴定的基础性工作的要求。

5.将原标准中关于结构或构件验算分析的条文作了局部修订和补充,并单列一章“结构分析与校核”,进一步明确了结构或构件按结构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校核、分析的要求。

6.在构件的鉴定评级中,对原标准的有关评级规定进行了适当补充和修改,特别是增加了构件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的几种评定方法及其适用条件的规定,增加了因构件的适用性或耐久性问题严重而影响其安全性的评级规定。

7.在结构系统的鉴定评级中,对原标准的有关评级规定作了适当补充和修改,根据地基基础的特点,进一步明确了地基基础的安全性以地基变形观测资料和建、构筑物现状为主的评定原则,修改了需要按承载力评定其安全性时的评级方法;对原有的单层厂房承重结构系统的近似评级方法进行适当修改后,还增补了多层厂房上部承重结构评级的原则规定等。

8.对行业标准《钢铁工业建(构)筑物可靠性鉴定规程》YBJ219-89中的构筑物(包括烟囱、贮仓、通廊)鉴定评级的相关条文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水池鉴定评级的内容,根据工业构筑物的特点,规定了可靠性鉴定评级的层次、结构系统划分及检测评定项目等,并单列一章“工业构筑物的鉴定评级”。

9.将原标准中有关鉴定报告所包括的内容作了局部修订,又补充了鉴定报告编写应符合的要求,并专门列为一章,以满足实际鉴定和维修管理的需要。

10.为适应可靠性鉴定工作的深入和发展,在总结工程鉴定实践经验和近年来科研成果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关结构耐久性评估、疲劳寿命评估、振动影响和监测评定等几个附录,可用于可靠性鉴定特别是专项鉴定。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邮政编码:100088)。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原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

参编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国家工业建筑诊断与改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上海宝钢工业检测公司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主要起草人:惠云玲 张家启 李宁 林志伸 岳清瑞 陆贻杰 姚继涛 姜迎秋 杨建平 辛鸿博 牛荻涛 徐建 弓俊青 常好诵 王立军 李书本 娄宇 幸坤涛 姜华 徐名涛 李京一 佟晓利 李小瑞 张长青 王发 郑云 王罡 徐克利 黄新豪 程海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7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44-2008,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1)、6.2.1、6.2.2、6.2.3、6.3.1、6.3.3、6.4.1、6.4.2、6.4.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9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2 鉴定程序及其工作内容

3.3 鉴定评级标准

4 调查与检测

4.1 使用条件的调查与检测

4.2 工业建筑的调查与检测

5 结构分析与校核

6 构件的鉴定评级

6.1 一般规定

6.2 混凝土构件

6.3 钢构件

6.4 砌体构件

7 结构系统的鉴定评级

7.1 一般规定

7.2 地基基础

7.3 上部承重结构

7.4 围护结构系统

8 工业建筑物的综合鉴定评级

9 工业构筑物的鉴定评级

9.1 一般规定

9.2 烟囱

9.3 贮仓

9.4 通廊

9.5 水池

10 鉴定报告

附录A 单个构件的划分

附录B 大气环境混凝土结构耐久年限评估

附录C 钢吊车梁残余疲劳寿命评估

附录D 钢构件均匀腐蚀的检测

附录E 振动对上部承重结构影响的鉴定

附录F 结构工作状况监测与评定

本标准用词说明

3.1.1 工业建筑的可靠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1)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

2)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时;

3)进行改造或增容、改建或扩建时;

4)遭受灾害或事故时;

5)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者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

2 在下列情况下,宜进行可靠性鉴定:

1)使用维护中需要进行常规检测鉴定时;

2)需要进行全面、大规模维修时;

3)其他需要掌握结构可靠性水平时。

6.2.1 混凝土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应按承载能力、构造和连接二个项目评定,并取其中较低等级作为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6.2.2 混凝土构件的承载能力项目应按表6.2.2评定等级。

6.2.3 混凝土构件的构造和连接项目包括构造、预埋件、连接节点的焊缝或螺栓等,应根据对构件安全使用的影响按下列规定评定等级:

1 当结构构件的构造合理,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要求时评为a级;基本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要求时评为b级;当结构构件的构造不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要求时,根据其不符合的程度评为c级或d级。

2 当预埋件的锚板和锚筋的构造合理、受力可靠,经检查无变形或位移等异常情况时,可视具体情况按本标准第条原则评为a级或b级;当预埋件的构造有缺陷,锚板有变形或锚板、锚筋与混凝土之间有滑移、拔脱现象时,可根据其严重程度按本标准第条原则评为c级或d级。

3 当连接节点的焊缝或螺栓连接方式正确,构造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规定和使用要求时,或仅有局部表面缺陷,工作无异常时,可视具体情况按本标准第条原则评为a级或b级;当节点焊缝或螺栓连接方式不当,有局部拉脱、剪断、破损或滑移时,可根据其严重程度按本标准第条原则评为c级或d级。

4 应取本条第1、2、3款中较低等级作为构造和连接项目的评定等级。

6.3.1 钢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应按承载能力(包括构造和连接)项目评定,并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6.3.3 钢构件的承载能力项目,应根据结构构件的抗力和作用效应S及结构重要性系数按表6.3.3评定等级。在确定构件抗力时,应考虑实际的材料性能和结构构造,以及缺陷损伤、腐蚀、过大变形和偏差的影响。

6.4.1 砌体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应按承载能力、构造和连接两个项目评定,并取其中的较低等级作为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6.4.2 砌体构件的承载能力项目应根据承载能力的校核结果按表6.4.2的规定评定。

6.4.3 砌体构件构造与连接项目的等级应根据墙、柱的高厚比,墙、柱、梁的连接构造,砌筑方式等涉及构件安全性的因素,按下列规定的原则评定:

a级:墙、柱高厚比不大于国家现行设计规范允许值,连接和构造符合国家现行规范的要求;

b级:墙、柱高厚比大于国家现行设计规范允许值,但不超过10%;或连接和构造局部不符合国家现行规范的要求,但不影响构件的安全使用;

c级:墙、柱高厚比大于国家现行设计规范允许值,但不超过20%;或连接和构造不符合国家现行规范的要求,已影响构件的安全使用;

d级:墙、柱高厚比大于国家现行设计规范允许值,且超过20%;或连接和构造严重不符合国家现行规范的要求,已危及构件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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