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2014 现行
Technical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and hydrant systems 收藏

发布日期:2014-01-29

实施日期:2014-10-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主编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主要起草人:黄晓家,马恒,曾杰,孙巍,王宝伟,张力,张亦静,谷训龙,关大巍,赵力增,赵世明,朱勇,郝爱玲,方汝清,赵力军,冯旭东,王研,张洪洲,刘德军,黄琦,杨欣,姜宁,谢水波,吴雪,林津强,孙青格,季能平,陶松岳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242·298

出版时间:2014-09-01

售价 30.36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研究、制造、设计和维护管理的科研成果及工程实践经验,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施工、研究、制造、教学、消防监督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参考了国外先进标准,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市政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研究、制造、设计和维护管理的科研成果及工程实践经验,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施工、研究、制造、教学、消防监督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参考了国外先进标准,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4章和7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参数、消防水源、供水设施、给水形式、消火栓系统、管网、消防排水、水力计算、控制与操作、施工、系统调试与验收、维护管理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西三环北路5号;邮政编码:100089),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参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四川省建筑设计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州市设计院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南华大学 北京利华消防工程公司 广东东方管业有限公司 上海瑞孚管路系统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三正电气有限公司 上海上龙阀门厂

主要起草人:黄晓家 马恒 曾杰 孙巍 王宝伟 张力 张亦静 谷训龙 关大巍 赵力增 赵世明 朱勇 郝爱玲 方汝清 赵力军 冯旭东 王研 张洪洲 刘德军 黄琦 杨欣 姜宁 谢水波 吴雪 林津强 孙青格 季能平 陶松岳

主要审查人:张学魁 赵克伟 倪照鹏 黄德祥 徐凤 戚晓专 刘国祝 李向东 陈云玉 刘新生 高国瑜 涂正纯 周明潭 韩玲 黄坚毅 刘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12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974—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5、4.1.6、4.3.4、4.3.8、4.3.9、4.3.11(1)、4.4.4、4.4.5、4.4.7、5.1.6(1、2、3)、5.1.8(1、2、3、4)、5.1.9(1、2、3)、5.1.12(1、2)、5.1.13(1、2、3、4)、5.2.4(1)、5.2.5、5.2.6(1、2)、5.3.2(1)、5.3.3(1)、5.4.1、5.4.2、5.5.9(1)、5.5.12、6.1.9(1)、6.2.5(1)、7.1.2、7.2.8、7.3.10、7.4.3、8.3.5、9.2.3、9.3.1、11.0.1(1)、11.0.2、11.0.5、11.0.7(1)、11.0.9、11.0.12、12.1.1、12.4.1(1)、13.2.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29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基本参数

3.1 一般规定

3.2 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3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4 构筑物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5 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3.6 消防用水量

4 消防水源

4.1 一般规定

4.2 市政给水

4.3 消防水池

4.4 天然水源及其他

5 供水设施

5.1 消防水泵

5.2 高位消防水箱

5.3 稳压泵

5.4 消防水泵接合器

5.5 消防水泵房

6 给水形式

6.1 一般规定

6.2 分区供水

7 消火栓系统

7.1 系统选择

7.2 市政消火栓

7.3 室外消火栓

7.4 室内消火栓

8 管网

8.1 一般规定

8.2 管道设计

8.3 阀门及其他

9 消防排水

9.1 一般规定

9.2 消防排水

9.3 测试排水

10 水力计算

10.1 水力计算

10.2 消火栓

10.3 减压计算

11 控制与操作

12 施工

12.1 一般规定

12.2 进场检验

12.3 施工

12.4 试压和冲洗

13 系统调试与验收

13.1 系统调试

13.2 系统验收

14 维护管理

附录A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附录C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附录D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附录E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附录F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验收缺陷项目划分

附录G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制订说明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2 Terms and symbols

2.1 Terms

2.2 Symbols

3 Design parameter

3.1 General requirement

3.2 Fire flow rates of town

3.3 Fire flow rates of outdoor hydrant for building

3.4 Fire flow rates of outdoor for structures

3.5 Fire flow rates of indoor hydrant

3.6 Fire protection water demand

4 Fire water

4.1 General requirement

4.2 Water works system

4.3 Fire reservoir

4.4 Natural water and others

5 Facilities of water supply

5.1 Fire pump

5.2 Elevated fire tank

5.3 Make up pump

5.4 Fire department connection

5.5 Fire pump room

6 Types of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6.1 General requirement

6.2 Vertical zone of water supply

7 Hydrant systems

7.1 Types of system

7.2 Municipal hydrant

7.3 Outdoor hydrant

7.4 Indoor hydrant

8 Pipeline works

8.1 General requirement

8.2 Pipeline design

8.3 Valves and others

9 Fire protection drainage

9.1 General requirement

9.2 Fire protection drainage

9.3 Drainage of system commissioning and testing

10 Hydraulic calculation

10.1 Hydraulic calculation

10.2 Hydrant

10.3 Pressure reduction

11 Control and operation

12 Installation

12.1 General requirement

12.2 Admission Inspection

12.3 Installation

12.4 System pressure testing and flush washing

13 System commissioning and acceptance

13.1 System commissioning

13.2 System acceptance

14 Maintenance

Appendix A Classifications for subproj ects and subunits of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and hydrant systems

Appendix B Construction site quality management inspection records

Appendix C Quality inspection records for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and hydrant system installation processes

Appendix D Inspection records for quality control documentation of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and hydrant system projects

Appendix E Records of acceptance for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and hydrant system projects

Appendix F Classifications for deficiencies in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and hydrant system acceptance

Appendix G Inspection items for maintenance and supervision of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and hydrant systems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4.1.5 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池等应采取防冻措施。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4.1.6 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必须作为消防水源时,应有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4.3.4 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4.3.8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4.3.9 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

2 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3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4.3.11 高位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应能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且其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所需消防用水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位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本规范第条和第条的规定;

2 高位消防水池的通气管和呼吸管等应符合本规范第4.3.10条的规定;

3 除可一路消防供水的建筑物外,向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给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4 当高层民用建筑采用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池储存室内消防用水量确有困难,但火灾时补水可靠,其总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室内消防用水量的50%;

5 高层民用建筑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池总有效容积大于200m3时,宜设置蓄水有效容积相等且可独立使用的两格;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设置独立的两座。每格或座应有一条独立的出水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6 高位消防水池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且消防水池及其支承框架与建筑构件应连接牢固。

(本条规范的(1)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4.4.4 当室外消防水源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防止冰凌、漂浮物、悬浮物等物质堵塞消防水泵的技术措施,并应采取确保安全取水的措施。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4.4.5 当天然水源等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地表水作为室外消防水源时,应采取确保消防车、固定和移动消防水泵在枯水位取水的技术措施;当消防车取水时,最大吸水高度不应超过6.0m;

2 当井水作为消防水源时,还应设置探测水井水位的水位测试装置。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4.4.7 设有消防车取水口的天然水源,应设置消防车到达取水口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或回车道。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5.1.6 消防水泵的选择和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的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2 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功率的要求;

3 当采用电动机驱动的消防水泵时,应选择电动机干式安装的消防水泵;

4 流量扬程性能曲线应为无驼峰、无拐点的光滑曲线,零流量时的压力不应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140%,且宜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120%;

5 当出流量为设计流量的150%时,其出口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工作压力的65%;

6 泵轴的密封方式和材料应满足消防水泵在低流量时运转的要求;

7 消防给水同一泵组的消防水泵型号宜一致,且工作泵不宜超过3台;

8 多台消防水泵并联时,应校核流量叠加对消防水泵出口压力的影响。

(本条规范的(1、2、3)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5.1.8 当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采用压缩式点火型柴油机;

2 柴油机的额定功率应校核海拔高度和环境温度对柴油机功率的影响;

3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具备连续工作的性能,试验运行时间不应小于24h;

4 柴油机消防水泵的蓄电池应保证消防水泵随时自动启泵的要求;

5 柴油机消防水泵的供油箱应根据火灾延续时间确定,且油箱最小有效容积应按1.5L/kW配置,柴油机消防水泵油箱内储存的燃料不应小于50%的储量。

(本条规范的(1、2、3、4)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5.1.9 轴流深井泵宜安装于水井、消防水池和其他消防水源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轴流深井泵安装于水井时,其淹没深度应满足其可靠运行的要求,在水泵出流量为150%设计流量时,其最低淹没深度应是第一个水泵叶轮底部水位线以上不少于3.20m,且海拔高度每增加300m,深井泵的最低淹没深度应至少增加0.30m;

2 轴流深井泵安装在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上时,其第一个水泵叶轮底部应低于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线,且淹没深度应根据水力条件经计算确定,并应满足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有效储水量或有效水位能全部被利用的要求;当水泵设计流量大于125L/s时,应根据水泵性能确定淹没深度,并应满足水泵气蚀余量的要求;

3 轴流深井泵的出水管与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第3款的规定;

4 轴流深井泵出水管的阀门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1.13条第5款和第6款的规定;

5 当消防水池最低水位低于离心水泵出水管中心线或水源水位不能保证离心水泵吸水时,可采用轴流深井泵,并应采用湿式深坑的安装方式安装于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上;

6 当轴流深井泵的电动机露天设置时,应有防雨功能;

7 其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

(本条规范的(1、2、3)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5.1.12 消防水泵吸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

2 消防水泵从市政管网直接抽水时,应在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

3 当吸水口处无吸水井时,吸水口处应设置旋流防止器。

(本条规范的(1、2)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5.1.13 离心式消防水泵吸水管、出水管和阀门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2 消防水泵吸水管布置应避免形成气囊;

3 一组消防水泵应设不少于两条的输水干管与消防给水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输水管检修时,其余输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4 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的要求,吸水管喇叭口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下的淹没深度应根据吸水管喇叭口的水流速度和水力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600mm,当采用旋流防止器时,淹没深度不应小于200mm;

5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上应设置明杆闸阀或带自锁装置的蝶阀,但当设置暗杆阀门时应设有开启刻度和标志;当管径超过DN300时,宜设置电动阀门;

6 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设止回阀、明杆闸阀;当采用蝶阀时,应带有自锁装置;当管径大于DN300时,宜设置电动阀门;

7 消防水泵吸水管的直径小于DN250时,其流速宜为1.0m/s~1.2m/s;直径大于DN250时,宜为1.2m/s~1.6m/s;

8 消防水泵出水管的直径小于DN250时,其流速宜为1.5m/s~2.0m/s;直径大于DN250时,宜为2.0m/s~2.5m/s;

9 吸水井的布置应满足井内水流顺畅、流速均匀、不产生涡漩的要求,并应便于安装施工;

10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道穿越外墙时,应采用防水套管;当穿越墙体和楼板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2.3.19条第5款的要求;

11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穿越消防水池时,应采用柔性套管;采用刚性防水套管时应在水泵吸水管上设置柔性接头,且管径不应大于DN150。

(本条规范的(1、2、3、4)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5.2.4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高位消防水箱在屋顶露天设置时,水箱的人孔以及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锁具或阀门箱等保护措施;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2 严寒、寒冷等冬季冰冻地区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消防水箱间内,其他地区宜设置在室内,当必须在屋顶露天设置时,应采取防冻隔热等安全措施;

3 高位消防水箱与基础应牢固连接。

5.2.5 高位消防水箱间应通风良好,不应结冰,当必须设置在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非采暖房间时,应采取防冻措施,环境温度或水温不应低于5℃。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5.2.6 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等,应符合本规范第条和第条的规定;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2 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根据出水管喇叭口和防止旋流器的淹没深度确定,当采用出水管喇叭口时,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第4款的规定;当采用防止旋流器时应根据产品确定,且不应小于150mm的保护高度;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3 高位消防水箱的通气管、呼吸管等应符合本规范第4.3.10条的规定;

4 高位消防水箱外壁与建筑本体结构墙面或其他池壁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或装配的需要,无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1.0m,且管道外壁与建筑本体墙面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6m,设有人孔的水箱顶,其顶面与其上面的建筑物本体板底的净空不应小于0.8m;

5 进水管的管径应满足消防水箱8h充满水的要求,但管径不应小于DN32,进水管宜设置液位阀或浮球阀;

6 进水管应在溢流水位以上接入,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应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100mm,最大不应大于150mm;

7 当进水管为淹没出流时,应在进水管上设置防止倒流的措施或在管道上设置虹吸破坏孔和真空破坏器,虹吸破坏孔的孔径不宜小于管径的1/5,且不应小于25mm。但当采用生活给水系统补水时,进水管不应淹没出流;

8 溢流管的直径不应小于进水管直径的2倍,且不应小于DN100,溢流管的喇叭口直径不应小于溢流管直径的1.5倍~2.5倍;

9 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管径应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出水要求,且不应小于DN100;

10 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应位于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水位以下,并应设置防止消防用水进入高位消防水箱的止回阀;

11 高位消防水箱的进、出水管应设置带有指示启闭装置的阀门。

5.3.2 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稳压泵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和系统自动启动流量;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2 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应根据管道材质、接口形式等确定,当没有管网泄漏量数据时,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宜按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1%~3%计,且不宜小于1L/s;

3 消防给水系统所采用报警阀压力开关等自动启动流量应根据产品确定。

5.3.3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要求: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2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自动启泵压力设置点处的压力在准工作状态时大于系统设置自动启泵压力值,且增加值宜为0.07MPa~0.10MPa;

3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在准工作状态时的静水压力应大于0.15MPa。

5.4.1 下列场所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 高层民用建筑;

2 设有消防给水的住宅、超过五层的其他多层民用建筑;

3 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10L/s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

4 高层工业建筑和超过四层的多层工业建筑;

5 城市交通隧道。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5.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均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5.5.9 消防水泵房的设计应根据具体情况设计相应的采暖、通风和排水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采暖温度不应低于10℃,但当无人值守时不应低于5℃;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2 消防水泵房的通风宜按6次/h设计;

3 消防水泵房应设置排水设施。

5.5.12 消防水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3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其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且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6.1.9 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且层数超过2层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必须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2 其他建筑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但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且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但应设稳压泵;

3 当市政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在满足生产、生活最大小时用水量后,仍能满足初期火灾所需的消防流量和压力时,市政直接供水可替代高位消防水箱。

6.2.5 采用减压水箱减压分区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减压水箱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水位和设置场所,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第条、第条和第条第2款的规定;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2 减压水箱的布置和通气管、呼吸管等,应符合本规范第5.2.6条第3款~第11款的规定;

3 减压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8m3,且宜分为两格;

4 减压水箱应有两条进、出水管,且每条进、出水管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5 减压水箱进水管的水位控制应可靠,宜采用水位控制阀;

6 减压水箱进水管应设置防冲击和溢水的技术措施,并宜在进水管上设置紧急关闭阀门,溢流水宜回流到消防水池。

7.1.2 室内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室内消火栓系统。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7.2.8 当市政给水管网设有市政消火栓时,其平时运行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14MPa,火灾时水力最不利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不应小于15L/s,且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0MPa。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7.3.10 室外消防给水引入管当设有倒流防止器,且火灾时因其水头损失导致室外消火栓不能满足本规范第条的要求时,应在该倒流防止器前设置一个室外消火栓。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7.4.3 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8.3.5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由生活、生产给水系统管网直接供水时,应在引入管处设置倒流防止器。当消防给水系统采用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时,该倒流防止器应设置在清洁卫生的场所,其排水口应采取防止被水淹没的技术措施。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9.2.3 消防电梯的井底排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泵集水井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2.00m;

2 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9.3.1 消防给水系统试验装置处应设置专用排水设施,排水管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处的排水立管管径,应根据末端试水装置的泄流量确定,并不宜小于DN75;

2 报警阀处的排水立管宜为DN100;

3 减压阀处的压力试验排水管道直径应根据减压阀流量确定,但不应小于DN100。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11.0.1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或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2 当自动水灭火系统为开式系统,且设置自动启动确有困难时,经论证后消防水泵可设置在手动启动状态,并应确保24h有人工值班。

11.0.2 消防水泵不应设置自动停泵的控制功能,停泵应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工作人员根据火灾扑救情况确定。

11.0.5 消防水泵应能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11.0.7 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应具有下列控制和显示功能:

1 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设置专用线路连接的手动直接启泵按钮;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2 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能显示消防水泵和稳压泵的运行状态;

3 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能显示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等水源的高水位、低水位报警信号,以及正常水位。

11.0.9 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在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与消防水泵设置在同一空间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11.0.12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机械应急启泵功能,并应保证在控制柜内的控制线路发生故障时由有管理权限的人员在紧急时启动消防水泵。机械应急启动时,应确保消防水泵在报警后5.0min内正常工作。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12.1.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12.4.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试压和冲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网安装完毕后,应对其进行强度试验、冲洗和严密性试验;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2 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宜用水进行。干式消火栓系统应做水压试验和气压试验;

3 系统试压完成后,应及时拆除所有临时盲板及试验用的管道,并应与记录核对无误,且应按本规范表C.0.2的格式填写记录;

4 管网冲洗应在试压合格后分段进行。冲洗顺序应先室外,后室内;先地下,后地上;室内部分的冲洗应按供水干管、水平管和立管的顺序进行;

5 系统试压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埋地管道的位置及管道基础、支墩等经复查应符合设计要求;

2)试压用的压力表不应少于2只;精度不应低于1.5级,量程应为试验压力值的1.5倍~2倍;

3)试压冲洗方案已经批准;

4)对不能参与试压的设备、仪表、阀门及附件应加以隔离或拆除;加设的临时盲板应具有突出于法兰的边耳,且应做明显标志,并记录临时盲板的数量。

6 系统试压过程中,当出现泄漏时,应停止试压,并应放空管网中的试验介质,消除缺陷后,应重新再试;

7 管网冲洗宜用水进行。冲洗前,应对系统的仪表采取保护措施;

8 冲洗前,应对管道防晃支架、支吊架等进行检查,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9 对不能经受冲洗的设备和冲洗后可能存留脏物、杂物的管段,应进行清理;

10 冲洗管道直径大于DN100时,应对其死角和底部进行振动,但不应损伤管道;

11 管网冲洗合格后,应按本规范表C.0.3的要求填写记录;

12 水压试验和水冲洗宜采用生活用水进行,不应使用海水或含有腐蚀性化学物质的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3.2.1 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质检、设计、施工、监理参加,验收不合格不应投入使用。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2022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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