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8-10-15
实施日期:2009-05-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主编单位: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焦永达,于清军,苏耀军,王洪臣,杨毅,姚慧健,曹洪林,张勤,李俊奇,蔡达,范曙明,袁观洁,王金良,包安文,岳秀平,王和平,吴进科,游青城,葛金科,孙连元,刘青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16700
出版时间:2009-02-01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和专题研讨,总结了我国各地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原则,参考了有关国内外相关规范,并以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公用设施和工业企业中常规的给排水构筑物工程的施工与验收。不适用于工业企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验收。
本规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零零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1-90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和专题研讨,总结了我国各地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原则,参考了有关国内外相关规范,并以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规定的主要内容有: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及其分项工程施工技术、质量、施工安全方面规定;施工质量验收的标准、内容和程序。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随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寄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虎桥路6号,邮编:100044;E-mail:kjb@bmec.cn;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参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公用事业分站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北京市自来水设计公司 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上海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西安市市政设计研究院 重庆大学 广东工业大学 武汉市水务局 武汉市给排水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焦永达 于清军 苏耀军 王洪臣 杨毅 姚慧健 曹洪林 张勤 李俊奇 蔡达 范曙明 袁观洁 王金良 包安文 岳秀平 王和平 吴进科 游青城 葛金科 孙连元 刘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33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41-2008,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1.10、3.1.16、3.2.8、6.1.4、7.3.12(4)、8.1.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1-9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10月15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施工基本规定
3.2 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4 土石方与地基基础
4.1 一般规定
4.2 围堰
4.3 施工降排水
4.4 基坑开挖与支护
4.5 地基基础
4.6 基坑回填
4.7 质量验收标准
5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
5.1 一般规定
5.2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5.3 地表水固定式取水构筑物
5.4 地表水活动式取水构筑物
5.5 排放构筑物
5.6 进、出水管渠
5.7 质量验收标准
6 水处理构筑物
6.1 一般规定
6.2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6.3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6.4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6.5 砌体结构
6.6 塘体结构
6.7 附属构筑物
6.8 质量验收标准
7 泵房
7.1 一般规定
7.2 泵房结构
7.3 沉井
7.4 质量验收标准
8 调蓄构筑物
8.1 一般规定
8.2 水塔
8.3 水柜
8.4 调蓄池
8.5 质量验收标准
9 功能性试验
9.1 一般规定
9.2 满水试验
9.3气密性试验
附录A 给排水构筑物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B 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C 预应力筋张拉记录
附录D 满水试验记录
附录E 气密性试验记录
附录F 钢筋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缺陷评定方法
附录G 混凝土构筑物渗漏水程度评定方法
本规范用词说明
1.0.3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3.1.10 工程所用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
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混凝土、砂浆、防水涂料等现场配制的材料应经检测合格后使用。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3.1.16 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分项工程完成后,应进行检验;
2 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应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施工;
3 设备安装前应对有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高程、尺寸等进行复核。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3.2.8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6.1.4 水处理构筑物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满水试验。消化池满水试验合格后,还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
7.3.13 不排水下沉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沉井内水位应符合施工方案控制水位;下沉有困难时,应根据内外水位、井底开挖几何形状、下沉量及速率、地表沉降等监测资料综合分析调整井内外的水位差;
2 机械设备的配备应满足沉井下沉以及水中开挖、出土等要求,运行正常;废弃土方、泥浆应专门处置,不得随意排放;
3 水中开挖、出土方式应根据井内水深、周围环境控制要求等因素选择。
8.1.6 施工完毕的贮水调蓄构筑物必须进行满水试验。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6-2022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