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7-2014 现行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electric equipment on fire and explosion hazard electrical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收藏

发布日期:2014-12-02

实施日期:2015-08-01

主编部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主编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核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孙克彬,邹颖男,田晓,葛占雨,高鹏飞,李聪,荆津,王庚,张刚,谢绍建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242·674

出版时间:2015-07-01

售价 8.28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认真总结了原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执行以来,对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的新要求以及相关科研和现场实践经验,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环境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核工程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在原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96的基础上进行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认真总结了原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执行以来,对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的新要求以及相关科研和现场实践经验,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8章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线路、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接地、工程交接验收等。

与原规范相比较,本次修订增加了术语和基本规定两章,并对原规范中的部分章节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改,删除了原规范中与目前技术发展不一致的条款。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国核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国核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田林路888弄2号楼,邮政编码:20023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国核工程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送变电工程公司 天津电力建设公司 南阳防爆电器研究所 合隆防爆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孙克彬 邹颖男 田晓 葛占雨 高鹏飞 李聪 荆津 王庚 张刚 谢绍建

主要审查人:徐军 周永利 朱志强 王国民 王敏 刘军 白永 刘玉杰 周健 王鉴 李道霖 何志江 覃建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59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57—2014,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3、5.1.7、5.2.1、5.4.2(1)、7.1.1、7.2.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9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2月2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

4.1 一般规定

4.2 隔爆型电气设备的安装

4.3 增安型和“n”型电气设备的安装

4.4 正压外壳型“p”电气设备的安装

4.5 油浸型“o”电气设备的安装

4.6 本质安全型“i”电气设备的安装

4.7 粉尘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

5 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线路

5.1 一般规定

5.2 爆炸危险环境内的电缆线路

5.3 爆炸危险环境内的钢管配线

5.4 本质安全型“i”电气设备及其关联电气设备的线路

6 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

6.1 一般规定

6.2 电气设备的安装

6.3 电气线路

7 接地

7.1 保护接地

7.2 防静电接地

8 工程交接验收

附录A 防爆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之间及与金属外壳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修订说明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2 Terms

3 Basic requirements

4 Installation of explosion-protected electrical apparatus

4.1 General provisions

4.2 Installation of flame proof electrical apparatus

4.3 Installation of type of protection"n"

4.4 Installation of pressurization"p"

4.5 Installation of oil immersion"0"

4.6 Installation of intrinsic safety"i"

4.7 Installation of type of dust-Ex

5 Electrical circuit for explosive atmosphere

5.1 General provisions

5.2 Cable routing for explosive atmosphere

5.3 Cable and wiring in conduit for explosive atmosphere

5.4 Circuit of intrinsic safety"i"apparatus and relative apparatus

6 Electrical apparatus in fire hazard environment

6.1 General provisions

6.2 Installation of electrical apparatus

6.3 Electrical circuit

7 Grounding

7.1 Protective earthing

7.2 Electrostatic proof earthing

8 Project handover acceptance

Appendix A Electrical clearance and creepage distance between exposed live parts,as well as between exposed live part and metal enclosure of the explosion-protected electrical equipment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5.1.3 爆炸危险环境内采用的低压电缆和绝缘导线,其额定电压必须高于线路的工作电压,且不得低于500V,绝缘导线必须敷设于钢管内。电气工作中性线绝缘层的额定电压,必须与相线电压相同,并必须在同一护套或钢管内敷设。

5.1.7 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爆炸性危险环境;架空线路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5.2.1 电缆线路在爆炸危险环境内,必须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或分线盒内连接或分路。

5.4.2 本质安全电路关联电路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质安全电路与非本质安全电路不得共用同一电缆或钢管;本质安全电路或关联电路,严禁与其他电路共用同一条电缆或钢管。

2 两个及以上的本质安全电路,除电缆线芯分别屏蔽或采用屏蔽导线者外,不应共用同一条电缆或钢管。

3 配电盘内本质安全电路与关联电路或其他电路的端子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50mm;当间距不满足要求时,应采用高于端子的绝缘隔板或接地的金属隔板隔离;本质安全电路、关联电路的端子排应采用绝缘的防护罩;本质安全电路、关联电路、其他电路的盘内配线,应分开束扎、固定。

4 所有需要隔离密封的地方,应按规定进行隔离密封。

5 本质安全电路的配线应用蓝色导线,接线端子排应带有蓝色的标志。

6 本质安全电路本身除设计有特殊规定外,不应接地。电缆屏蔽层,应在非爆炸危险环境进行一点接地。

7 本质安全电路与其关联电路采用非铠装和无屏蔽层的电缆时,应采用镀锌钢管加以保护。

7.1.1 在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设备、金属配线管及其配件、电缆保护管、电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

7.2.2 引入爆炸危险环境的金属管道、配线的钢管、电缆的铠装及金属外壳,必须在危险区域的进口处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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