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34-2002 废止
Quality acceptance code for municipal sewage treatment plant engineering 收藏

发布日期:2003-01-10

实施日期:2003-03-01

主编部门: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主要起草人:任家琪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14730

出版时间:2003-05-01

售价 38.00

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和政策,在总结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了多种不同的污水处理工艺、现有的技术水平以及今后的发展,经过调研和听取建设各方的意见,力求做到能满足工程建设的广泛需要。在完成了《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征求意见稿后,面向全国广泛征求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和补充,完成了《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送审稿。经全国审查会审查,并对主要问题进行修改后定稿。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保证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和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了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和政策,在总结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了多种不同的污水处理工艺、现有的技术水平以及今后的发展,经过调研和听取建设各方的意见,力求做到能满足工程建设的广泛需要。在完成了《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征求意见稿后,面向全国广泛征求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和补充,完成了《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送审稿。经全国审查会审查,并对主要问题进行修改后定稿。

本规范共分为13章,其中第1章为总则,第2章为术语,第3章至第9章为土建工程,第10章为沼气柜(罐)和压力容器工程,主要指金属罐体的制造,第11章和第12章为机电设备安装和自动控制系统工程,第13章为厂区配套工程,最后为附录。由于部分专业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标准,本规范未加以叙述,直接引用。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同样要执行其他相关的规范标准。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天津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天津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永川路26号,邮编:300201),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协会 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参编单位:天津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 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 杭州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 重庆市第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

主要起草人:任家琪

参加起草人:杨玉淮 石万同 张宝林 樊兆强 周锡全 郭强 蒋武林 熊传美 李再成 麦志坚 李合旦 张多马 韩凤桐 李树铭 崔培年 李运舟 贾明浩 刘福林 林文波 孙济发 司永莲 胡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105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34—2002,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3、3.1.4、3.2.3、4.2.3、4.4.1、4.4.3、5.2.2、5.4.2、6.2.1、6.3.1、7.2.2、7.3.3、9.3.2、10.5.1、11.8.4、11.9.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3年1月10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材料与设备

3.2 施工

3.3 验收

4 施工测量

4.1 一般规定

4.2 厂区总平面控制

4.3 单位工程平面控制

4.4 高程测量控制

5 地基与基础工程

5.1 一般规定

5.2 基坑开挖与回填

5.3 天然地基

5.4 人工地基

5.5 桩基础

6 污水处理构筑物

6.1 一般规定

6.2 钢筋混凝土预制拼装水池

6.3 现浇钢筋混凝土水池

6.4 土建与设备安装连接部位

6.5 水池满水试验

7 污泥处理构筑物

7.1 一般规定

7.2 现浇钢筋混凝土构筑物

7.3 消化池与设备安装连接部位

7.4 消化池保温与防腐

7.5 消化池气密性试验

8 泵房工程

8.1 一般规定

8.2 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

8.3 满水试验

9 管线工程

9.1 一般规定

9.2 给排水管及工艺管线工程

9.3 功能性检测

10 沼气柜(罐)和压力容器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2 沼气柜(罐)的安装

10.3 沼气柜(罐)的焊缝检验

10.4 沼气柜(罐)的防腐

10.5 沼气柜(罐)和压力容器的气密性试验

11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11.1 一般规定

11.2 格栅除污机

11.3 螺旋输送机

11.4 水泵安装

11.5 除砂设备安装

11.6 鼓风装置安装

11.7 搅拌系统装置安装

11.8 曝气设备安装

11.9 刮泥机、吸刮泥机安装

11.10 滗水器安装

11.11 污泥浓缩脱水机安装

11.12 热交换器系统设备安装

11.13 启闭机及闸门安装

11.14 沼气锅炉、沼气发电机、沼气发动机安装

11.15 开关柜及配电柜(箱)安装

11.16 电力变压器安装

11.17 电力电缆、电讯电缆、信号电缆管线工程

11.18 其他设备、装置安装

12 自动控制及监视系统

12.1 一般规定

12.2 调节阀、执行机构的安装和调试

12.3 信号、连锁及保护装置安装和调试

12.4 调节器的安装和调试

12.5 模拟盘

12.6 计算机控制系统

12.7 监控室设备安装

12.8 仪表设备安装

13 厂区配套工程

附录A 污水处理厂工程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

附录B 污水处理厂工程各阶段验收

本规范用词说明

3.1.3 材料和设备进场时,应具备订购合同、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说明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不具备以上条件不得验收。

3.1.4 进场的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复验。复验的材料和设备,其各项指标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及本规范的规定。

3.2.3 在开工前必须检验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总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保证工程质量的具体措施及相应的审批手续。

4.2.3 总平面的测量控制必须进行测角、量距、平差调整。坐标基线和轴线的丈量回数、测距仪测回数、方向角观测回数,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测量记录。

4.4.1 设计提供的水准点复测应符合(—为两点封闭直线,km)的闭合要求,厂内设置的水准点复测应符合(—为环线长度,km)的闭合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测量复核记录。

4.4.3 高程测量应用四等水准测定,并应符合表4.4.3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测量记录。

5.2.2 基坑开挖断面和基底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监理检验记录。

5.4.2 基底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密实度试验。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6.2.1 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抗冻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检测报告。

6.3.1 浇筑池壁混凝土之前,混凝土施工缝应凿毛,清洗干净。混凝土衔接应密实,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验记录。

7.2.2 污泥处理构筑物的穿墙管件处混凝土应密实、不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3.3 消化池顶部内衬应做好防腐处理。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9.3.2 沼气、氯气管道必须做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检测报告。

10.5.1 沼气柜(罐)体应按结构、密封形式分部位采用气密性试验。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记录。

11.8.4 系统安装完毕后,微孔曝气器管路应吹扫干净,出气孔不应堵塞。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11.9.2 设备刮板与池底间隙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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