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范 GB 51131-2016 现行
Technical code for gas-fired combined cooling,heating and power engineering 收藏

发布日期:2016-08-18

实施日期:2017-04-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冯继蓓,杨健,段洁仪,宋孝春,杨杰,邓小文,张晓杨,王钊,陈卓伦,王淮,王国刚,李著萱,刘素亭,罗晓辉,潘海,孙明烨,李和平,高峻,刘蕾,殷明辉,白首跃,李锐,杨光耀,于海滨,魏军华,李显峰,余家兴,石英,刘荣,史登峰,王伟,时研,施彤滨,曲振军,和彬彬,张建兴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28911

出版时间:2017-01-01

售价 14.49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站址选择;4.系统配置;5.燃气供应系统及设备;6.供配电系统及设备;7.余热利用系统及设备;8.监控系统;9.站房;10.消防;11.环境保护;12.施工与验收;13.运行管理。

本规范适用于以燃气为一次能源,通过发电机单机容量小于或等于25MW的简单循环,直接向用户供应冷、热、电能的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站址选择;4.系统配置;5.燃气供应系统及设备;6.供配电系统及设备;7.余热利用系统及设备;8.监控系统;9.站房;10.消防;11.环境保护;12.施工与验收;13.运行管理。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36号德胜凯旋大厦A座,邮编:100120)。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东电网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华电分布式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优奈特燃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燃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恩耐特分布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远大空调有限公司

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热力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硕人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沧州昊天节能热力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冯继蓓 杨健 段洁仪 宋孝春 杨杰 邓小文 张晓杨 王钊 陈卓伦 王淮 王国刚 李著萱 刘素亭 罗晓辉 潘海 孙明烨 李和平 高峻 刘蕾 殷明辉 白首跃 李锐 杨光耀 于海滨 魏军华 李显峰 余家兴 石英 刘荣 史登峰 王伟 时研 施彤滨 曲振军 和彬彬 张建兴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许文发 王振铭 徐晓东 伍小亭 王建国 李先瑞 叶大法 朱守真 张红 周敏 陈焰华 邓广义 马恒 郑丹星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25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131-2016,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5、3.0.6、5.1.8、9.1.8、9.1.9、9.3.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8月18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站址选择

4 系统配置

4.1 一般规定

4.2 冷、热、电负荷

4.3 设备配置

5 燃气供应系统及设备

5.1 燃气供应系统

5.2 燃气设备

5.3 辅助设施

6 供配电系统及设备

6.1 电力系统

6.2 发电设备

6.3 电气主接线

6.4 电气辅助设施

6.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与计量

6.6 防雷接地

6.7 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

7 余热利用系统及设备

7.1 余热利用系统

7.2 余热利用设备

7.3 辅助设施

8 监控系统

8.1 监 测

8.2 控 制

8.3 报警与保护

9 站房

9.1 建筑与结构

9.2 燃烧设备间及辅机间布置

9.3 通风与排烟

9.4 照 明

9.5 给水排水

10 消防

11 环境保护

12 施工与验收

12.1 施工准备

12.2 设备安装

12.3 管道安装

12.4 设备调试及试运行

12.5 竣工验收

13 运行管理

13.1 一般规定

13.2 运行模式

13.3 启动、运行与停机

13.4 检验与维修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制订说明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2 Terms

3 Location Selection

4 System Configuration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4.2 Cooling,Heating and Power Load

4.3 Equipment Configuration

5 Gas system and Equipments

5.1 Gas Supply System

5.2 Gas Equipments

5.3 Auxiliary Equipments

6 Power Supply System and Equipments

6.1 Power System

6.2 Power Generating Equipments

6.3 Main Electrical Connection

6.4 Electrical Auxiliary Equipments

6.5 Relay Protection,Automatic Devices and Measurement

6.6 Lightning Protection and Grounding

6.7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under Explosive and Fire Condition

7 Remaining Heat System and Equipments

7.1 Remaining Heat System

7.2 Remaining Heat Equipments

7.3 Auxiliary Equipments

8 Monitoring and Control System

8.1 Monitoring

8.2 Control

8.3 Alarm and Protection

9 Energy Station

9.1 Architecture and Structure

9.2 Layout of the Inter-host and Auxiliary Plant

9.3 Ventilation and Smoke Exhaust

9.4 Illumination

9.5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10 Fire Protection

11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12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12.1 Construction Preparation

12.2 Equipment Installation

12.3 Pipeline Installation

12.4 Equipment Test and Commissioning

12.5 Completion of Acceptance

13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13.1 General Requirements

13.2 Operation Mode

13.3 Startup,Operation and Shutdown of the System

13.4 Inspection and Maintenance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3.0.5 当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不小于0.75的燃气作燃料时,燃烧设备间不得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09-2021废止)

3.0.6 燃烧设备间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且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设于地下、半地下及首层的燃烧设备间应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09-2021废止)

5.1.8 独立设置的站房,当室内燃气管道最高压力大于0.8MPa且小于或等于2.5MPa时,以及建筑物内的站房,当室内燃气管道最高压力大于0.4MPa且小于或等于1.6MPa时,燃气管道及其管路附件的材质和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和无缝钢制管件;

2 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管道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应采用法兰连接或焊接连接;

3 管道上严禁采用铸铁阀门及铸铁附件;

4 焊接接头应全部进行射线检测和超声检测,并应合格。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09-2021废止)

9.1.8 燃烧设备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独立设置的站房,燃烧设备间应设置至少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燃烧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小于200m时,疏散门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

2 设置于建筑物内的站房,燃烧设备间的疏散门数量不应少于2个,其中至少1个应设置安全出口;

3 当疏散门数量不少于2个时,应分散设置。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供热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10-2021废止)

9.1.9 燃气增压间、调压间、计量间应各设置至少1个安全出口。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供热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10-2021废止)

9.3.1 设置燃气管道或设施的房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送排风装置应采用防爆电气。

(本条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供热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10-2021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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