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9-2006 废止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grounding connection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收藏

发布日期:2006-07-20

实施日期:2006-11-01

主编部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主编单位:国网北京电力建设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陈发宇,李谦,孙关福,孙克彬,余祥,穆德龙,雷宗灿,朱有山,马庆林,章国林,汪海涛,屈国庆,宋美云,佟建勋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标准书号:1580058·798

出版时间:2006-10-01

售价 24.00

本规范共分4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定义;电气装置的接地;工程交接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电气装置的接地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一~二○○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的要求,由国网北京电力建设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92的基础上修订的。

本规范共分4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定义;电气装置的接地;工程交接验收。

与原规范相比较,本规范增加了如下内容:

1.术语和定义;

2.输电线路杆塔的接地;

3.调度楼、通信站和微波站二次系统的接地;

4.电力电缆终端金属护层的接地;

5.配电电气装置的接地;

6.建筑物电气装置的接地。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网北京电力建设研究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国网北京电力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南滨河路33号,电话:010-63424285)。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国网北京电力建设研究院

参编单位:广东电力试验研究所 东北电业管理局第二工程公司 湖北电力建设一公司 北京电力建设公司 甘肃送变电工程公司 上海电力建设一公司 广州供电分公司 乐清市华厦防雷器材厂 武汉岱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金煜瑞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能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欧地安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陈发宇 李谦 孙关福 孙克彬 余祥 穆德龙 雷宗灿 朱有山 马庆林 章国林 汪海涛 屈国庆 宋美云 佟建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467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69-2006,自2006年11月1日实施。其中,第3.1.1、3.1.3(1、3)、3.1.4、3.2.4、3.2.5、3.2.9、3.3.1、3.3.3、3.3.4、3.3.5、3.3.11、3.3.12、3.3.13、3.3.14、3.3.15、3.3.16、3.3.19、3.4.1、3.4.2、3.4.3、3.4.8、3.5.1、3.5.2、3.5.3、3.5.5、3.6.1、3.6.2、3.7.10、3.7.11、3.8.3、3.8.8、3.8.9、3.8.10、3.8.11、3.9.1、3.9.4、3.10.2、3.10.3、3.11.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和定义

3 电气装置的接地

3.1 一般规定

3.2 接地装置的选择

3.3 接地装置的敷设

3.4 接地体(线)的连接

3.5 避雷针(线、带、网)的接地

3.6 携带式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接地

3.7 输电线路杆塔的接地

3.8 调度楼、通信站和微波站二次系统的接地

3.9 电力电缆终端金属护层的接地

3.10 配电电气装置的接地

3.11 建筑物电气装置的接地

4 工程交接验收

本规范用词说明

3.1.1 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

1 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2 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

3 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和金属门;

4 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和底座;

5 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接头盒、终端头和膨胀器的金属外壳和可触及的电缆金属护层和穿线的钢管。穿线的钢管之间或钢管和电器设备之间有金属软管过渡的,应保证金属软管段接地畅通;

6 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

7 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8 装在配电线路杆上的电力设备;

9 在非沥青地面的居民区内,不接地、消弧线圈接地和高电阻接地系统中无避雷线的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和钢筋混凝土杆塔;

10 承载电气设备的构架和金属外壳;

11 发电机中性点柜外壳、发电机出线柜、封闭母线的外壳及其他裸露的金属部分;

12 气体绝缘全封闭组合电器(GIS)的外壳接地端子和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

13 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

14 铠装控制电缆的金属护层;

15 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3.1.3 需要接地的直流系统的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与地构成闭合回路且经常流过电流的接地线应沿绝缘垫板敷设,不得与金属管道、建筑物和设备的构件有金属的连接;

2 在土壤中含有在电解时能产生腐蚀性物质的地方,不宜敷设接地装置,必要时可采取外引式接地装置或改良土壤的措施;

3 直流电力回路专用的中性线和直流两线制正极的接地体、接地线不得与自然接地体有金属连接;当无绝缘隔离装置时,相互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

4 三线制直流回路的中性线宜直接接地。

3.1.4 接地线不应作其他用途。

3.2.4 人工接地网的敷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人工接地网的外缘应闭合,外缘各角应做成圆弧形,圆弧的半径不宜小于均压带间距的一半;

2 接地网内应敷设水平均压带,按等间距或不等间距布置;

3 35kV及以上变电站接地网边缘经常有人出入的走道处,应铺设碎石、沥青路面或在地下装设2条与接地网相连的均压带。

3.2.5 除临时接地装置外,接地装置应采用热镀锌钢材,水平敷设的可采用圆钢和扁钢,垂直敷设的可采用角钢和钢管。腐蚀比较严重地区的接地装置,应适当加大截面,或采用阴极保护等措施。

不得采用铝导体作为接地体或接地线。当采用扁铜带、铜绞线、铜棒、铜包钢、铜包钢绞线、钢镀铜、铅包铜等材料作接地装置时,其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3.2.9 不得利用蛇皮管、管道保温层的金属外皮或金属网、低压照明网络的导线铅皮以及电缆金属护层作接地线。蛇皮管两端应采用自固接头或软管接头,且两端应采用软铜线连接。

3.3.1 接地体顶面埋设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当无规定时,不应小于0.6m。角钢、钢管、铜棒、铜管等接地体应垂直配置。除接地体外,接地体引出线的垂直部分和接地装置连接(焊接)部位外侧100mm范围内应做防腐处理;在做防腐处理前,表面必须除锈并去掉焊接处残留的焊药。

3.3.3 接地线应采取防止发生机械损伤和化学腐蚀的措施。在与公路、铁路或管道等交叉及其他可能使接地线遭受损伤处,均应用钢管或角钢等加以保护。接地线在穿过墙壁、楼板和地坪处应加装钢管或其他坚固的保护套,有化学腐蚀的部位还应采取防腐措施。热镀锌钢材焊接时将破坏热镀锌防腐,应在焊痕外100mm内做防腐处理。

3.3.4 接地干线应在不同的两点及以上与接地网相连接。自然接地体应在不同的两点及以上与接地干线或接地网相连接。

3.3.5 每个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汇流排或接地干线相连接,严禁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电气装置。重要设备和设备构架应有两根与主地网不同地点连接的接地引下线,且每根接地引下线均应符合热稳定及机械强度的要求,连接引线应便于定期进行检查测试。

3.3.11 当电缆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时,电缆头的接地线应通过零序电流互感器后接地;由电缆头至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的一段电缆金属护层和接地线应对地绝缘。

3.3.12 发电厂、变电所电气装置下列部位应专门敷设接地线直接与接地体或接地母线连接:

1 发电机机座或外壳、出线柜,中性点柜的金属底座和外壳,封闭母线的外壳;

2 高压配电装置的金属外壳;

3 110kV及以上钢筋混凝土构件支座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

4 直接接地或经消弧线圈接地的变压器、旋转电机的中性点;

5 高压并联电抗器中性点所接消弧线圈、接地电抗器、电阻器等的接地端子;

6 GIS接地端子;

7 避雷器、避雷针、避雷线等接地端子。

3.3.13 避雷器应用最短的接地线与主接地网连接。

3.3.14 全封闭组合电器的外壳应按制造厂规定接地;法兰片间应采用跨接线连接,并应保证良好的电气通路。

3.3.15 高压配电间隔和静止补偿装置的栅栏门铰链处应用软铜线连接,以保持良好接地。

3.3.16 高频感应电热装置的屏蔽网、滤波器、电源装置的金属屏蔽外壳,高频回路中外露导体和电气设备的所有屏蔽部分和与其连接的金属管道均应接地,并宜与接地干线连接。与高频滤波器相连的射频电缆应全程伴随100mm以上的铜质接地线。

3.3.19 保护屏应装有接地端子,并用截面不小于4mm的多股铜线和接地网直接连通。装设静态保护的保护屏,应装设连接控制电缆屏蔽层的专用接地铜排,各盘的专用接地铜排互相连接成环,与控制室的屏蔽接地网连接。用截面不小于100mm的绝缘导线或电缆将屏蔽电网与一次接地网直接相连。

3.4.1 接地体(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焊接必须牢固无虚焊。接至电气设备上的接地线,应用镀锌螺栓连接;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压接、热剂焊(放热焊接)方式连接。用螺栓连接时应设防松螺帽或防松垫片,螺栓连接处的接触面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9的规定处理。不同材料接地体间的连接应进行处理。

3.4.2 接地体(线)的焊接应采用搭接焊,其搭接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扁钢为其宽度的2倍(且至少3个棱边焊接);

2 圆钢为其直径的6倍;

3 圆钢与扁钢连接时,其长度为圆钢直径的6倍;

4 扁钢与钢管、扁钢与角钢焊接时,为了连接可靠,除应在其接触部位两侧进行焊接外,并应焊以由钢带弯成的弧形(或直角形)卡子或直接由钢带本身弯成弧形(或直角形)与钢管(或角钢)焊接。

3.4.3 接地体(线)为铜与铜或铜与钢的连接工艺采用热剂焊(放热焊接)时,其熔接接头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被连接的导体必须完全包在接头里;

2 要保证连接部位的金属完全熔化,连接牢固;

3 热剂焊(放热焊接)接头的表面应平滑;

4 热剂焊(放热焊接)的接头应无贯穿性的气孔。

3.4.8 发电厂、变电站GIS的接地线及其连接应符合以下要求:

1 GIS基座上的每一根接地母线,应采用分设其两端的接地线与发电厂或变电站的接地装置连接。接地线应与GIS区域环形接地母线连接。接地母线较长时,其中部应另加接地线,并连接至接地网;

2 接地线与GIS接地母线应采用螺栓连接方式;

3 当GIS露天布置或装设在室内与土壤直接接触的地面上时,其接地开关、氧化锌避雷器的专用接地端子与GIS接地母线的连接处,宜装设集中接地装置;

4 GIS室内应敷设环形接地母线,室内各种设备需接地的部位应以最短路径与环形接地母线连接。GIS置于室内楼板上时,其基座下的钢筋混凝土地板中的钢筋应焊接成网,并和环形接地母线连接。

3.5.1 避雷针(线、带、网)的接地除应符合本章上述有关规定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避雷针(带)与引下线之间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或热剂焊(放热焊接);

2 避雷针(带)的引下线及接地装置使用的紧固件均应使用镀锌制品。当采用没有镀锌的地脚螺栓时应采取防腐措施;

3 建筑物上的防雷设施采用多根引下线时,应在各引下线距地面1.5~1.8m处设置断接卡,断接卡应加保护措施;

4 装有避雷针的金属筒体,当其厚度不小于4mm时,可作避雷针的引下线。筒体底部应至少有2处与接地体对称连接;

5 独立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建筑物的出入口等的距离应大于3m。当小于3m时,应采取均压措施或铺设卵石或沥青地面;

6 独立避雷针(线)应设置独立的集中接地装置。当有困难时,该接地装置可与接地网连接,但避雷针与主接地网的地下连接点至35kV及以下设备与主接地网的地下连接点,沿接地体的长度不得小于15m;

7 独立避雷针的接地装置与接地网的地中距离不应小于3m;

8 发电厂、变电站配电装置的架构或屋顶上的避雷针(含悬挂避雷线的构架)应在其附近装设集中接地装置,并与主接地网连接。

3.5.2 建筑物上的避雷针或防雷金属网应和建筑物顶部的其他金属物体连接成一个整体。

3.5.3 装有避雷针和避雷线的构架上的照明灯电源线,必须采用直埋于土壤中的带金属护层的电缆或穿入金属管的导线。电缆的金属护层或金属管必须接地,埋入土壤中的长度应在10m以上,方可与配电装置的接地网相连或与电源线、低压配电装置相连接。

3.5.5 避雷针(网、带)及其接地装置,应采取自下而上的施工程序。首先安装集中接地装置,后安装引下线,最后安装接闪器。

3.6.1 携带式电气设备应用专用芯线接地,严禁利用其他用电设备的零线接地;零线和接地线应分别与接地装置相连接。

3.6.2 携带式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采用软铜绞线,其截面不小于1.5mm。

3.7.10 接地线与杆塔的连接应接触良好可靠,并应便于打开测量接地电阻。

3.7.11 架空线路杆塔的每一腿都应与接地体引下线连接,通过多点接地以保证可靠性。

3.8.3 位于发电厂、变电站或开关站的通信站的接地装置应至少用2根规格不小于40mm×4mm的镀锌扁钢与厂、站的接地网均压相连。

3.8.8 连接两个变电站之间的导引电缆的屏蔽层必须在离变电站接地网边沿50~100m处可靠接地,以大地为通路,实施屏蔽层的两点接地。一般可在进变电站前的最后一个工井处实施导引电缆的屏蔽层接地。接地极的接地电阻R≤4Ω。

3.8.9 屏蔽电源电缆、屏蔽通信电缆和金属管道引入室内前应水平直埋10m以上,埋深应大于0.6m,电缆屏蔽层和铁管两端接地,并在入口处接入接地装置。如不能埋入地中,至少应在金属管道室外部分沿长度均匀分布在两处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每处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且应适当增加接地处数。

3.8.10 微波塔上同轴馈线金属外皮的上端及下端应分别就近与铁塔连接,在机房入口处与接地装置再连接一次;馈线较长时应在中间加一个与塔身的连接点;室外馈线桥始末两端均应和接地装置连接。

3.8.11 微波塔上的航标灯电源线应选用金属外皮电缆或将导线穿入金属管,金属外皮或金属管至少应在上下两端与塔身金属结构连接,进机房前应水平直埋10m以上,埋深应大于0.6m。

3.9.1 110kV及以上中性点有效接地系统单芯电缆的电缆终端金属护层,应通过接地刀闸直接与变电站接地装置连接。

3.9.4 110kV以下三芯电缆的电缆终端金属护层应直接与变电站接地装置连接。

3.10.2 配电变压器等电气装置安装在由其供电的建筑物内的配电装置室时,其接地装置应与建筑物基础钢筋等相连。

3.10.3 引入配电装置室的每条架空线路安装的避雷器的接地线,应与配电装置室的接地装置连接,但在入地处应敷设集中接地装置。

3.11.3 接地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接地极的型式、埋入深度及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穿过墙、地面、楼板等处应有足够坚固的机械保护措施;

3 接地装置的材质及结构应考虑腐蚀而引起的损伤。必要时采取措施,防止产生电腐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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