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 JGJ 162-2008 现行
Technical code for safety of forms in construction 收藏

发布日期:2008-08-06

实施日期:2008-12-01

主编部门:沈阳建筑大学

主编单位:沈阳建筑大学

主要起草人:魏忠泽,张健,鲁德成,秦桂娟,魏炜,周静海,刘莉,贾元祥,李铁强,刘海涛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16683

出版时间:2008-12-01

售价 15.87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符号;3.材料选用;4.荷载及变形值的规定;5.设计;6.模板构造与安装;7.模板拆除;8.安全管理。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施工中现浇混凝土工程模板体系的设计、制作、安装和拆除。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合[1989]30号文和建设部司发(89)建标工字第058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符号;3.材料选用;4.荷载及变形值的规定;5.设计;6.模板构造与安装;7.模板拆除;8.安全管理。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沈阳建筑大学(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东路9号沈阳建筑大学土木工程学院,邮编:110168)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沈阳建筑大学

本规范参编单位:安徽省芜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魏忠泽 张健 鲁德成 秦桂娟 魏炜 周静海 刘莉 贾元祥 李铁强 刘海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79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162-2008,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6、6.1.9、6.2.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8月6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2 主要符号

3 材料选用

3.1 钢材

3.2 冷弯薄壁型钢

3.3 木材

3.4 铝合金型材

3.5 竹、木胶合模板板材

4 荷载及变形值的规定

4.1 荷载标准值

4.2 荷载设计值

4.3 荷载组合

4.4 变形值规定

5 设计

5.1 一般规定

5.2 现浇混凝土模板计算

5.3 爬模计算

6 模板构造与安装

6.1 一般规定

6.2 支架立柱构造与安装

6.3 普通模板构造与安装

6.4 爬升模板构造与安装

6.5 飞模构造与安装

6.6 隧道模构造与安装

7 模板拆除

7.1 模板拆除要求

7.2 支架立柱拆除

7.3 普通模板拆除

7.4 特殊模板拆除

7.5 爬升模板拆除

7.6 飞模拆除

7.7 隧道模拆除

8 安全管理

附录A 各类模板用材设计指标

附录B 模板设计中常用建筑材料自重

附录C 等截面连续梁的内力及变形系数

附录D b类截面轴心受压钢构件稳定系数

本规范用词说明

5.1.6 模板结构构件的长细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压构件长细比:支架立柱及桁架,不应大于150;拉条、缀条、斜撑等连系构件,不应大于200;

2 受拉构件长细比:钢杆件,不应大于350;木杆件,不应大于250。

6.1.9 支撑梁、板的支架立柱构造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梁和板的立柱,其纵横向间距应相等或成倍数。

2 木立柱底部应设垫木,顶部应设支撑头。钢管立柱底部应设垫木和底座,顶部应设可调支托,U形支托与楞梁两侧间如有间隙,必须楔紧,其螺杆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200mm,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径的间隙不得大于3mm,安装时应保证上下同心。

3 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扫地杆。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扫地杆与顶部水平拉杆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模板设计所确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条件下,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处纵横向应各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在8~20m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大于20m时,在最顶两步距水平拉杆中间应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拉杆。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无处可顶时,应在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式剪刀撑。

4 木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40mm×50mm木条或25mm×80mm的木板条与木立柱钉牢。钢管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φ48mm×3.5mm钢管,用扣件与钢管立柱扣牢。木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搭接,并应采用铁钉钉牢。钢管扫地杆、水平拉杆应采用对接,剪刀撑应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0mm,并应采用2个旋转扣件分别在离杆端不小于100mm处进行固定。

6.2.4 当采用扣件式钢管作立柱支撑时,其构造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管规格、间距、扣件应符合设计要求。每根立柱底部应设置底座及垫板,垫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

2 钢管支架立柱间距、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当立柱底部不在同一高度时,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应向低处延长不少于2跨,高低差不得大于1m,立柱距边坡上方边缘不得小于0.5m。

3 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相邻两立柱的对接接头不得在同步内,且对接接头沿竖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距主节点不宜大于步距的1/3。

4 严禁将上段的钢管立柱与下段钢管立柱错开固定在水平拉杆上。

5 满堂模板和共享空间模板支架立柱,在外侧周圈应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中间在纵横向应每隔10m左右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其宽度宜为4~6m,并在剪刀撑部位的顶部、扫地杆处设置水平剪刀撑(图6.2.4-1)。剪刀撑杆件的底端应与地面顶紧,夹角宜为45°~60°。当建筑层高在8~20m时,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在纵横向相邻的两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之间增加之字斜撑,在有水平剪刀撑的部位,应在每个剪刀撑中间处增加一道水平剪刀撑(图6.2.4-2)。当建筑层高超过20m时,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应将所有之字斜撑全部改为连续式剪刀撑(图6.2.4-3)。

6 当支架立柱高度超过5m时,应在立柱周圈外侧和中间有结构柱的部位,按水平间距6~9m、竖向间距2~3m与建筑结构设置一个固结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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