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 196-2010 现行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 installation operation and dismantlement of tower crane in construction 收藏

发布日期:2010-01-08

实施日期:2010-07-01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第四建筑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汤坤林,邱锡宏,秦春芳,姜敏,孙锦强,金振士,包世洪,崔一舟,张铭,施雯钰,贾国瑜,潘仁昌,张健,曹文根,黄轶,顾靖,陆德海,田若南,姚培庆,张嘉洁,施仁华,程史扬,王宪,张云超,严训,滕鑫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17808

出版时间:2010-03-01

售价 6.90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基本规定;3.塔式起重机的安装;4.塔式起重机的使用;5.塔式起重机的拆卸;6.吊索具的使用以及相关附录。

本规程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所用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和拆卸。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基本规定;3.塔式起重机的安装;4.塔式起重机的使用;5.塔式起重机的拆卸;6.吊索具的使用以及相关附录。

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武夷路150号;邮政编码:200050)

本规程主编单位: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第四建筑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上海市建设机械检测中心 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 南京建工建筑机械安全检测所 上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市第七建筑有限公司 抚顺永茂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汤坤林 邱锡宏 秦春芳 姜敏 孙锦强 金振士 包世洪 崔一舟 张铭 施雯钰 贾国瑜 潘仁昌 张健 曹文根 黄轶 顾靖 陆德海 田若南 姚培庆 张嘉洁 施仁华 程史扬 王宪 张云超 严训 滕鑫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李明 魏吉祥 耿洁明 葛雨泰 徐玉顺 黄治郁 卓新 郭寒竹 施卫东 王乔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479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196-2010,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0.3、2.0.9、2.0.14、2.0.16、3.4.12、3.4.13、4.0.2、4.0.3、5.0.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1月8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基本规定

3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

3.1 塔式起重机安装条件

3.2 塔式起重机基础的设计

3.3 塔式起重机附着装置的设计

3.4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

4 塔式起重机的使用

5 塔式起重机的拆卸

6 吊索具的使用

6.1 一般规定

6.2 钢丝绳

6.3 吊钩与滑轮

附录A 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表

附录B 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记录表

附录C 塔式起重机周期检查表

本规程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2.0.3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应配备下列人员:

1 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人员;

2 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2.0.9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塔式起重机严禁使用:

1 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

3 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产品;

4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产品。

2.0.14 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

2 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2.0.16 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

1 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

2 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

3 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

4 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

5 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

3.4.12 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应按程序进行调试合格。

3.4.13 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严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连接螺栓。

3.4.14 安装完毕后,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辅助用具和杂物。3.4.15安装单位应对安装质量进行自检,并应按本规程附录A填写自检报告书。

4.0.2 塔式起重机使用前,应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0.3 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5.0.5 附着式塔式起重机应明确附着装置的拆卸顺序和方法。5.0.6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每次降节前,应检查顶升系统和附着装置的连接等,确认完好后方可进行作业。

5.0.7 拆卸时应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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