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202-2010 现行
Technical code for safety of implementtation scaffold practice in constrcution 收藏

发布日期:2010-03-31

实施日期:2010-09-01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

主要起草人:秦春芳,张镇华,魏忠泽,胡裕新,毕建伟,沈海晏,黄书凯,姚康华,马千里,李印,张佳,陈卫东,严训,郝海涛,唐伟,孙宗辅,张显来,李宗亮,张广宇,孙京燕,胡鹏,魏鹏,汤坤林,杜科,牛福增,熊琰,魏铁山,钟建都,姜传库,白继东,刘永峰,熊渝兴,魏吉祥,杨崇俭,吴仁山,吴杰,余胜国,杨爱华,尹正富,周光辉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标准书号:15112·17863

出版时间:2010-07-01

售价 10.80

本规范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构配件性能;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5.高处作业吊篮;6.外挂防护架;7.管理;8.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施工中使用的工具式脚手架,包括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外挂防护架的设计、制作、安装、拆除、使用及安全管理。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86]城科字第26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构配件性能;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5.高处作业吊篮;6.外挂防护架;7.管理;8.验收。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内,邮政编码:100835)。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建筑大学

上海市建设机械检测中心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

河南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

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

深圳市特辰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星河人施工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翔云工程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无锡申欧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韬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秦春芳 张镇华 魏忠泽 胡裕新 毕建伟 沈海晏 黄书凯 姚康华 马千里 李印 张佳 陈卫东 严训 郝海涛 唐伟 孙宗辅 张显来 李宗亮 张广宇 孙京燕 胡鹏 魏鹏 汤坤林 杜科 牛福增 熊琰 魏铁山 钟建都 姜传库 白继东 刘永峰 熊渝兴 魏吉祥 杨崇俭 吴仁山 吴杰 余胜国 杨爱华 尹正富 周光辉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郭正兴 耿洁明 陶为农 刘群 倪富生 张有闻 张志诚 姚晓东 熊耀莹 高秋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531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202-2010,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4.2、4.4.5、4.4.10、4.5.1、4.5.3、5.2.11、5.4.7、5.4.10、5.4.13、5.5.8、6.3.1、6.3.4、6.5.1、6.5.7、6.5.10、6.5.11、7.0.1、7.0.3、8.2.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3月31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构配件性能

4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4.1 荷载

4.2 设计计算基本规定

4.3 构件、结构计算

4.4 构造措施

4.5 安全装置

4.6 安装

4.7 升降

4.8 使用

4.9 拆除

5 高处作业吊篮

5.1 荷载

5.2 设计计算

5.3 构造措施

5.4 安装

5.5 使用

5.6 拆除

6 外挂防护架

6.1 荷载

6.2 设计计算

6.3 构造措施

6.4 安装

6.5 提升

6.6 拆除

7 管理

8 验收

8.1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8.2 高处作业吊篮

8.3 外挂防护架

附录A Q235-A钢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2 Terms and Symbols

2.1 Terms

2.2 Symbols

3 Main Components and Material Performance

4 Attached Lift Scaffold

4.1 Loads

4.2 Basic Regulation for Design

4.3 Capacity Calculation of Components and Structure

4.4 Structure Requirements

4.5 Safty Equipment

4.6 Installtion

4.7 Moving

4.8 Using

4.9 Dismantling

5 High Altitude Work Nacelle

5.1 Loads

5.2 Basic Regulation for Design

5.3 Structure Requirements

5.4 Installtion

5.5 Using

5.6 Dismantling

6 Outside Hanging Protective Frame

6.1 Loads

6.2 Basic Regulation for Design

6.3 Structure Requirements

6.4 Installtion

6.5 Lifting

6.6 Dismantling

7 Management

8 Acceptance

8.1 Attached Lift Scaffold

8.2 High Altitude Work Nacelle

8.3 Outside Hanging Protective Frame

Appendix A Stability Factor of Axial Compressive Q235-A Steel Component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4.4.2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结构构造的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体高度不得大于5倍楼层高;

2 架体宽度不得大于1.2m;

3 直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度不得大于7m,折线或曲线布置的架体,相邻两主框架支撑点处的架体外侧距离不得大于5.4m;

4 架体的水平悬挑长度不得大于2m,且不得大于跨度的1/2;

5 架体全高与支承跨度的乘积不得大于110m。

4.4.5 附着支承结构应包括附墙支座、悬臂梁及斜拉杆,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主框架所覆盖的每个楼层处应设置一道附墙支座;

2 在使用工况时,应将竖向主框架固定于附墙支座上;

3 在升降工况时,附墙支座上应设有防倾、导向的结构装置;

4 附墙支座应采用锚固螺栓与建筑物连接,受拉螺栓的螺母不得少于两个或应采用弹簧垫圈加单螺母,螺杆露出螺母端部的长度不应少于3扣,并不得小于10mm,垫板尺寸应由设计确定,且不得小于100mm×100mm×10mm;

5 附墙支座支承在建筑物上连接处混凝土的强度应按设计要求确定,且不得小于C10。

4.4.10 物料平台不得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各部位和各结构构件相连,其荷载应直接传递给建筑工程结构。

4.5.1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具有防倾覆、防坠落和同步升降控制的安全装置。

4.5.3 防坠落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防坠落装置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处并附着在建筑结构上,每一升降点不得少于一个防坠落装置,防坠落装置在使用和升降工况下都必须起作用;

2 防坠落装置必须采用机械式的全自动装置,严禁使用每次升降都需重组的手动装置;

3 防坠落装置技术性能除应满足承载能力要求外,还应符合表4.5.3的规定。

4 防坠落装置应具有防尘、防污染的措施,并应灵敏可靠和运转自如;

5 防坠落装置与升降设备必须分别独立固定在建筑结构上;

6 钢吊杆式防坠落装置,钢吊杆规格应由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25mm。

5.2.11 悬挂吊篮的支架支撑点处结构的承载能力,应大于所选择吊篮各工况的荷载最大值。

5.4.7 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建筑物挑檐边缘。

5.4.10 配重件应稳定可靠地安放在配重架上,并应有防止随意移动的措施。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件或其他替代物。配重件的重量应符合设计规定。

5.4.13 悬挂机构前支架应与支撑面保持垂直,脚轮不得受力。

5.5.8 吊篮内的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个。

6.3.1 在提升状况下,三角臂应能绕竖向桁架自由转动;在工作状况下,三角臂与竖向桁架之间应采用定位装置防止三角臂转动。

6.3.4 每一处连墙件应至少有2套杆件,每一套杆件应能够独立承受架体上的全部荷载。

6.5.1 防护架的提升索具应使用现行国家标准《重要用途钢丝绳》GB8918规定的钢丝绳。钢丝绳直径不应小于12.5mm。

6.5.7 当防护架提升、下降时,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建筑物内或相邻的架体上,严禁站在防护架上操作;架体安装完毕前,严禁上人。

6.5.10 防护架在提升时,必须按照“提升一片、固定一片、封闭一片”的原则进行,严禁提前拆除两片以上的架体、分片处的连接杆、立面及底部封闭设施。

6.5.11 在每次防护架提升后,必须逐一检查扣件紧固程度;所有连接扣件拧紧力矩必须达到40N·m~65N·m。

7.0.1 工具式脚手架安装前,应根据工程结构、施工环境等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经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

7.0.3 总承包单位必须将工具式脚手架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队伍,并应签订专业承包合同,明确总包、分包或租赁等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8.2.1 高处作业吊篮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施工、安装、监理等单位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吊篮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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